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宗教自由並不是無法限制

作者: ilanese (坐聽無弦曲)   2017-07-26 21:44:46
《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目前憲法本文第23條以反面解釋,即使是列舉的自由權利,如果是為了防
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
制之。
所以,宗教自由如果是基於公共利益而且必要的話,是可以用法律限制的

限制宗教自由的三要件:
一、基於公益性。
二、不違反比例原則。
三、法律保留原則。
《宗教團體法》的立法,我個人認為要注意兩大重點:
一、財產登記及帳目揭露。
二、宗教傳教之自由。
我之所以非常贊同宗教團體法的立法,是因為社會上有許多宗教團體財產
登記是以個人名義在登記的,這有很大的弊端,另外帳目不明也是極大的
問題。
許多宗教團體收受社會大眾的捐款,卻是將資金或財產放入私人口袋,這
並不是捐款之社會大眾的意願。
所以,在財產登記及帳目揭露這部分,我個人認為《宗教團體法》基於公
益性、不違反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是沒問題的。
至於宗教傳教之自由這部分,台灣社會的話,我認為是極具包容性的,如
果不收受社會大眾的捐款,我認為你想怎麼傳教,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的
話,應該也沒問題的。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8 18:15:00
宗教法以少數案例 限制多數宗教人士弘法基本權益 屬於高密度管理 且違反立法的比例原則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8 20:22:00
多少啊? 現在有登記為法人和社團 或是受寺廟監督條例管理的宗教團體有幾間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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