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權利的內容屬於出資者台灣也有相關的內容
: 比如你被公司聘請研究出抗武漢肺炎的疫苗
: 相關研究就是屬於公司的,而你個人除了從公司取得的報酬、新水之外
: 唯一有的就是名
: 原因是公司在這上面承擔絕大多數的風險,你研發不出來公司還是要付你錢阿....
: 當然也有大神級的,當你的名氣和成就在業內有很高水準時,這個合約就會改了
: 這是一體的兩面有人會認為他研發出來就是他的也有人認為公司花錢請你當然是
: 公司的這樣
: 單看你怎麼想了
其實你這樣真的是在偷換概念。
起點認真來看只是個平台,一個通路商。他其實是在幫作者代售虛擬小說的通路商。
作者的主要收入是讀者覺得小說好看訂閱和打賞給作者,然後起點抽成。
要說例子的話就是Steam,Steam幫各家遊戲公司賣遊戲,然後他提供通路服務再從遊戲售
價中抽成30%。
所以這種平台商怎變出資者了?他是通路商呀!和創作者是合作關係。
是起點在合約中把兩方關係定位為我聘你來幫我寫小說,然後還加註我會分你錢,我聘你
不代表我要為你負任何責任。然後分錢還是從「淨利潤」來的分成。
這就像你想在網路平台賣東西,然後平台說想在我這賣東西可以,但你的東西所有權要歸
我,我會分你錢。
正常情況下你會想換一家....中國那能換去那?
要不然自己私下賣.....在中國這好像犯法?
嗯...吞下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