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醫療是公共服務不是商業買賣,請刪除服

作者: gentlwind (ㄉㄊ)   2014-03-20 12:42:14
有人說開放去大陸投資都是有利於資方,就此省略。
目前ECFA後續協議擬開放陸資來臺設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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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捐助設立非營利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醫院
服務。此外: (i)未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擔任董事會董事合計不得超過
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 (ii)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須具有臺灣醫事人員資格。 自然
人呈現:除了模式「商業據點呈現」所列內容外,不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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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醫院,不包含其他醫療機構。是醫療財團法人,不包含其他法人。
2.醫療財團法人設立後,如要解散,請見:
www.mohw.gov.tw/.../法人業務資訊/1/1-8醫療財團法人解散須知.doc
「公益法人免稅優惠之資格認定,多於其捐助章程中規定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事務
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結論:沒有撤資以要脅臺灣人民的問題。
3.董事會之規定,其實與醫療法第43條一致,但因依法「中國籍人士」不屬「本國籍」
亦不屬於「外國人」所以必須廢話重述一次。
4.不覺得這條文有什麼。當然要引伸為以後一定會怎樣怎樣另當別論。
※ 引述《akuan413 (...)》之銘言:
: 醫療是公共服務不是商業買賣,請刪除服務貿易協議醫療條文
: BillyPan's Blog 潘建志醫師
: http://billypan.pixnet.net/blog/post/3824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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