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記錄] 便當事件總結

作者: imjungyi923 (我是小旋風)   2019-08-14 06:33:23
有統一的駐板法務
要出來告訴我要告什麼嗎
如果要告誹謗的話
(懶得看的人可直接看黃字)
第 310 條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然後我記得食安也算公共利益喔
(判決待找)
#釋字509解釋理由書節錄
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 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
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 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 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 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
務 。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我們來看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
重訴字1009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
者,不罰。」
旨在折衷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而名譽係屬開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利益衡
量加以判斷,基於法律秩序的統一性,上開刑法之規定,亦應列入個案加以認定。?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
,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
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
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民事上自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然事實陳述與發表意見仍有差異,因事實本身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
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
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雖
兩者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惟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雜論敘,事實敘述
與評論混一談時,在評論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自字第94號
有興趣的也能去看看
至於適當之評論
原po的文真的中肯不偏激
也以善意發表阿
阿懶得看那麼多的
我直接古狗一個新聞給你
https://m.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44575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食安問題本是可受公評之事,食力的報導內容也沒有貶損原告的文字
,因此將被告等4人處分不起訴。
再一篇新聞(?)
https://e-info.org.tw/node/77513
何謂「適當評論」:
任何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就「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提出「主觀評論意見」,無情緒性
或人身攻擊言論,就是憲法保障的「意見陳述自由」,也屬於刑法第310條所謂的「適當
評論」。
所以看到這篇的統一法務
可以說一下你們要告什麼嗎
硬拗工廠裡沒有任何一隻蟑螂
是原po丟進去的嗎= =
補充 以後遇到這樣的事件
1. 請把異物交給第三方化驗
(e.g.衛生所)
2. 直接po爆料公社
那裡輿論飛比較快
我記得CVS有駐板記者阿= =
都抄一堆沒任何新聞價值的分享文不是嗎
3. 你家附近如果有大學有法律系的話
可以問問看有沒有法律服務社
都是免錢的
學生還會幫你問律師該怎麼辦
我之前也遇過有人買到瑕疵品
我們告訴他要怎麼跟廠商主張的
還有不要被一堆法律用語嚇到
例如飽留法律追溯拳
4. 這篇收得到法務站內信嗎
能家兒好期待
作者: a27588679 (飛雲)   2019-08-14 06:38:00
統一或成最大贏家
作者: hr07 (路人07)   2019-08-14 06:46:00
樓上推
作者: Vram (Gin)   2019-08-14 06:48:00
說告 只是嚇你啊,膽子小的就直接縮了,不用真的提告
作者: marx0126 (What's up?)   2019-08-14 06:55:00
覺得不會提告的才是腦子不清楚吧 這事件不管贏或輸他如果不刪文統一一定告 不告等於商譽受損告了他對社會有交代他一定說捍衛自身清白 況且他還讓人檢查過 小蝦米對大鯨魚他盤算過你沒時間跟精力陪他玩 在你沒空陪他玩 玩了又不一定贏的狀況下有幾個人要花時間去跟他搞 在旁邊喊燒最會而已
作者: navicrops (高雄板很讚)   2019-08-14 07:13:00
你身為法律人 卻不懂提告只是一種恐嚇的手段而已整個抓錯重點 他從來沒在乎過能告什麼阿 能嚇人就好
作者: fman (fman)   2019-08-14 07:16:00
哪間媒體敢報就等著被抽廣告啊,所以PO爆料說不定還比較有用起碼看的人多
作者: jin956 (jin956)   2019-08-14 07:23:00
推marx0126 一般人沒時間跟精力陪他玩 就算贏了又怎樣一告再告三告 玩到你不想玩為止 你有幾年可以這樣玩
作者: PPPGGG (凸( ゚∀゚)凸)   2019-08-14 07:34:00
法務戰隊站粗乃
作者: wtfconk (mean)   2019-08-14 07:47:00
大部分公司法務的存在價值主要不就是當個門神嚇人用的嗎?曾被某國際I廠喊保留法律追訴權,直接回洗他的臉,法務咧…統一對這件事的處理方式似乎就是冷處理,只是現在好像出了個豬隊友?好在碰到的是被嚇到的板友而非惹到其他人…
作者: jht37   2019-08-14 07:54:00
推原Po這篇文!
