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多人永久水桶及相關公告

作者: ACCR (優家包子~*)   2016-05-23 13:55:47
有板友對其板上活動收費、收據有疑慮,
去電詢問店家後發現有出入,故向板主群檢舉:
https://www.ptt.cc/bbs/CATCH/M.1462721371.A.C61.html
經板主群向店家Jupiter room求證並詢問,記錄如下:
http://imgur.com/Vavsfol
店家表示:
「場地費是一小時600元」、
「我們當天只有收1200而已 使用兩小時的場地費」、
「假日都是一小時600元喔 人頭計費是每人每小時70元
但一般都是人數比較少的團體才會用這個方案」
經板主群討論,認為 truman254 提供不實的收費使用資訊。
同樣情況出現在 Mitchell12 舉辦之活動中:
https://www.ptt.cc/bbs/CATCH/M.1460552545.A.389.html
以及 rainyseattle 舉辦之活動中:
https://www.ptt.cc/bbs/CATCH/M.1460869139.A.795.html
依照店家說法,三位板友所附收據皆不符合實際收費,
可能誤導板友,並隱瞞真實資訊。
且疑似進行營利行為,情節嚴重,故決議永久水桶。
(系統先暫時設定為20年,原定100年,系統顯示過久無法設定)
三位板友於文章中自稱同屬「關係之鑰」團隊,
因違規情節嚴重,即日起禁止於板上宣傳該團隊之活動。
如有疑問請「三日內通告信板主群」。
謝謝大家。
※ 編輯: ACCR (1.161.137.94), 05/23/2016 13:57:52
作者: ryangoslinm (三宅一生)   2016-05-23 14:14:00
推版主認真執行版規
作者: zhangzhang31 (小貓)   2016-05-23 14:15:00
作者: a26237221 (懶貓)   2016-05-23 14:18:00
錢不吐出來?
作者: qaws74109 (黑蘑菇)   2016-05-23 14:27:00
所以錢呢?
作者: road5566 (用屁股想也知道)   2016-05-23 14:48:00
有懶人包嗎?所以總共賺了多少 感覺很爽
作者: DpRd (在公車上寫信)   2016-05-23 15:15:00
支持catch版 ~
作者: knuck (那克)   2016-05-23 15:50:00
如果收據是自己變出來的 是不是偽造文書了啊...
作者: ken90242 (大人)   2016-05-23 15:52:00
真尷尬zzz
作者: enzo50 (== 鴉片玫瑰 ==)   2016-05-23 16:02:00
好尷尬XD
作者: zhangzhang31 (小貓)   2016-05-23 16:06:00
想賺錢就各憑本事 何必搞這種手段
作者: CCWANG5566 (CCWANG)   2016-05-23 16:20:00
他們應該是用1人70元/HR向板友收費,但店家實際只收600元/HR,然後賺取差價吧
作者: zhangzhang31 (小貓)   2016-05-23 16:26:00
回樓上 講座文是一人收260哦
作者: CCWANG5566 (CCWANG)   2016-05-23 16:28:00
我有參加過他們的講座,場地有茶水可以使用,我猜260
作者: baritone7563 (翰哥)   2016-05-23 16:28:00
失望
作者: qaws74109 (黑蘑菇)   2016-05-23 16:40:00
20年後珍重再見
作者: Refauth (山丘上的長號手)   2016-05-23 17:11:00
作者: badname (pepe)   2016-05-23 17:20:00
茶水不會有很多人喝
作者: hainever (鳴)   2016-05-23 17:52:00
個人覺得260對大部份人來說應該都不是問題,問題是不實@@
作者: Voiscre (TRUST)   2016-05-23 18:04:00
板規的一般禁止類別有寫可以永久水桶? 純粹好奇
作者: Narcissuss (太神拉~)   2016-05-23 18:28:00
QQ 真好賺
作者: seel (鏡花水月)   2016-05-23 19:21:00
QQ
作者: kathy0108 (AKMU)   2016-05-23 20:02:00
太驚訝了…
作者: cs60406 (cs60406)   2016-05-23 20:18:00
6300-1200=5100
作者: baritone7563 (翰哥)   2016-05-23 20:22:00
原來場地這麼便宜
作者: Heyysunshine (Heyysunshine)   2016-05-23 20:38:00
推版主們神武英明 明察秋毫聽人說茶水還沒有到早餐店十元紅茶的等級沒人喝正常版主開鍘 大快人心 公道自在民心不過有人的收據說他倒貼60原是怎麼回事...另一謊言案外案外案
作者: knuck (那克)   2016-05-23 21:30:00
其實直接判永桶也很怪就是 應該要明確指出犯哪一條而不是說哇他們情節嚴重所以永桶 感覺很隨便看起來犯的是一般禁止類別的(七) 但這個頂多30天而且也沒有說再犯可以到永桶的程度 我想這個要請版主解釋
作者: sisistar   2016-05-23 21:51:00
同樓上意見,違反一般禁止類別(七),罰則不是7-30天水桶嗎?這部分可能還要請板主說明清楚。至於誤導版友和隱瞞真實資訊亦未看到有相關規範,至於或有使版友對店家的價格產生誤解,那也是上開三位版友與店家之間的問題,希望版主說明之,謝謝
作者: duriel3313 ( 4545)   2016-05-23 22:23:00
爽啦 如果收據不是店家開的是否可以提告阿
作者: jimrogers ((羅傑斯))   2016-05-23 22:42:00
都沒蓋店章阿這些收據
作者: myshadow (NOW)   2016-05-23 22:46:00
辛苦版主了
作者: amuro0 (簡單風格)   2016-05-23 23:02:00
請本人快跟板主說明吧,弄這麼盛大才賺四位數實在怪怪的
作者: dxdy (=ρdρdφ)   2016-05-23 23:30:00
爽 活該
作者: Rusnake5566 (魯蛇+56 PTT最強帳號)   2016-05-24 00:23:00
噗 沒想到來Catch也能看美3 諸位英雄們 準備好了嗎?
