攝類(2)─成事(摘自理路幻鑰小理路第二單元)(攝類分為小理路、中理路、大理路
三大科,小理路復分為七小科,此處節錄小理路第二小科)
由量識所成,為成事之性相,此分為二種,謂常及物。
法與非刹那性相符者,為常之性相。常分為二種,謂可成為是之常及不可成為是之常
。可成為是之常者,謂所知。不可成為是之常者,謂常與物二者。
能表功能,為物之性相。物分為三種,謂物質、心識、不相應行。微塵所成,為物質
之性相。物質分為二種,謂外物質及內物質。謂士夫(人)相續所不攝之微塵所成,為外
物質之性相,事例如:瓶、柱、地、水、火、風四大等。謂由士夫相續所攝之微塵所成,
為內物質之性相,事例如:有漏近取色蘊。顯而了別,為(心)識之性相,事例如:眼識
。非物質與識任何一種之有為法,為不相應行之性相,事例如:物、無常,馬、牛等數取
趣(泛指動物)。
復次,成事分二,謂一與異。不是各別法,為一之性相,事例如:所知、常、物。是
個別法,為異之性相,事例如:常與物二者、能相(性相)與所相二者、柱與瓶二者、金
瓶與銅瓶二者。
復次,所知分二,謂自相及共相。非由名言分別所假立而由自之性相所成立之法,為
自相之性相。係由名言分別所假立非由自相所成者,為共相之性相。如是,勝義(真正)
能表功能之法,為勝義諦(真諦)之性相。不能勝義(真正)表功能之法,為俗諦之性相
1.「成事」的「事」是有成立的、有存在、事實的。如龜毛兔角,本身就不存在的,就
不叫成事。
2.成事的定義「量識所成」:(某事物)的存在,肯定有一個相對的去說他存在,誰去
和它相對?跟量識對的時候才說他存在。如果是「非量」,這個認知本身有問題,有
問題的認知裡有它存在,不代表它真的存在。心(認知或心識),本身就是「量」的
體性,因此叫「量識」。任一個量識,它有確實了知它就知道,「量識」包括佛菩薩
的量識、凡夫眾生的量識,任一個量識,如果有確實了知,叫「量識所成」。
3.「成事」同義詞:「所知」、「有」、「所量」、「境」、「法」。
───────────────────────────────────────
■ 學習透過正理觀察
「名相」、「性相」、「事例」,三者有密切的關係。對於一個「名相」能否認識,
要由其「性相」內涵了解,並且能舉出相應的「事例」為依據。舉出一個事例(名相)時
,正確的認識要由它的定義(性相)去討論。
「色」(色法)的性相:具質礙性者。(心法、不相應行法、常法三者不具質礙性,
只有色法具質礙性)
「色法」(名相),此名相的內涵是「具質礙性者」(性相),其「事例」如杯子(
杯子具質礙性/杯子是符合能作用之無常法的實事,因此可以舉杯子為事例)。
討論「名相」時,要由其「性相」認識。例如思惟補特伽羅是否為無常法?回答是,
因為它具有剎那剎那壞滅的性質。(無常法的性相為符合剎那剎那壞滅者)
同一「事例」,其「名相」與「性相」具有“是、非、有、無”八周遍門,涵蓋事例
範圍一樣的同義詞。例如:1.「能表功能」(性相)與「實事」(名相),其事例範圍一
樣,因為「能表功能」與「實事」符合八周遍門。2.「色法」(名相)與「具質礙性者」
(性相)具八周遍門。2.「色處」(名相)與「眼識所緣境」(性相)具八周遍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