作者: mikonico25 (MIKO)   2019-08-14 08:01:00
希望能保留這篇 至少小老百姓們可以了解一下相關法條跟案例 之後不幸遇到類似事件也有個參考
作者: yeardoss (我叫dos,不是豆子=.=)   2019-08-14 08:06:00
廠商沒明說 不是要告毀謗 而是懷疑蟑螂是原po自己放的要告恐嚇詐欺 換作是我 我當下開吃沒錄影我也會縮大公司律師一堆陪你玩 小老百姓玩不起
作者: bccbus1228 (bccbus1228)   2019-08-14 08:08:00
提告能捍衛商譽XD一定是沒上過危機管理…
作者: pederast (96141129)   2019-08-14 08:13:00
重點不是能告什麼,而是要透過"告"的手段達到平息事情
作者: citywanderer (秋意漸濃 小心禿頭)   2019-08-14 08:37:00
說到這 交給衛生局就夠了嗎?衛生單位如果吃案呢?
作者: en90508 (EN)   2019-08-14 08:58:00
有沒有人知道該品種生物是在煮便當時就進去還是之後才放
作者: shadwell (阿瑋)   2019-08-14 08:58:00
只能說吃定一般人怕麻煩 真的靠北
作者: tengobo (潶痞)   2019-08-14 08:58:00
找立委
作者: shadwell (阿瑋)   2019-08-14 08:59:00
跑警局跑地檢 或許最後不起訴 但要花勞力時間
作者: misu2718 (ID 好威阿)   2019-08-14 08:59:00
官僚最會先通報再去"突檢",然後1.查無不法2.有小缺失,但跟本案無關,3.有缺失,限期改善...然後消費者吃屎。
作者: en90508 (EN)   2019-08-14 09:01:00
我也覺得是怕被說該生物是自己放的,如果確定這種化驗的出
作者: vicky8452514 (柔柔)   2019-08-14 09:02:00
別刪別刪,我這小老百姓還是要知道的~
作者: en90508 (EN)   2019-08-14 09:02:00
來,那就不用怕了不是?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9-08-14 09:04:00
他現在態度就是反正證據我收走了死無對證,你要證明所述為真實,根本不用用到後段公益的部分
作者: Miaplacidus (star descendant)   2019-08-14 09:08:00
推這篇
作者: wormwood0 (Robinson)   2019-08-14 09:19:00
作者: pibred (pi)   2019-08-14 09:30:00
威脅提告以消失事件
作者: Martie (馬提)   2019-08-14 09:34:00
不管要告什麼 讓原po心生恐懼刪除文章他們就贏了
作者: ealleneee91 (伊)   2019-08-14 09:45:00
說老實話 從來沒見過有這種處理方式一般不都是直接退費再送一個一樣的 或其他折扣摸摸頭?這處理手段簡直嘆為觀止
作者: xiaoxiao (xiaoxiao)   2019-08-14 09:51:00
統一我給負評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19-08-14 10:14:00
呃如果大概了解訴訟流程出庭還好,如果具備基本法律知識,就不會怕被告了,所以原PO讓更多人知道小知識不好嗎?
作者: ts311005 (某花)   2019-08-14 10:26:00
請不要刪+1
作者: carbonara (carbonara)   2019-08-14 10:29:00
留著吧~
作者: tonyselina (叫聲拔拔)   2019-08-14 10:37:00
科學家:這小波浪 實力不夠 大小聲會被笑
作者: iiichu (要用功!!!)   2019-08-14 10:38:00
吃到跟蟑螂一起煮或一起裝的食物 完全不是退款就可以的受害程度 統二要告不會贏 但對他養的法務來說就是工作 對受害的消費者來說卻要耗費額外的心力(除非是學生 那我會建議跟他玩)
作者: enamor753 (enamor753)   2019-08-14 10:39:00
以後買全家的好了
作者: std910866e (miler)   2019-08-14 10:42:00
我覺得告不成啦,但原po他不想惹麻煩也是情有可原啦唉
作者: wsx321edc (poli波哩)   2019-08-14 11:00:00
推,這篇可以保留嗎~
作者: yeardoss (我叫dos,不是豆子=.=)   2019-08-14 11:04:00
問題是人家都很「客氣」地跟你說該物種從未出現在廠區也就是換你要證明這蟑螂是本來就在便當中而不是你放的你沒辦法證明就只能縮了
作者: nikewang (耐騎王)   2019-08-14 11:07:00
商譽受損如何證明? 反倒是統一的營收每年履創新高耶...商譽受損還可以營收每年攀升 真是不可思議
作者: adon0313   2019-08-14 11:11:00
那就禁止po -4商品阿 被告更衰
