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再條例太多行政授權空間—立法怠惰、行政濫權

作者: hehe77 (hehe)   2009-03-27 00:12:03
【獨立媒體人╱朱淑娟】農委會送上農村再生條例兩千億的大紅包給農民,但
許多農民卻覺無福消受,還擔心因此賠上農村的未來。兩度公聽會,農委會面
對質疑聲浪並未正面回答,即使政策勉強上路,未來想必還會遭到巨大阻礙。
農村再生何急於一時?奉勸農委會、為自己也會農民,何不再等待一段時間,
廣徵各界意見讓歧見縮小後再來推動。
農再條例從條文設計、立法過程都有可議之處,而且在許多關鍵條文處曖昧不
明,處處可見「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的空白授權,行政部門太過於擴張自己
權限,難怪會留下許多想像空間。
依規範密度原則,立法要能看出整個法律的骨架,細部的規範才以行政命令訂
之。如果一個法連基本骨架都撐不起來,對行政機關授權太多將流於濫權、獨
裁,不符合三權分立制度的精神。
最奇怪的是,立法院竟然能容忍農再條例保留諸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文
字,授權之大方前所未見,而且通過的條文多數是「照行政院案通過」,未見
立委諸公們悍衛自己的立法權、甚至有放水之嫌,不但辜負全民期待,立法怠
墮至此令人匪夷所思。
台灣農村的問題,絕對不只景觀破敗,更迫於眉梢的是農村的生存問題。兩千
億不是一筆小錢,農民當然也樂於接受政府給的這個大紅包,但前提是應取得
農民信賴,相信政策真能改變他們的未來。既然政策出發點是為農民,那何不
多聽聽農民怎麼說?慢點推動又何妨?
(2009.3.26)
農再條例第二場公聽會 學者砲聲隆隆
要求以一年時間廣徵民意後重擬
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by
【記者朱淑娟/台北報導】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場公聽會今在立法院舉行,會前
台灣農村陣線舉行記者會,要求退回條例,以一年時間廣徵民意後重擬。會中
學者砲聲隆隆,指農再條例「假再生之名,行土地炒作之實」,堅決反對。但
即使引發社會巨大爭議,預料農再條例將很快過關,台灣農村的未來即將面臨
另一波未知的命運。
農委會水保局長吳輝龍表示,十年內以兩千億推動四千個農村社區活化再生,
改善農村環境。他強調,農再條例只著眼於促進農村社區活化再生,至於農業
生產、農業政策、農民福利、農業推廣,則交給農業發展條例處理。但這種所
謂「法律分工」的切割方式遭到痛批,學者主張,農再條例應涵蓋農村、產業
、農民,不應分割。
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表示,「這草案我每看一條都要嘆氣」,整個條例的本
質就是「錢與建設」,何謂「再生」?內涵不清楚,工具與方法變成條例的重
心,這種「建設決定論」,以為建設可以解決農村問題的建設思維,倒不如改
名為「農村化粧條例」。
廖本全指出,水保局聲稱未來執行從下而上,但他質疑這條例是從中央到地方
的發錢機制。而且所謂環境生態系統不應被簡化成綠美化,他要求立法院應撤
回這部劣質的農再條例,以一年時間重新檢討,提出真正符合台灣環境的農村
再生條例。
中山大學教授郭瑞坤呼應水保局的說法,指農再條例提供農村一個機會,且政
策有分工,不可能同時解決農民收入、青年回鄉、農民照顧等問題。他強調,
水保局也不必急著十年內一定要完成四千個農村社區,而且執行上應先解決水
土保持等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的設施。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表示,要檢視農再條例,應從土地規劃系統、行政法學
的角度。他質疑水保局始終避談條例中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事實上這一
章嚴重違反法律上授權明確原則。
徐世榮說,廿三條關於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應以法律上明文訂下來,但條文
卻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這樣,「那農再條例可簡化成兩條就好,
一是給你兩千億,二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徐世榮表示,土地計畫的程序要明確,都市計劃法有八十多個條文,但農再條
例有關「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卻只有一條,這是嚴重歧視農村,「難道都市
土地比較高級嗎?」由於這樣的規劃已衝擊土地規劃系統,他要求立法機關要
負起責任,釐清爭議。
農委會副主委胡興華表示,各界對農再條例有許多不同意見,還會繼續在中南
部舉辦公聽會。未來實施後也會定期檢討修法。
(2009.3.26)
延伸閱讀╱出處
http://shuchuan7.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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