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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婦搭公車未站穩即駛離摔傷骨折 判客運、駕駛應連帶賠償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70多歲李姓婦人搭乘欣欣客運的公車時,因公車駕駛陳
男未以口頭廣播提醒應握緊扶捍,或確認已站穩,即貿然起步駛離,造成李婦摔傷骨折,
高等法院認定判欣欣客運、陳男應連帶賠償李婦15萬多元,全案確定。
李婦主張,2021年11月12日上午8時,自新北市新店北新路站,搭乘陳姓司機駕駛往中正
路方向行駛的欣欣客運公車,陳男未確認她已站穩、坐穩,即起步駛離,不久,公車向右
轉彎行駛而驟然減速、煞車,導致她向後跌倒,造成頸部、背部、四肢等多處挫傷及第7
、8、11等處胸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
李婦指控,欣欣客運是陳男的僱用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8條、消保法
第7條等規定,請求欣欣客運、陳男應連帶賠償142萬多元。
欣欣客運、陳男指稱,陳男並無減速踩煞車情形,李婦對陳男提告過失傷害罪部份,已獲
不起訴處分確定,應駁回李婦的賠償要求。另外,李婦上車後,未緊握扶手,就此事故的
發生,她也有過失責任,若有賠償責任,應減輕賠償金額。
台北地院判決認為,無證據證明陳男有過失,判李婦敗訴,李婦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據進離站位作業程序第5點規定,為避免乘客於公車行駛過程中,
因路況多變而導致乘客面臨跌倒、發生碰撞而傷亡的風險,因此課予駕駛在關閉車門行駛
前,應提醒乘客握緊拉環、扶桿站穩或坐穩,並確認乘客均已站穩或坐穩,才能緩速起駛
離站,但陳男當時並未以口頭提醒李婦或其他乘客,也未確認李婦已站穩或坐穩即起駛離
站,對李婦受傷結果,應負過失責任。
不過,高院考量李婦上車後,未考量風險,自行決定繼續往後行進,因未抓穩固定的扶捍
或座位扶手,重心不穩而往後倒地受傷,李婦本身應負6成過失責任,陳男則有4成過失責
任,判欣欣客運、陳男應連帶賠償李婦精神慰撫金、醫療、交通費用等15萬多元,全案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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