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到一半突然口乾舌燥,
想起今日還沒看帝霸,
缺少水份......,
回過神後,從這篇繼續。
對對岸的著作權法不熟,
以下純以中華民國的法律進行討論,
雖然在此難免會有"拿明朝劍斬清朝官"的考量,
不過就當是討論本地小說吧。
著作權法對於"允許的合理使用"有四點判斷:
1.利用目的,ex:營利 vs 教育
2.著作之性質
3.引用佔整體的比例
4.利用結果對潛在市場的影響
第一點其實可以打死很多人,
不單是小說,連漫畫同人誌,周邊商品在內都算在內
換言之你只是畫個喜歡的漫畫人物並不會怎樣 (先不提後三點),
但你把畫作拿去換蘿蔔就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
講回小說,小說網站本身都有賺錢的目的,
作者也能靠寫小說拿到收入,
所以基本上是不算合理使用,
可以說發在小說網站上的無限流、同人小說,
除非完全自創世界,
不然都是被告預備軍。
然而,
若從讀者的角度出發,
我們還是需要有這類型的作品,
它讓我們以某種形式參與了自己喜歡的作品,
就像cosplayer最剛開始,
就只是一群人扮演成作品中的喜歡人物,
粗糙但滿足,
直到後來才越來越細,甚至商業化。
或許,
它就像是色情行業,
雖然不為法律所容忍,
但人們有這個需求,
也幸好著作權法多是告訴乃論,
賦予了灰色的模糊空間,
讓這種營利性的二創能夠生存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