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超速撞死單車翁 法官:司機「猝不及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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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4年前一起國光號客運與單車老翁車禍致死案,檢方認為超速
的國光號司機有疏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法官審理後,根據雙方相對位置,引用計
算過的科學數據,認為國光號司機是猝不及防,縱然超速,也和老翁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
,判司機無罪,可上訴。
該起車禍發生在103年12月8日早上9點半左右,38歲的國光號蔡姓駕駛以時速約55公里速
度往屏東市區方向,行駛在屏東市民生路內車道,在接近民生路7巷口路段時,撞上同向
從民生路外側車道騎單車左轉欲穿越馬路進入巷口的75歲李姓老翁,導致李翁傷重住院延
至104年4月22日晚間不治。
檢方認為,發生車禍路段速限為50公里,蔡姓司機明顯超速,而且在行經無號誌的交岔路
口時理應減速慢行,以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但蔡男卻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慢行,應
對李翁的死亡負起過失責任,依法起訴。
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指李翁從慢車道變換車道違規左轉,未讓左側直行車先
行又未注意安全距離,為肇事原因,蔡姓司機無肇事因素,惟超速行駛,有違規定。
屏東地院法官根據肇事國光號上行車記錄,認為李翁突然從外車道切進內車道,雙方相對
距離為10.1公尺,國光號車速55公里,根據交通部所附「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
摩擦係數對照表」,就算蔡男時速50公里,當時的煞停反應距離至少也要11.5公尺以上,
蔡男雖超速違反道安規則,但即使未超速,仍無法避免與李翁發生撞擊,固認定李翁死亡
結果與蔡男超速行為不具相當因果關係,應予蔡男無罪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