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習班是營利機構
你送小孩去補習是契約行為
你付學費,補習班提供勞務
跟受教權八竿子打不著,不要亂用這個詞
2.既然是契約行為
就從契約的角度來看
請你回去看看當初的繳費收據上有沒有註明雙方的權利義務範圍
補習班有沒有承諾每堂課都是採用實體方式上課
如果有,而補習班沒有按照當初繳費時的承諾
你大可向補習班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補習班要援引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條款
改採線上授課的方式
這可能涉及兩個部分:
疫情是否適用此條款
(說不定你繳費時,補習班已經把疫情適用列入了,那你的主張就無理了)
其次是你可以主張得到的勞務有價值減損的部分
要求補習班予以損害賠償
一堂課如果照你所說1000元,而他們也有提供線上課程
你的價值減損了不起就是個幾百元
你可以去向他們開這個口,我猜有一定的機會對方會付錢打發你
寫得有點多,幫你總結一下:
1.你小孩的受教權沒有被侵害
2.補習班的做法,我認為沒有什麼問題,也沒有要坑你的意思
你該做的事情,是去跟補習班主張你受到損失,要求他們賠償
而不是該做的事情沒做,只在這邊說人家要坑你
※ 引述《lucia222 (lucia)》之銘言:
: 分享柳吟補習班資訊,
: 北市超前部署,實施線上教學演練,
: 柳吟補習班未雨綢繆,
: 自行將自己列入屬於公私立國高中職,
: 一堂1000的課程,
: 就這樣莫名其妙的改成線上,
: 並且告知,
: 開實體課程之補習班為以營利為目的,
: 開實體課程,方便試聽招生,
: 難道一堂1000的課程,是公益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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