作者: longkiss0618 (劍舞北極)   2019-08-14 11:24:00
一篇新聞都沒有 就知道這隻鯨魚有多大
作者: francmiss (以領養代替購買)   2019-08-14 11:34:00
推推,不要刪+1
作者: newstarting (newstarting)   2019-08-14 11:37:00
不意外啦 小蝦米怎麼對抗善良正直企業呢 大家小心喔
作者: aapplestore (apple)   2019-08-14 12:17:00
下次可以直接連絡民間的消基會看看~
作者: JOYJS (結束了)   2019-08-14 12:20:00
推一下,留文不刪。
作者: w4 (天啊 只支援到750)   2019-08-14 12:26:00
看吧處理不當更糟糕
作者: lbjstar (忙著活)   2019-08-14 12:30:00
先嚇嚇你
作者: tjbulls   2019-08-14 12:45:00
不要刪啦
作者: uio3344 (UUU)   2019-08-14 12:53:00
推 請不要刪
作者: ookiniSN9 (歐歐kini)   2019-08-14 12:56:00
常看見全家、萊爾富的新聞 但統一真的完全沒有 有夠噁的
作者: grace00912 (綠霬)   2019-08-14 13:05:00
作者: Ralfchen0429 (小馬)   2019-08-14 13:29:00
有證據就站得住腳,家大業大就可以不管品管了嗎?看到這樣處理方式,以後不買你們家商品
作者: reyana (あさまっく)   2019-08-14 13:31:00
統一的新聞有啦 講好話的就有:p
作者: caryyrac (境界線上的平行線)   2019-08-14 15:47:00
我的經驗是全家的出包率遠大於-4
作者: civiltensai (阿呆 <( ̄﹌ ̄)@m)   2019-08-14 15:58:00
統一早就在我的拒絕往來戶名單好幾年了
作者: vaude (濃睡不消殘酒)   2019-08-14 16:21:00
吃到蟑螂便當還要被告 笑死 這就是超商便當的水準阿
作者: sam613 (Hikaru)   2019-08-14 16:37:00
事情都被河蟹,出包率當然0呢....zzz
作者: caryyrac (境界線上的平行線)   2019-08-14 16:53:00
"""我的經驗""
作者: cele28 (cele28)   2019-08-14 16:54:00
出事都是they的錯 自己永遠是受害者
作者: alloutof (青春酒杯)   2019-08-14 16:55:00
爛公司
作者: tonyselina (叫聲拔拔)   2019-08-14 17:06:00
某樓說的正確 全家跟義美出包>>>小7啦 ^_<<<
作者: tjbulls   2019-08-14 17:39:00
現在知道為何7-11新聞這麼少了吧(菸
作者: Asato163 (Here I am)   2019-08-14 18:25:00
推這篇,看清嘴臉也好
作者: pomelowe (五箱乖乖)   2019-08-14 18:52:00
食品化驗不在衛生所的業務範圍,請直接找衛生局處理喔。
作者: cvspka02953 (太風)   2019-08-14 18:54:00
法務工作就是拿來嚇人要你不去告他們的
作者: viviD (迪~)   2019-08-14 18:55:00
好氣喔!!以後都不去7-11了
作者: kamisanma (異議あり!)   2019-08-14 19:13:00
百密一疏或許難免,不過統二這種一翻兩瞪眼的處理方式很難接受
作者: thomaschion (老湯)   2019-08-14 19:56:00
以後這種事還是給衛生單位吧
作者: ayanat (易邇)   2019-08-14 20:20:00
作者: wtfconk (mean)   2019-08-14 20:53:00
除非你是在臺北市,不然其他縣市的衛生單位也別指望了
作者: tonyselina (叫聲拔拔)   2019-08-14 22:51:00
想太多了 之前好幾起食安通報都是非北市別自以為是了
作者: shanwenwen (SHAN)   2019-08-14 23:50:00
作者: wtfconk (mean)   2019-08-15 03:47:00
食安通報不代表積極做事的是該縣市好嘛…還自以為是咧在自介唷XD?急成這樣不說還以為是內部同仁…若不是的話自己跟他們交手過就知道了,不用在那邊裝多重視多積極,早期處罰賣牙線棒這類的民眾倒是很積極啦www
作者: chick11 (chick)   2019-08-15 06:01:00
不要自刪拜託,有些推文不知道兇什麼,我自己不是專業但會想長知識,以後遇到類似情況才能評估怎麼選擇,一句小蝦米對抗不了大鯨魚酸很簡單。
作者: cookkk (kkkooc)   2019-08-15 16:48:00
拒買桶二啊啊,這樣欺負他們的衣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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