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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申訴
(1)被申訴板之英文板名:KoreaStar
(2)被申訴板之中文板名:◎[韓星]
(3)該板隸屬組區之簡稱:Idols_4KR
(4)被申訴板之位置路徑:視聽劇場 →Idols_4KR→KoreaStar
(5)申訴人之帳號:sinx1205
(6)被申訴板主帳號:lucard1129
(7)簡述事發緣由:(限100字以內)
我因#1OJtuPtM推文被版主處水桶二週(詳水桶文)
依我推文語意,很明顯是針對"洩漏跟拿別人的隱私取樂"這樣的行為
就"只限定在這種行為的人"進行批評
非就依種族、性別、職業、年齡之族群進行不客觀之人身攻擊
為何版主認為批評有"洩漏跟拿別人隱私取樂之行為"的人構成韓星版人身攻擊條款?
(且我國刑法妨害秘密罪專章以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範都已表明
侵害他人隱私之行為可能受到我國刑罰之制裁與/或民法侵權行為之賠償)
我批評的對象很明確是某種行為(且有此種行為之人已有觸法之虞)
與韓星板規所謂"對個人、團體、族群、國家"之定義應該不相吻合
因為按過往水桶判決皆是針對特定國籍、性別、職業等人的"身分"去批評才構成此條
何來"針對某種(犯罪)行為"者下的主觀評論也為版規所禁止?
批評"有某一行為的人"不等同於"批評個人"或"批評團體"
我所批評的這種行為既然不能連結到"特定個人"或"特定團體"
版主如何認定我攻擊"特定行為之人"構成所謂"團體"?
因為
1.此行為並非有意識團體性的行動,亦無法界定特定族群
2.此行為無從連結到特定族群(如性別、年齡、職業、性傾向)
故也不存在透過間接語意去人身攻擊某一團體之可能
最後,如果版主認為批評"違反我國法律"的行為的人是人身攻擊
是否批評"酒駕、性侵、竊盜、或洗錢等犯罪行為"人所構成的團體也要被韓星版所禁止?
綜上,我認為我的推文並不符合板規構成處罰事由的要件,無理由受水桶處罰
(8)申訴的訴求是:撤銷水桶判決
(9)檢附證據:
#1OK296H4 (KoreaStar) [ptt.cc] [公告] 水桶
"洩漏或拿別人隱私取樂"之行為態樣依本篇報導內容可解釋為:
散布、播放觀看或重製該男星之隱私影片
此類行為可能違反以下法律:
刑法 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第二項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第三項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第四項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 侵權行為相關規定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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