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FB上謠傳「11/30將通過藥事法修法」
我查了一下,並無「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屆審竣提報院會的紀錄」
所以,可能是原訂一讀然後付委。其實這只代表立法院開始審查程序,說通過有點距離。
另外,先前衛福部說明的立場是「先證照、後中藥師」,參酌行政院通過、送交立法院
審議的草案(請見下面的鏈結),亦以「落日條款限定既有人員資格」,看來並未違逆其立
場。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5.aspx?n=875F36DB32CAF3D8&sms=7BD79FE30FDFBEE5&s=BE84C2EC80EDEFF7
我把大家比較有意見的條文草案列出來:
第十五條之一
【第一項】
本法所稱中藥材販賣業者,指經營下列業務者:
一、中藥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
二、依不含毒劇中藥材之固有成方,按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
丹及煎藥之零售。
三、中藥製劑之批發。
【第二項】
前項第二款按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其衛生安全標準、場
所設置基準、調配作業、調配販售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定之。
【第三項】
中藥材販賣業者非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為製造業藥商,不得製造藥物。
第二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
中藥材販賣業者經營業務,應由中藥材管理人員駐店管理。
【第二項】
前項中藥材管理人員,應經相關訓練結業,並經技能檢定合格;其訓練課程、時數、繼
續教育、中藥材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第一項】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修習中藥課程達一百六
十二小時,取得結業證書及相關從業證明文件者,得為中藥材販賣業者: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
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藥學、中藥、藥用植物相關科系以上畢業,曾在中
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一年者。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
業滿三年者。
三、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五年者。
【第二項】
前項業者之資格認定、申請執照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
第一項業者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