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新聞內容請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140325/35722181/
坊間訊息指出近來有特定人至許多診所主動要求自費項目.若取得類似藥品之物品則
見當地衛生局訪查並送驗。比對上述舊新聞後,可猜測事情原貌可能如下:
取得不明確物品→向國稅局檢舉偽藥→函轉衛生局查訪→偽藥流程→偽藥獎金
└→稽查銷售逃稅→稅捐獎金
雖然我遇過的衛生局人員都不太像台南地檢署那樣愛辦藥事法案件,
但是身為苦主的我們不可不讀藥事法:
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83 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