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
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
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如汽車/紅黃牌 於 機車專用道/待轉區/
優先道 停車或行駛.越線)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60-3條範例如下:
第一種
https://i.imgur.com/eyFMPr6.png
https://i.imgur.com/Pnv3KA6.png
https://i.imgur.com/vrKoJNu.png
https://i.imgur.com/sYb9tAL.png
第二種
https://i.imgur.com/t8ToO5D.png
https://i.imgur.com/iX1sG99.png
https://i.imgur.com/xjh1iEf.png
https://i.imgur.com/SFxvJ1w.png
https://i.imgur.com/ppXo14e.png
第三種是若發現時雖已經於機車停等區,但號誌變為綠燈前,只要紅黃牌或四輪有稍微動
一下也算違規。(等於算是123木頭人的意思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