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anda75411 (amanda)》之銘言:
: 大家好
: 最近跟老公都很煩惱 不知道是否要委託加盟便利商店
: 兩個人薪水都不到三萬
: 老公一直很想創業加上我以前打工有做過便利商店
: 最近一直想委託加盟便利商店的念頭
: 我們倆快30歲
: 目前我們已有買房子,房貸約一萬左右
: 兩人一個月薪水加起來約不到6萬
: 公公有工作目前不需要我們養,過兩年可能要退休
: 已爬版過,板上大部分的人好像都勸說不要加盟
: 剛好認識不熟的朋友最近委託加盟
: 說很操天天要做全班,老公又作大夜
: 兩人薪水不到10萬...
: 我看他們的點好像不錯,人很多
: 會是因為租金很貴跟對面有便利商店的關係?(台北信義區靠東區)
: 便利商店的業績好真的就只有靠點?如果委託加盟似乎也不能選點...
: 朋友說最低保證收入五年230萬..
: 換算一下最低我一年夫妻倆才領46萬左右...
: 再麻煩大家給我們意見謝謝
寫寫刪刪,還是一堆字,
圖文劃重點版請見http://franchisesir.blogspot.tw/2014/08/blog-post_12.html
先來釐清一下,什麼是委託加盟。
參照法院判決,所謂委託加盟,是指分店(分公司、營業所)設立,由加盟總公司百分之
百獨立投資、設立,且由加盟總公司或該分公司與加盟者締結契約,委託加盟者經營該分
公司,而經營該分公司所需人員原則由加盟者負責,加盟者需依規定使用相同商標、商品
、服務及經營模式(經營技術),行使專業分工、集中管理經營該分店。
現在商業實務上的委託加盟和上面相去不遠,都是加盟業主將特定分店「委託」加盟者經
營,加盟者拿的是「加盟委任報酬經營金」或「委任報酬」,而所謂「加盟委任報酬經營
金」或「委任報酬」,是由受委任門市經營毛利額之固定比率(分配率)計算而得。
與法院判決的定義不同的地方,在於現在加盟業主(加盟總部)不一定百分之百投資。但
相同的是,加盟業主(加盟總部)有比較高的掌控權,很多事情都是由加盟總部決定,加
盟者可以自己經營的空間,比自願加盟方式少很多。加盟總部可以掌握的事項,可能不僅
僅是選店而已,原則上加盟者(委託加盟店)必須接受加盟業主之幾乎是無條件監督指揮
、稽核、接受盤點等,且配合加盟業主之行銷企劃方案進行活動,這也是當初會另外發展
委託加盟制度的源由。
再來說,那委託加盟的加盟者賺的是什麼?
我想與自願加盟對比會比較清楚:自願加盟的加盟者,經營加盟店賺到的錢,扣除權利金
、技術授權等雜七雜八費用,原則上都是他的;委託加盟的加盟者,則是經營加盟店賺到
的錢,原則上要與加盟業主對帳,加盟者拿的是「加盟委任報酬經營金」或「委任報酬」
,如板友自己換算的,最低夫妻倆領 46 萬左右。有些便利商店加盟總部則是每個月給委託加盟加
盟者 6 萬元。
其實可以看看便利商店的委託加盟契約,有些加盟總部會在契約寫明:「加盟者應將加盟店每日之營
業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於當日匯寄至加盟總部指定之郵局帳戶內,但所扣除之必要費用
,加盟者須提供合乎稅法規定之憑證。」
最後,那為什麼要選擇委託加盟?
如果你想創業又擁有最大自主權,就是自創品牌開店;如果你想直接使用別人的品牌又有
一定自主權,那就選擇自願加盟。不過,前二者自己要投入的錢(比例)比較高,負擔的
風險當然也高,如果沒辦法或不想投入比較高的錢,又想實現自己擁有一家店的夢想(或
幻想?),就可以選擇委託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