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老師大家好
小弟的朋友之前在補教業當數學老師
他本身是商科畢業的 現在因為某些原因出來自己創業 地點在台中
現在已經到立案的階段 但代辦跟他說 因為他有教高中數學
需要有數學系畢業的老師 但我翻遍了補習班管理規則 只有看到這一項
補習班應聘請專任教師,不得有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事,並應具備前條之資格。
前項教師教授科目之專業學識,以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
業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之。
想請問有實務經驗的版友們 是真的法規上有這樣規定 還是只是代辦的個人想法呢?
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