作者: GoodElephant (翊今寶寶,說你好。)   2016-05-24 03:21:00
上次我被轉來的文說這很好賺,還有人護航說什麼營利咧。
作者: alex800826 (流星)   2016-05-24 07:25:00
@knuck @sisistar板主們是依照 三-B(加強禁止類別)-(三) 禁止鬧板(四) 禁止廣告文、惡意違規連結其他惡意行為還有 五、罰則 (三) 屢犯相關與板主調整處罰原則因此「視情況加長水桶時間」的。因為這舉動有嚴重影響到板上的秩序,所以我們才做此處理。也請板友如果有疑問的話也多多提出來。謝謝。你們的意見也是我們進步的原動力。
作者: sadness0830 (sadness0830)   2016-05-24 07:44:00
推版主認真
作者: Blackmock (白色鯨魚)   2016-05-24 08:27:00
推板主認真
作者: ManaBear (瑪那熊)   2016-05-24 09:02:00
@duriel3313 店家表示收據是依主辦人要求的金額開立
作者: imyanyi (日安)   2016-05-24 09:45:00
推版主認真~
作者: zooxalju (不吃魚的貓)   2016-05-24 10:00:00
英雄內戰XDDDDDDDDDDD 笑惹
作者: badname (pepe)   2016-05-24 10:16:00
英雄內戰xDDD
作者: ryangoslinm (三宅一生)   2016-05-24 10:22:00
滿口溫柔、關懷、愛,但卻用這種方式招攬生意,這...
作者: sisistar   2016-05-24 12:29:00
查閱了加強禁止類別(三)、(四),仍未看到營利行為可涵攝的規範內容,營利行為不一定等於鬧板、廣告文、惡意
作者: a3358826 (馬蓋先)   2016-05-24 12:32:00
樓上 我覺得如果真的偽造收據已經是非常"惡意"的行為了
作者: sisistar   2016-05-24 12:39:00
違規,如果只要一有盈利行為,即等同違犯上開加強禁止類別,那盈利行為即無單獨規範的必要。再者,確實板規有板主可視情況加長水桶期間,但前提是需依比例原則。我確實也很不認同他們違反版規盈利行為一事,但是盈利行為其實僅是板規所禁止,而非違反法律之行為,相較於板規中違反法律之行為,方有永久水桶的適用,本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需永久水桶認為存有疑義。不過既然是板主已解釋清楚,倘受懲戒之板友,認有疑義,即再自行申訴之,也謝謝板主回應。
作者: zhangzhang31 (小貓)   2016-05-24 12:41:00
...
作者: a26237221 (懶貓)   2016-05-24 12:43:00
作者: sisistar   2016-05-24 12:43:00
我建議,如果大家反對藉由本版盈利,直接板規將盈利行為列入加強禁止類別,杜絕爭議。
作者: a26237221 (懶貓)   2016-05-24 12:49:00
樓上有看版規(七)嗎?啊嚴重本來就該罰啊 我之前沒補收據被捅有哭哭嗎還是我今晚在同一個場地辦也可以噱個5000來花?賺5000桶30天而已 每30天就可以多5000零用錢 這麼好?
