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國立台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學會章程

作者: CSCouncil (台大資訊系系學會)   2009-09-18 01:30:07
以下是之前提過的系學會章程(之後會再補上word檔以方便大家觀看)
如果大家對其中的條文有疑義
可以在之後舉辦的會員大會上發表看法
系學會會另行公告會員大會時間地點
屆時希望大家都能抽空參加
30屆系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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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資訊工程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一、本會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資訊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宗旨有三:
  甲、促進與本系相關之學術發展。
  乙、聯絡會員感情。
  丙、加強系方與會員之意見交流。
三、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台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
  第二章 會 員
四、凡就讀於本系之同學且完成辦理入會手續者皆為會員。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五、凡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之權利:
  甲、選舉、被選舉、罷免與同意權。
  乙、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丙、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丁、出席會員大會。
  戊、其他經會員大會決議或認可之權利。
六、凡本會會員均應盡下列之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
  乙、繳納會費。
  丙、協助本會會務之執行。
  丁、履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第四章 組織與權限
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
八、本會設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全會之事務與協調。
九、本會下設活動、事務、學術、體育、公關、總務、視覺出版等七個部門,各
設部長一人,向會長負責。
十、本會以監督小組為監察審核機構,就本會之財務收支等會務有監察權。監督小組設
委員若干,直接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五章 會長、幹部、監督小組之產生與罷免
十一、會長及各幹部均須符合學校有關法規所規定之資格。
十二、會長之產生:
  甲、於每學年度末會員大會召開前三週,自由辦理登記為期一週,競選活動為期二
週。
  乙、會員大會投票選出會長一人,以得多數票者當選,然所得票數不得低於總有效
票數之三分之一。若只有一人競選,則得票數不得低於總有效票數之二分之一。
  丙、初次投票未能產生會長時,若原會長候選人不足三人,則當場重新提名,若三
人以上則以第一次投票得票數最高之二位候選人,於該次大會中行第二次投票,
以得多數票者當選之。
  丁、新任會長於該次會員大會結束前就職,且於二週內完成會務交接。
十三、會長之罷免:
  甲、經會員連署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得召開臨時大會。
乙、臨時大會中如贊成罷免之人數達總會員數之二分之一,會長之罷免始成立。
  丙、會長職缺時,由副會長先行代理,並於三週內比照會長之產生方法,完成改選。
十四、部長之產生:
由會長代理全體會員任命之。
十五、會長及各部長之任期至下任幹部產生為止,一人同時只可擔任一職。
十六、監督小組由每學期各年級班代組成,由成員互選負責人一人。
  第六章 會 議
十七、會員大會:
  甲、每學期定期召開一次。
  乙、會長視需要或經會員連署達總會員人五分之一以上,召開臨時大會。
十八、監督小組
  監督小組負責人視實際需要得召開會議。
  第七章 經費與財務 
十九、本會之預算須於學期初時公告之。
  第八章 會章之修改
二十、會員提出會章修改之建議並附修改方案,且具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二十一、修改方案後二週內由全體會員投票表決,如同意票數佔總有效票三分之二以上,
則修改議案通過。
  第九章 附 則
二十四、本章程經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准備案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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