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經]《菩提道次第廣論》布施波羅蜜 (21)

作者: cool810 (silence)   2014-08-08 10:44:24
《菩提道次第廣論》〈上士道.布施波羅蜜〉 pg270L10~pg271L2
寅一、學習布施 卯一、布施度性
初中分四:一、布施度性;二、轉趣發起布施方便;三、布施差別;四、此等略義。
科判:{卯三、布施差別─辰三、布施自性所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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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施。分二:不以何等加行而施者,謂不速與,稽留乃與;令起煩惱,然後乃與;
令行非法或違世間道理之業而後施與;先誓與此後減少給或給下劣;數恩而與;一時能
與而為漸次少少相給;自為國王奪他妻子而為惠施;逼取父母奴輩等財而與餘者;由能
損害他人方便而行惠施;自懶惰住,教他行施;於來求者呵責嗤笑,旁言輕弄,粗言恐
嚇,而後給與;違越佛制學處而施;不能如有資財而施,長時積集然後頓施,是為應斷
。故當捨離此等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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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完了意樂的部分,現在講加行的部分。加行可以分兩者:應該遠離什麼樣的加行而
行布施,及應該以什麼樣的加行而行布施。應該遠離什麼樣的加行而行布施,菩薩應當捨
離的加行有──“不速與,稽留乃與”:不及時給與,而讓人數數求取,拖到人心疲倦才
佈施。“令起煩惱,然後乃與”:讓他心生苦惱後才給。“令行非法或違世間道理之業,
而後施與”:讓人去做與正法、因果、世間道理相違的事情,然後才給他。“先誓與此,
後減少給或給下劣”:首先承諾給這些,之後減少數量或換成粗劣之物。“數恩而與”:
對乞者說:‘我曾對你做過這樣那樣的佈施,我攝受、長養、救拔過你。’或者說:‘前
年我給了你多少,去年給了你多少,今年又給了你多少。’數了自己的恩德之後,再給乞
者。“一時能與而為漸次少少相給”:本可一次性佈施,卻分成很多次,每一次都稍稍給
一點。“自為國王,奪他妻子而為惠施”:自己做國王時,奪取他人的妻子、兒女等,轉
施給其他人。“逼取父母、奴輩等財,而與餘者”:侵奪父母、妻子、奴僕、親戚、眷屬
的財物而用以佈施,或者逼惱彼等,以彼等財物施捨乞求者。“由能損害他人方便而行惠
施”:能損害他人的方便,比如,打罵、恐嚇、毀辱、捆綁、拘禁、斫剌、驅擯……,以
這些方便損害此人,然後對彼人作佈施。“自懶惰住,教他行施”:自己因為懶惰不願意
活動,而讓人代為佈施。“於來求者呵責嗤笑、旁言輕弄、粗言恐嚇,而後給與”:對前
來乞求的人呵斥、責備、嘲笑,在一旁譏諷、輕侮、戲弄他,或說粗惡語恐嚇之後再給他
。“違越佛制學處而施”:菩薩在佛教中出家,違越佛制學處而行佈施。比如,佛制定比
丘不能去王宮佈施,比丘卻違越佛制進入王宮。“不能如有資財而施,長時積集然後頓施
”:若是積集後頓施,這樣沒辦法累積資糧,因為我們在累積這些資財時,有人求施,我
們不給,後來要行布施時,原先的求者不求了,反而布施給其他未求者,而且我們在累積
這些資財時,會產生許多煩惱,所以不應該長時積集之後才頓施。
■ 解說──
請看文,「如何行施分二。不以何等加行施者,謂不速與稽留乃與,令起煩惱然後乃
與,令行非法或違世間道理之業後施與,先誓與此後減少給,或給下劣,數恩而與,一時
能與而為漸次少少相給。自為國王奪他妻子而為惠施,逼取父母奴輩等財而與餘者,由能
損害他人方便而行惠施,自懶惰住教他行施,於來求者呵責嗤笑,旁言輕弄粗言恐嚇而後
給與,違越佛制學處而施,不能如有資財而施,長時積集然後頓施,是為應斷,故當捨離
此等加行。」
1 不速與稽留乃與﹑2 令起煩惱然後乃與﹑3 令行非法或違世間道理之業而後施與﹑
4 先誓與此後減少給,或給下劣﹑5 數恩而與﹑6 一時能與而為漸次少少相給﹑7 自為國
王奪他妻子而為惠施﹑8 逼取父母奴輩等財而與餘者﹑9 由能損害他人方便而行惠施﹑10
自懶惰住教他行施﹑11 於來求者呵責嗤笑﹑12 旁言輕弄﹑13 粗言恐嚇而後給與﹑14 違
越佛制學處而施﹑15 不能如有資財而施,長時積集然後頓施。所以,一共有十五種惡加
行,應斷除。
-摘自《菩提道次第》雪歌仁波切講授 法炬法師翻譯
此文稿為自他學習而做,僅供參考,容有疏失,懇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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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1014a (正法將興)   2014-08-10 19:17:00
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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