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 引述《firefoxriko (自由主義者的忠心測試)》之銘言:
: : 其實你可以看一下UNLIMIT999的第一篇回文下面的眾多推文。
: : 我比較針對的是那些覺得連量力而為都反對的人。
: : 下面甚至有人覺得你做好事吃官司跑跑法院做做筆錄理所當然。
: ^^^^^^^^^^^^^^^^^^^^^^^^^^^^^^^^^^^^^^^^^^^^^^^^^^^^
: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中,這確實是「理所當然」。因為我國憲法
: 保障人民訴訟的自由。
: 基於這一點,民事訴訟,原告只要提告程序完備,法院就必須收
: 案審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刑事訴訟,如果是非告訴乃論的罪
: 刑(公訴罪)(例如殺人放火),就必須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告
: 。至於其他的(即自訴罪)(例如對配偶犯強制性交及猥褻),又回歸
: 原告自由提告。
: 於是前面就有一些網友大罵,我做好事反而遇到爛人告我,所以
: ....我不要做好事了! 或者我國法律真爛!
: 是這樣嗎? 上面的潛臺詞之一,難道不是想要「限制人民提告的
: 自由」? 可就算真的這樣立法了就沒事了? 前面提到現行法律規定,
: 非告訴乃論罪必須由檢察官提出公訴。所以當所謂的被害人所提事證
: 無法說服檢察官,則所謂的加害人就不會被告。於是....就會有人跳
: 出來說檢察官吃案。
這滑坡有點大吧
在歐美國家有個法叫做Good Samaritan law
維基上是這樣說明的
在美國和加拿大是給自願向傷者、病人救助的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目的在使見義勇為
者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
病人士施以幫助。該法律的名稱來源於《聖經》中耶穌所做的好撒馬利亞人的著名比喻。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例如義大利、日本、法國、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好撒馬
利亞人法甚至要求公民有義務幫助遭遇困難的人(如聯絡有關部門),除非這樣做會傷害
到自身。德國有法例規定「無視提供協助的責任」是違法的,在必要情況下,公民有義務
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損害,則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責。在德國,必須有緊急救助知
識,才能獲取例如駕照等文件。
我國在2013左右才有相關修法(緊急醫療救護法)
這代表啥?
2013以前應該有不少人做好事反被雷親
在修法後就沒問題了?
也有些法律學者與醫療工作者認為其免責定義不夠明確
: 所以? 讓每個人都能自由提告,自認無辜被告的人大罵法律亂訂。
由此
說法律亂訂
似乎也不是完全不能理解
: 限制人民提告之前應先說服檢察官才行,自認無辜被害的人無法提出
: 相當事證說服檢察官就不能告,於是大罵法律亂訂以及檢察官吃案。
: 所以? (有人有更好的解法?)
: 至於不管民事還是刑事案,打官司總是花當事人時間、體力、與金
: 錢,而且過程(通常)並不愉快。因此「無辜之人」總是會認為自己因
: 為打官司受到損失,即使自己勝訴也覺得「沒有得到完全的補償」。
: 所以? (有人有更好的解法?)
: 人類的地上之國所定的制度就是這樣「不完美」。
: 所以你可以去皈依宗教,得到心靈的救贖。
: 比方說十字教。浮士德都和撒旦簽約賣靈魂了,關鍵時刻反悔又歸依
: 最強的主,我主照樣幫他把魔鬼契約燒掉當沒這回事。這樣爽了?
: 比方說歸依我國傳統信仰,做壞事的人會被雷公劈。雷公劈惡人,不
: 但不收費,而且都不用被害人提出,就主動執法了。
我也沒有甚麼特別的好方法
不過可以透過不斷的試誤
將方法做到多數人能滿意的狀況
譬如過去根本就沒有相關法令
之後進行修正
現在的狀態也不能說是完美
既然不是完美,有沒有改正進步的空間?
還是雙手一攤,阿沒辦法做到完美
那就跟阿姨說,你不想努力後躺平?
具體來說
是否可以簡化訴訟過程?
法律判決的冗長也一直為人詬病
或者司法判決中法官心證空間過大是否可以進行調整限縮?
法官面對不同的第三方組織報告,可以自己選擇採信哪份結論
問題是,法官有相關學識能認知哪份報告更為合理嗎?
這直接影響法院判決結果的不同
一審認定A報告,被告有精神疾病,所以不能死刑
二審認定B報告,被告即便有精神疾病,犯案當下精神狀況正常有判斷能力,可判死刑
法官法律專業,但真的懂甚麼是精神醫學?
其他工程、資訊、生物、交通等等不同專業,多如牛毛
法官既然不可能有時間去全數通曉
為何又給法官有採信哪份報告的權力呢?
或者前述免責定義不夠明確
有變成適法性有問題
這些真的都絲毫沒有更新的可能性?
期望法律能夠定義的更完備些
讓好人能夠更加地受到保護
讓好人做好事,更能無所顧忌
跟滑坡到完全不准被告應該是兩回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