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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資訊 (公共運輸科)
最後修改日期: 2017/12/28 16:54
桃園市市區公車營運路線申請經營說明
說明:
一、為推動「節能減碳、培養大眾運輸客源」政策,營造「以人為本、友善交通」之大眾
運輸環境,公開徵求規劃及營運以彌補現有路線之不足,提供本市觀光景點與捷運串聯之
大眾運輸服務,提高民眾行的便利性及搭乘公車之意願。
二、受理申請時間:以公告日起至107年1月19日止。
三、營運計畫如下:
(一)桃園線
1.發車時間:每日10:00至20:00止。
2.營運班距:每日尖峰班距:30分鐘;每日離峰班距:60分鐘。
3.營運里程:預估往返總里程為58公里。
4.營運班次:每日往返26班次(含)以上。
5.票價:里程計價(起程8公里內18元,續程每公里2.58元);一日票;二日票。
6.營運範圍:桃園市蘆竹區、桃園區、八德區。
(二)中壢線
1.發車時間:每日10:00至20:00止。
2.營運班距:每日尖峰班距:30分鐘;每日離峰班距:60分鐘。
3.營運里程:預估往返總里程為46公里。
4.營運班次:每日往返26班次(含)以上。
5.票價:里程計價(起程8公里內18元,續程每公里2.58元);一日票;二日票。
6.營運範圍:桃園市中壢區、八德區。
(三)竹圍線
1.發車時間:每日8:00至20:00止。
2.營運班距:平日尖峰班距:30分鐘、離峰班距:60分鐘;假日班距:60分鐘。
※備註:平日部分班次僅行駛捷運山鼻站─蘆竹區間。
3.營運里程:平日預估往返總里程為14公里、假日預估往返總里程為27公里。
4.營運班次:平日往返32班次(含)以上、假日往返24班次(含)以上。
5.票價:里程計價(起程8公里內18元,續程每公里2.58元);一日票;二日票。
6.營運範圍:桃園市蘆竹區、大園區。
四、營運路線規劃原則:
(一)「桃園線」行駛路線:A10山鼻站-南山路-南崁路-南工路-中正北路-中正路-大興西
路-經國路-春日路-民光東路-大有路-成功路-三民路-中山東路-中山路-民族路-建國路-
桃鶯路-大誠路-興邦路-大智路-桃鶯路-和平路-長安街-興豐路-介壽路-巧克力街。
(二)「中壢線」行駛路線:A18桃園高鐵站-高鐵北路-青昇路-中興路-中正東路-中園路-
中華路-延平路-中原路-中正路-康樂路-龍岡路-龍東路-中山東路-長興路-中山路-興豐路
-介壽路-巧克力街。
(三)「竹圍線」行駛路線:竹圍漁港→彩虹橋→海港路→建國路→海山路→南山路→A10
山鼻站→南山路→長安路→南工路→南崁路→中孝路→南祥路→中山路→仁愛路→南崁路
→南工路→長安路→南山路→A10山鼻站→南山路→海山路→建國路→海港路→彩虹橋→
竹圍漁港。
(四)業者可就路線30%內之路線調整。
五、本案路線規劃係為推展本市觀光,路線設站以商圈、觀光景點、文史景點、觀光工廠
、購物廣場、大眾運輸場站周邊300公尺內為原則,沿線觀光景點設置之參考站點如附件
,確切站點由機關邀集相關單位決議後定之。
六、營運車隊需求如下:
(一)車輛型式:桃園線及中壢線為甲類大客車,竹圍線平日班次可使用甲類或乙類大客車
、假日班次僅限制乙類大客車,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規定。
(二)車齡:2016年(含)以後製造(以出廠年份認定),並經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得標廠商須
附相關證明核定)。
(三)應有多卡通電子票證系統、車機設備、站名播報器、旅客資訊顯示系統、行車紀錄器
、內外監視器及車外廣播等設備。
(四)驗票機,須能判讀悠遊卡、一卡通等電子票證IC卡。
(五)車輛需提供影音撥放宣導影片服務、Wi-Fi功能。
(六)車機設備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4條規定辦理,並需自行負擔車機通信費
。
七、本府得視未來大眾運輸發展需求調整路線、站位或班次。
八、經營許可期限:自核定日起5年。期限屆滿,另依「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
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九、每家業者可依實際需求提出1至3條規劃路線申請,評選方式將以客運業者為單位進行
評選。
十、本案可申請虧損補貼,由業者於營運計劃書內載明逐年所需補貼額度並且設定其落日
條款,並納入評分。
十一、業者應於營運計畫書內提出創意行銷或優惠方案,並納入評分。
十二、其他:為結合觀光行銷,本路線後續需配合本府相關業務推動,例:車體彩繪、摺
頁文宣放置、海報張貼、套票服務等。
十三、申請辦法:
(一)參與評選業者須於規定申請期限屆滿前,備具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格式請依據汽
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附表一,現營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免備具),連同經營計畫書1式20份
函送本府,逾期不予受理。上述文件送達至本府後即不得再抽換。
(二)前項經營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各項:
1.經營能力:包含企業形象、經營績效及經營團隊組成。
2.營運計畫:包含車輛設施狀況、營運服務與創意及預定通車日期。依經營家數多寡而有
不同營運計畫者,應分別載明。
3.財務計畫:包含資本能力(自有資金所占比例)、股東結構、營運財務計畫及補貼需求
。
4.路線及場站規劃:包含路線與站位規劃及停車場規劃。
十四、評選作業規定:
(一)本府於受理各參與評選業者之申請後,將擇定日期召開本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
議辦理評選,並通知參與評選業者,由公司代表人或經授權之人員出席。未到場進行簡報
及接受詢答者不予錄取。
(二)評選會議中之簡報資料及經委員要求所承諾事項,應列入經營計畫書,除特殊情形經
審議委員會同意外,均應於核定籌備期限內完成。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經營計畫書內容者,
視同籌備未完成。
(三)本評選作業方式如下:
1.簡報順序:按本府收訖評選文件之次序為準。
2.簡報時間:20分鐘為原則;答詢15分鐘為原則。
3.評分項目:經營能力佔20%、營運計畫佔30%、路線及場站規劃佔20%、財務及其他佔30%
。
4.由各委員依評分表所列各評選項目予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分數由高至低轉換為序位
第一至序位第三,其餘併列序位第四。
5.經加總各委員評定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第三低者為第
三名,餘不計列名次。有二者以上名次相同時,由獲各委員評定序位列第一之次數較多者
為優勝;次數相同時,由獲各委員評定序位第二之次數較多者為優勝;次數相同時,由獲
各委員評定序位第三之次數較多者為優勝;次數相同時,由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定。
6.有過半委員評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7.其他注意事項悉依「桃園市政府規劃新闢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公開徵求營運業者評選作業
要點」辦理。
總機:03-3322101#6868、6869
專線:03-332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