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即日起禁止合購未經認證電信管制器材

作者: foryaya (楓葉楓葉)   2014-07-29 22:49:20
接到相關公文
即日起禁止未經認證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含藍芽自拍商品)
(行動話機、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行動數據設備…等)
(免執照無線對講機、無線耳機、無線滑鼠、車用MP3 FM發射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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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板友們注意相關法規
合購板板主群
2014/ 07/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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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重要宣導
一、 網路販售電信終端設備注意事項:
1. 依電信法42條規定,電信終端設備(行動話機、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行動數
據設備…等)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輸入或販賣。若輸入或販賣未經
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將依電信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
元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設備。
2. 依電信法第42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取
得審定證明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者,應依審定證明內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或
符合性聲明證明內之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製作標籤黏貼或印鑄於電信終端設
備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依前條規定經同意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
標籤者,亦同。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經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終
端設備,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經變更設
計或性能時,仍符合技術規範者,得僅對變更部分報請驗證機關(構)備查。
二、 網路販售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注意事項:
1. 依電信法49條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免執照無線對講機、無線耳機、無線
滑鼠、車用MP3 FM發射器…等)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
販賣或公開陳列。若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者,將依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
2. 依電信法第5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經型式認證取得型式認證證明、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者或依前條規定經同意使
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販賣或公開陳
列。經逐部審驗取得審驗合格證明者,亦同:(第1款)依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
性聲明標籤式樣自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本體明顯處。同法
第17條規定,經型式認證合格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射頻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另僅外觀變更,
其廠牌、型號、設計或射頻性能不變,仍符合本會所訂技術規範者,須經原驗
證機關(構)同意。違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者,將依電信法第66條第1項
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備註:
1.NCC型式認證標籤 cid:image001.jpg@01CB1A07.7CDA5DD0
2.原電信總局時代認證使用之標籤cid:image002.jpg@01CB1A07.7CDA5DD0
3.我國認可之國內電信設備驗證機構名單 (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408&law_sn=136
5&sn_f=1365&is_history=0

4.販賣產品如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請將產品之廠牌、型號、認證標籤號碼清楚標示
於販賣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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