作者: a3358826 (馬蓋先)   2016-05-24 12:54:00
1.營利行為不是板規規定 是PTT的站規
作者: sisistar   2016-05-24 12:54:00
刑法竊盜罪,也不會一直偷一直偷,刑責就變成無期徒刑。
作者: a3358826 (馬蓋先)   2016-05-24 12:55:00
2.今天不是營利行為才被處罰這麼重 而是偽造收據
作者: alex800826 (流星)   2016-05-24 12:55:00
@sisistar 板主們重點是造假收據
作者: sisistar   2016-05-24 12:57:00
了解了!如果板主重點是在收據,建議可以在原文加強論述,謝謝上開板友的建議。
作者: alex800826 (流星)   2016-05-24 12:58:00
@sisistar 謝謝你的建議,我會請ACCR在文章中補足說明
作者: sisistar   2016-05-24 12:59:00
看到懶貓和小貓的回應,真的是受寵若驚@@
作者: zhangzhang31 (小貓)   2016-05-24 13:01:00
蛤==?
作者: sisistar   2016-05-24 13:08:00
(兩位也是我很崇拜的板友)
作者: waynefang (wayne(壞鄰居))   2016-05-24 13:10:00
原來有這麼便宜的場地,下次我要換地方了XD
作者: zhangzhang31 (小貓)   2016-05-24 13:14:00
呃 可是我只是普通鄉民 我承擔不起啊~我是來交朋友der~~~
作者: ManaBear (瑪那熊)   2016-05-24 14:12:00
此案不僅是營利,還有更重要的收據金額與主辦人實質支付給店家有落差的狀況。板主群可依情節程度調整水桶長度
作者: ntu01 (台大遠征隊)   2016-05-24 15:12:00
推小希
作者: OrcaKW (Orca.小元)   2016-05-24 15:15:00
sisistar板友提到的違反板規但不違法的狀況,我想可以參考棒球群組小組長在這篇文的解釋。#1NEqUxyp (CourtBasebal)1. 網路討論區的違規事項並非全屬於刑法規範內容2. 網路討論區的違規處分比較類似行政處分的概念板主們辛苦了。
作者: ntu01 (台大遠征隊)   2016-05-24 15:57:00
各路人馬是不是該擺桌和解酒啦我請, 我請, 我招待! 冤家宜解不宜結啊
作者: onlytiger (只有虎)   2016-05-24 16:43:00
其實幾千塊不算多,想要營利也是人之常情,只是他的手法實在讓人無法接受,故意謊報費用收取價差,最後還說自己倒貼60…這樣我覺得太超過了。真的要收費,利用講座時間宣導自己團隊的服務就ok,但是為了規避版規而騙版友就很差。其實我有去聽過這三人其中一人的活動,他有在最後宣傳一些課程,後來也有去上,講師是楚門的教練,內容也不錯,應該算是團隊的負責人,原本印象還不錯,可惜這事件讓我對他們改觀了。。。
作者: NewMacpro (可口可麥(mio'A'oka))   2016-05-24 18:21:00
哈哈再傳教啊哈哈
作者: ballII (無限期徵才)   2016-05-24 23:02:00
謝謝板主明察秋毫
作者: soi1dsnake (索立德史捏克)   2016-05-24 23:23:00
這種活動一般都兩個以上主持人,光對半拆就只剩兩千多而且看網頁,這些人身上的行頭可能內衣都不只兩千多只能說賣課程順便賺點零用錢吧,這點錢要營利也太辛苦
作者: Heyysunshine (Heyysunshine)   2016-05-25 01:11:00
就是說啊!明明有賺還說倒貼60。終於有別人發現惹
作者: lin8032 (baseball is my life)   2016-05-25 06:14:00
真可悲的一群人
作者: z188299 (arhouse)   2016-05-25 09:12:00
QQ
作者: dkgenius (duck)   2016-05-25 10:24:00
某L上次玻璃有掃完嗎
作者: ntu01 (台大遠征隊)   2016-05-25 18:41:00
某人, 快點去掃玻璃吧, 滿地玻璃心跟眼鏡碎片.
作者: Heyysunshine (Heyysunshine)   2016-05-26 02:00:00
所以被判刑人都沒有要說明的意思喔0.0雖然不能發了應該可以請人聲明ㄧ下吧 快粗乃面對
作者: johnson792 (千秋王子)   2016-05-26 10:49:00
支持版主主持正義!
作者: Tevety (番茄)   2016-05-30 16:21:00
只能說終於嗎...去過某位的講座,總覺得哪裡不對勁
作者: sisistar   2016-06-06 01:13:00
現有才看到小元板主的回覆,我也同意板主所為之處分應類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版規當然也不全然均為違反刑法之規範,我前開所述只是一個舉重以明輕的推論而已@@而非想表示僅有違反刑法方可作為版規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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