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C_Chat板 weichipedia houseman1104之判決

作者: weichipedia (阿克西斯教小埋★騎士)   2017-04-21 13:38:44
本人僅針對第二點之非事實部份澄清。
: 二、
: 關於C_Chat的蓄意引戰板規
: 從C_Chat板規的前後修正可知,
: 引戰條例從V14.0.0b至v.14.2.0並未有太大差別。
: 和weichipedia板主所認為的與當時板規「大相逕庭」不符。
#1OOsHtan (C_Chat)一案之判決,乃適用板規V.13.3之6-2-3-3、6-4
本人已向判決該案之pp1877板主求證,並經pp1877板主同意將其說明轉貼如下:
★pp1877 #1OOsHtan (C_Chat) 是用13.3,另外一個14.0.0b試運行是舊 [04/21/2017 1
4:21:51]
★pp1877 13.3板規同時,以14.0.0b判決評估邏輯問題,並無實際使用。 [04/21/2017
14:22:32]
我想請問申訴人,於申訴本案時,是否有對自己所提之過往判決詳加閱讀?
該案既是以V13.3判決,何以又以V14.0以後之板規做為舉例?
另,V13.3對於引戰之規定如下:
6-2-3 單次爭議議題,並符合以下任一,認定為蓄意引戰:
6-2-3-1 以本板S處理模式為基礎(見第三部份)標明爭議討論串中,
板主有推文或公告示警,並經鎖文後(含全串鎖定)。
若此時仍然無視鎖文警告,繼續違反6-1-4、6-1-5、6-1-7者
則達到蓄意引戰的條件,可不用檢舉,板主直接水桶處理。
6-2-3-2 發文蓄意引發板規 3-7 或已被板主公告之相關議題之爭議,
並且對人不對事者。
6-2-3-3 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等相關支持粉絲群眾,
並蓄意挑起紛爭者。
(此認定標準以當下處理板主按照當時狀況判斷為主)
6-2-3-4 蓄意挑起不同ACGN作品粉絲、玩家之間的紛爭者。
6-2-3-5 將私人事務恩怨帶到板上並公開互相針對者。
6-2-3-6 發文、推文、暱稱、簽名檔適用於本條。
6-4-4 多次蓄意引戰,當鎖文或刪文
條件需任何過去有引戰受水桶紀錄者,
在下次爭議議題串再度引戰受水桶者,當永久水桶處理。
上開條文,與V.14及V.15板規,無論是構成要件上或是罰責上,已有明顯之差異。
如何能依申訴人所要求,以V.13之引戰板規判決V.14之案件?
請小組長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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