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behemoth:先確定誰是13條乙案的主體再來討論 07/10 19:52
: → behemoth:如果是先寫完小說之後,才跟出版社簽約,那著作權人一定 07/10 19:53
: → behemoth:是你,因為著作權自著作完成之時,始獲得 07/10 19:54
: → behemoth:你寫完小說的時,你不受雇任何人,所以你當然是著作權人 07/10 19:55
: → behemoth:如果你是接人家發的case,你一樣是著作權人 07/10 19:55
: → pupuliao:但是 連載小說 是屬於 先簽約的喔... 07/10 19:56
: → behemoth:因為舊法12條(新法14條)裡面有寫,出資聘請人完成特定著 07/10 19:56
: → behemoth:作者,其著作權歸屬於受聘人 07/10 19:56
: → behemoth:To Pupuliao:不是只要簽約就是叫受雇 07/10 19:57
: → behemoth:你講的東西其實是適用修法後第14條,是為了完成特定某東 07/10 19:58
: → behemoth:西而簽下去的 07/10 19:58
: → behemoth:適用13條的受雇人是類似:雜誌社的編輯、專欄作家的作者 07/10 19:58
: → behemoth:或是遊戲公司的繪圖者,通常都是領月薪,從事不特定事務 07/10 19:59
: → behemoth:或作品的人 07/10 19:59
: → behemoth:看一下這篇吧,http://www.plurk.com/p/jykrol 07/10 20:00
: 推 gghh:推!有人自己搞不清楚啊 07/10 21:43
: → innominate:原po先搞清楚修法的理由,而不是一直在那邊被害妄想 07/10 23:25
: → innominate:behemoth講的夠清楚了 07/10 23:28
依法論法當然是這樣,但這道理就跟之前要反對智財局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法案一樣
主要是被濫用的可能性太高
每個企業主都找律師給你打個三審定讞,就算真的沒侵權,一般人哪那麼多時間耗?
更別說我國民法的雇傭關系通說採事實上雇傭關系,執行職務採客觀說
也就是不管實質上業主與創作人間的契約為何如何,只要外表看起來像雇傭就成立了
假如這法通過後比照上述的方法解釋
那到時候才去找立委哭哪來得及?
修法這種事,是修法的要說服其他人,而不是權利被侵害的人要證明自己沒被害妄想
同樣的回歸最原始文章的議題,為什麼中國會認為山寨是件符合道德的事?
我覺得就是因為他們的權利觀念淡薄,這在近代的一些比較法文獻中都有提及
她們對權力的著迷(power)遠大於權利(right),
而權利,本於它的字源,是對(right)與錯(wrong)的問題,而不是誰拳頭比較大的問題
但中國人的認知則通常是看誰的拳頭比較大,
所以對他們來說,只要我拳頭夠大,山寨一樣很符合道德
這點從他們有很多"中國特色的XXX"可以看出來
例如明明是資本主義,卻硬要說"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又明明是寡頭專制政體,偏偏硬要說是"中國特色的"多黨政治
因為對他們來說中國這個國家非常強,所以不管這國家做什麼,都並非山寨,而是中國特色
或者應該說,山寨就是現在的中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