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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_TEACHER
Re: [請益] 請問板主ccowen請進
作者:
CCOwen
(夙興夜寐枉徒勞)
2015-11-14 01:14:00
回應一下此次議題
有關該次引起爭議之活動,如先前公告之說明
審核時由於管理者我個人疏失,許可了此次活動於板上宣傳
之後活動結束並在板上引起爭議,管理者日後針對類似活動會更謹慎把關
但對於已結束之活動,認為無回頭再行處理之必要
而此疑慮已有板友向組務提出檢舉,也希望板友討論時勿再糾結於此
本板的走向仍然不會開放特定公司團體或個人之營利活動與行為
這方面一定會盡力嚴格把關,也歡迎板友幫忙提醒與反應
這次的討論串正反兩方意見內容均相當豐富,可供許多板友參考
但目前並不會影響本板的運作走向,謹此說明
作者:
shemie
(shemie是希伯來文的太陽)
2015-11-14 01:14:00
請問paul5566的處理了嗎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å°å¤©ä½¿ï¼Ÿï¼)
2015-11-14 01:17:00
#1MD3hyp5 (CS_TEACHER)
這篇的還沒結束喔還是這篇其實根本沒有徵得版主您的同意?
作者:
shemie
(shemie是希伯來文的太陽)
2015-11-14 01:18:00
不論罵誰,那些字眼都不好
作者:
CCOwen
(夙興夜寐枉徒勞)
2015-11-14 01:52:00
謝謝diego99提醒,已刪文處理
作者:
shemie
(shemie是希伯來文的太陽)
2015-11-14 01:52:00
謝謝版主明快處理。希望版務越來越好。(我說真的
作者:
happy138
(正義同學)
2015-11-14 02:03:00
保羅只是罵洪秀柱,竟然也會被水桶?
作者:
KDDKDD
(KDD)
2015-11-14 08:31:00
我只想問。以往徵師文是退文加禁言一個月。為什麼這次只是因爲活動結束就不用禁言加退文 這不符合公平原則
作者:
happy138
(正義同學)
2015-11-14 09:46:00
就說法律不溯及既往,版主當下說沒違法,事後再鞭是?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å°å¤©ä½¿ï¼Ÿï¼)
2015-11-14 09:48:00
癥結點在於我上面推文說的那一篇,版主到底有沒有同意,要不然不應該只對一篇有印象,是吧?
作者:
KDDKDD
(KDD)
2015-11-14 10:15:00
我實在很懶得電你 溯及既往這樣用?! 虧你自稱是法律系還是你只是修個社區大學法律學分就在賣弄一知半解的知識
作者: averagekuo (平均)
2015-11-14 15:40:00
感覺應該是請社會科老師解釋的時候了,行政疏失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行政程序法119條中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況是否適用!!咱們回歸補教,請社會科老師提出看法吧~
作者:
happy138
(正義同學)
2015-11-14 20:13:00
還社區大學咧,我正統法律系畢業,哪像你?連波波都有落日條款了,你懂不懂信賴保護原則啊?版主認定沒有違規,就是合法,事後版主道歉也不能影響判決事後改版規或是改認定標準,根本不能回溯既往~這就是法律的安定性!版主的疏失,根本不是可歸責事由,怎麼可以歸責在詹浩~
作者:
j0958322080
(Tidus)
2015-11-14 21:09:00
咦你不是醫學系嗎?
作者: averagekuo (平均)
2015-11-14 21:11:00
信賴保護不是無條件無限上綱哦,而且 不是版主核可就具有合法性。 今天就是因為事件本身違法(版規),版主卻核可造成行政疏失,所以才討論信賴保護原則所以需要討論的是行政程序法119條中,信賴保護原則不保護的部分是否符合,以及對應公益的保護及私益大小是否應撤銷不保護部分:(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 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2)(3)有討論空間哦法規無修訂無溯及既往問題哦
作者:
shemie
(shemie是希伯來文的太陽)
2015-11-14 21:27:00
太專業了,看不太懂。但是願意打這麼多字,佩服佩服
作者: averagekuo (平均)
2015-11-14 21:50:00
另外,招募限年齡本身就真的違反就服法囉~
作者:
shemie
(shemie是希伯來文的太陽)
2015-11-14 22:00:00
跟diego的意見一樣耶。但是我只是比較好奇,那到底什麼可以當作標準?學歷?或是都是不能拿出來當成標準?但是行政機關包含ptt的版面嗎?這我不太了解
作者: averagekuo (平均)
2015-11-14 22:19:00
因為用行政程序比喻比較適當~情境也較符合(行政機關常需核可一般人民申請事務)
作者:
KDDKDD
(KDD)
2015-11-14 22:21:00
學歷可以 年齡不行
作者:
shemie
(shemie是希伯來文的太陽)
2015-11-14 22:29:00
好妙!難怪很多人不懂這個標準,因為我覺得不太合大家的預期如果是我,我可能會覺得,假設我就是要年輕人,男生要役畢女生比較細心就會寫上去了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å°å¤©ä½¿ï¼Ÿï¼)
2015-11-14 22:46:00
要求役畢也是違法的喔XD
作者:
shemie
(shemie是希伯來文的太陽)
2015-11-14 22:55:00
我站在一般沒有認知到這樣的人立場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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