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有新的函釋,跟以前不一樣。因為以前有學妹寫信問我,在此更新資訊。
衛生福利部民國 105 年 1 月 13 日衛部中字第 1050001068 號函
主旨:
所詢中醫醫療院所調製供應丸、散、膏、丹及水煎藥液等藥品之相關規定一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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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會105年1月8日(105)全聯醫總成字第1133號函。
二、中醫醫療院所處方調劑供應之丸、散、膏、丹及水煎藥液等藥品,如確經中醫師處
方,且係由院所內具調劑資格人員調製,僅供經醫師診療處方後之患者使用,始視
為調劑之範圍,該等藥品亦不得公開陳列。
三、上開藥品倘未同時符合前述要件,則應依藥事法規定,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
始得製造。
四、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月7日署授藥字第1000000090號函併請參考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