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he84311 (Rainsa)
2014-07-09 12:44:27http://goo.gl/5CU6gB
"謝立聖以修正草案第13條為例,指出在修正後,任何有雇主的創作者,在沒有契約明定下
,所有作品版權將歸雇主所有,也就是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作品的作者,變成他的老闆才
是。"
往後合約立案創作人須更注意版權歸屬,不過這行業應該所有人都會注意才是。
果然只有JASRAC能超越JASRAC
簡單來說 只要沒立約 雇主=作者=著作權所有人=版權所有人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2:48:00廢話不想多說 以前我就講了 這參照美國立法例 沒啥不合理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2:49:00所以當大家都是不會看契約就簽下去的廢怯少女嗎......
如果一個設計師在某公司上班,他下班之餘想設計別的東西賺外快,那設計出來的東西也算元雇主的嗎?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2:50:00進去看新聞裡面的漫畫就知道有什麼問題了
想知道是否真如漫畫一般 非相關業務的便利超商那樣也算?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2:51:00當然不算 因為修正草案不論甲乙案 都有明註:職務上著作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2:51:00也就是說如果是便利商店的廣告就算職務上著作對吧?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2:51:00就算看了契約 只要不懂法律就會被婊
但是既然我們會擴大解釋 你就不認為雇主也會擴大解釋嗎
現在都嘛責任制,上下班的界限很難分啊,如果雇主認為你仍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2:52:00那篇漫畫只能更突顯法教育的不足 還有著作人格權存在好嗎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2:53:00有「職務上著作」這五個字應該會比較能分出來吧?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2:53:00雇主把員工下班所為當上班=>沒法規依據 他這樣搞你覺得會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4-07-09 12:53:00契約很重要 要看清楚再簽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2:54:00無權宣稱自己是作者 也就是說著作人格權也歸公司了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2:54:00所以便利商店工讀生幫忙畫店裡的廣告海報沒明定的話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2:54:00怎樣?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2:54:00沒辦法,台灣雇主太守法了,大家一定會相信雇主的。
現在是 你不跟雇主吵契約 雇主可以不提供契約....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2:55:00以後寫程式的不可以接外包歐^.<對法官來說因為都是程式碼 所以都是職務相關歐^.<
作者: adasin (ada) 2014-07-09 12:56:00
感覺 好像是遊走在灰色地帶~?
作者:
s0022 (還有點2)
2014-07-09 12:56:00X! 創作者都要變家裡蹲就是了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4-07-09 12:57:00所以人家在希洽發的廢文是屬於公司的
作者:
RbJ (Novel)
2014-07-09 12:57:00現在這政府不吵他就把你當白痴,別再等施行細則了XD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2:57:00公司應該會先罵你在C洽發廢文不是職務上吧(?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2:58:00與其說是不吵當白癡反而是越吵越亂七八糟吧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2:58:00法律條文本身就很有問題了 "職務上"是什麼?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2:58:00..........真愛詭辯,禁止規範跟誡命規範都搞不清楚..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2:59:00雜誌編輯寫自主研究的工作相關blog文字叫職務相關嗎?
包括你在休息時間丟pixiv的作品都會被當公司財產吧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2:59:00到底是政府真無法信任,還是只是說故意不信任現在的政府我也覺得很有疑問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3:00:00職務上本來就解釋為事實行為上依植物所需而完成者 你兼差
現在台灣兩大政黨都是偏右派的資方黨 誰知道他們會藏什麼陷阱在裡面?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3:00:00你下班寫什麼自然跟上班的職務無關吧......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3:01:00是嗎? 我上班在htc工作寫Android 下班自己送Kernel Patch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3:01:00比方說你上班公司叫你寫公司的網頁,你下班寫自己的網頁那是公司的職務嗎?
