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青年企業家青年學生聯誼會組織章程

作者: CCYSs (聯誼會~)   2006-04-13 23:06:19
中華青年學生聯誼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聯誼會依據中華青年企業家協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聯誼會名稱為中華青年企業家協會中華青年學生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Council of Chinese Young Students'﹙簡稱C.C.Y.S﹚。
第三條 本會認同中華青年企業家協會:
一、 致力於推動青年企業家的養成並結合產官學界力量,培養新一代青年企業家人
才之理念。
二、 培育洞察商機、激發創意並成為勇於改善當下和突破未來全球競爭格局的一群
淑世先行者為宗旨。
三、 培養現代青年具有獨立思考、自我判斷的能力,並成就為未來負有社會責任之企
業家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中華青年企業家協會內。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培養青年學生國際觀,關懷社會及關心國家經濟發展。
二、舉辦青年學生跨校際,跨兩岸,跨國際經驗之交流活動。
三、引導青年學生多面向思考能力,達成與成長學習,建立培訓制度以自我成長發展為職
志。
四、促進青年學生得以成就自我、成就團隊,以整體團隊的最大利益視為自身的責任。
五、帶動青年學生以擬定的各項計畫視同為一間企業,進行模擬實務運作。
六、培訓青年學生實際參與執行中華青年企業家協會個案活動。
七、出版年度活動刊物。
八、協助完成中華青年企業家協會成立宗旨,達成共榮共享的二十一世紀。
九、其他與本聯誼會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大學院校在校學生(含研究所)暨畢業兩年內之青年。
二、由中華青年企業家協會舉辦,「中華青年學生聯誼會社團幹部培訓營」結訓學員。
三、曾參加中華青年企業家協會舉辦,「愛我中華」活動學員。
四、曾參加中華青年企業家協會舉辦,「潛龍計畫」活動學員。
五、曾參加中華青年企業家協會正式舉辦,其他營隊活動學員。
六、由各校經、貿、商社團指導教授推薦審查通過者。
第七條 本會會員喪失第六條規定資格者,其會員資格至翌年一月一日起自然消失。
但可依規定申請加入中華青年企業家協會。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罷免權。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三、完成本會分派之任務。
四、參加本會各種例會。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等事項時,得經執行委員會成立
專案小組, 調查瞭解並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執
行會務。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執行委員。
三、議決入會費。
四、議決會員之除名。
五、議決本會重大事務。
第十三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執行委員四人,由會員於會員大會選
舉之,並成立執行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會基於業務需要設行政秘書處、財務處、活動企劃處、公關處、出版
處,另依需要設置相關部門。各部門首長由會長提名經執行委員會通過
後任免之。
第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執行委員、各處長首長組成,每月
召開乙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執行委員任期一年,『會長不得連選連任』。選舉辦
法另行訂定之。
第十七條 副會長、執行委員秉會長之命分工協助處理會務,會長因故無法視事
時,得由副會長互推代理之。
第十八條 行政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秘書處職權如下:
一、處理會員入會、名冊建檔等事宜。
二、文件之撰寫、繕發、保管及建檔等事宜。
三、對會員聯絡等事宜。
第十九條 財務處置處長一人,掌管經費預算、收支、會計、決算等事宜。
第二十條 活動企劃處置處長一人,掌管潛龍計畫培訓營及各項活動企劃、督
導執行及評估等事宜。
第二十一條 公關處置處長一人,掌管對外媒體、形象宣傳、辦理聯誼等事宜。
第二十二條 出版處置處長一人,掌管本會活動記錄、刊物印行、編印通訊錄等事
宜。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除首長外之辦事人員編制員額,另行訂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另外視需要,設專案小組並辦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會長認為有必要,或執委會三分
之二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中華青年企業家協會函請召
集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對於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
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訂定與修改。
二、會長、副會長、執行委員之罷免。
三、會員之除名。
四、本會重大事務。
第二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會議各部門處長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
次缺席者,視為自動辭職,得另由會長聘任遞補之。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會議由處長召集之,各組員有親自出席該部門會議之義務,各
組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該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組員代理,每一組員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
三、中華青年企業家協會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請中華青年企業家協會備案公告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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