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統一的駐板法務
要出來告訴我要告什麼嗎
如果要告誹謗的話
(懶得看的人可直接看黃字)
第 310 條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然後我記得食安也算公共利益喔
(判決待找)
#釋字509解釋理由書節錄
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 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
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 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 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 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
務 。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我們來看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
重訴字1009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
者,不罰。」
旨在折衷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而名譽係屬開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利益衡
量加以判斷,基於法律秩序的統一性,上開刑法之規定,亦應列入個案加以認定。?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
,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
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
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民事上自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然事實陳述與發表意見仍有差異,因事實本身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
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
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雖
兩者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惟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雜論敘,事實敘述
與評論混一談時,在評論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自字第94號
有興趣的也能去看看
至於適當之評論
原po的文真的中肯不偏激
也以善意發表阿
阿懶得看那麼多的
我直接古狗一個新聞給你
https://m.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44575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食安問題本是可受公評之事,食力的報導內容也沒有貶損原告的文字
,因此將被告等4人處分不起訴。
再一篇新聞(?)
https://e-info.org.tw/node/77513
何謂「適當評論」:
任何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就「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提出「主觀評論意見」,無情緒性
或人身攻擊言論,就是憲法保障的「意見陳述自由」,也屬於刑法第310條所謂的「適當
評論」。
所以看到這篇的統一法務
可以說一下你們要告什麼嗎
硬拗工廠裡沒有任何一隻蟑螂
是原po丟進去的嗎= =
補充 以後遇到這樣的事件
1. 請把異物交給第三方化驗
(e.g.衛生所)
2. 直接po爆料公社
那裡輿論飛比較快
我記得CVS有駐板記者阿= =
都抄一堆沒任何新聞價值的分享文不是嗎
3. 你家附近如果有大學有法律系的話
可以問問看有沒有法律服務社
都是免錢的
學生還會幫你問律師該怎麼辦
我之前也遇過有人買到瑕疵品
我們告訴他要怎麼跟廠商主張的
還有不要被一堆法律用語嚇到
例如飽留法律追溯拳
4. 這篇收得到法務站內信嗎
能家兒好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