我做出來的產品雖然有掛我的名字 但是屬於公司的財產
作者:
qk2007 (你家厚德路)
2014-07-09 13:02:00對! 他們的確會說兼差違反公司章程....0rz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3:02:00要無限上綱的話乾脆直接轟你用微軟的作業系統所以你的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3:02:00我不覺這樣改對雙方有什麼好處就是了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3:02:00"職務相關"這種模糊文字可以不要出來騙嗎?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3:03:00"依職務上所需" 還要跳針啥? 你幫A作品會是B職務所需?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3:03:00所有東西著作權通通算微軟的算了(很扯但無限上綱就這樣)
作者:
kuma5566 (熊五å…ä¸æ˜¯é›Œäº”å…)
2014-07-09 13:03:00老闆都超守法 所以不用訂太清楚也不會坑我們的啦^.<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3:04:00belmontc你先回答我吧 這樣叫不叫職務相關?
作者:
soem (æµæ°´)
2014-07-09 13:04:00可kira925說的那個我記得是利用公司資源做研究,所以有爭議喔
國外Linux開發社群的人 幾乎都是軟硬體公司的工程師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3:04:00對自己沒好處就做差一點,老闆也看不出來>素質下降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3:05:00我的東西不見得利用到公司資源 那算不算"職務相關"?
設計師不可能只負任A案,可能是ABC...多案,這算都算公司
甚至於他們的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幫Linx開發新功能如果他們的著作權法也是照這樣跑的話 一堆Linux社群
修正草案第13條甲案的原文是 "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3:06:00所以你們當初契約怎麼簽的?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3:06:00照這個著作權法的話 那別玩了
加上現有責任制施行下,大部分公司內規都有禁止員工兼職
作者:
soem (æµæ°´)
2014-07-09 13:07:00雖說實際上這方面的通常都是牽扯到專利權而非著作權
是開放性啊 但是以這個修正案的內容來說 公司是有資格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3:08:00公務員才不能兼職吧...正常是競業條款部分的兼職才不行
作者:
soem (æµæ°´)
2014-07-09 13:08:00往linux可能不太對喔 XD, 人家都GPL了你能怎樣
作者:
zien0223 (LazyCat)
2014-07-09 13:08:00所以如果我是工程師 我在家裡寫程式 因為寫程式和我的職
修正草案的漏洞主要是在著作權可轉移至第三者的漏洞上
作者:
zien0223 (LazyCat)
2014-07-09 13:09:00務相關 所以我在家裡寫的程式 在契約沒有明定下班後的創作歸我的情況下 會把程式碼直接判給老闆?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3:10:00還要先搞清楚你寫的程式是什麼
作者:
Skyblade (天劍家的女兒無與倫比)
2014-07-09 13:11:00所以遊戲公司的遊戲程式設計師,可以回家做同人遊戲嗎?
假設一切都以資方為主的話,未來想創業還必須要先離職才行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3:11:00你不要GPL版權可以改用其他沒那麼嚴格的版權 一樣有問題
我也覺得其實是對政府和慣老闆們的不信任問題....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3:13:00當然是不信任才會舉這些例子
主管凹你做你不相干的職務 正常是可以拒絕的 可是奴隸當
公司從來就沒讓自己的員工搞清楚自己在公司的在幹嘛啊
作者: wanghuang (白日夢想家) 2014-07-09 13:13:00
要無限擴大解釋的話, 乾脆說你的老婆小孩都是公司的
作者:
qk2007 (你家厚德路)
2014-07-09 13:13:00不是不信任 而是對方就是把你當白癡! 歡迎來到臺灣....
勞資雙方處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為求自保當然要時常做最
很多都這樣 把老婆送給主管 以為這是"職務"...
作者:
kuma5566 (熊五å…ä¸æ˜¯é›Œäº”å…)
2014-07-09 13:14:00從小不都叫你們要相信政府是民族救星嗎 再懷疑抓去勞改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3:14:00再換個例子:公司要我研究Hadoop 我發現了bug送Patch那我這是不是職務相關?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3:15:00這完全是職務相關阿
作者: aleph1 (aleph1) 2014-07-09 13:15:00
哪個白癡搞出來的法案真他媽的去死
牽扯好深... 原意不是雇主請你創作的部分沒簽約還是屬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3:17:00會在那邊扯職務相關與否的是真的不懂做軟體會遇到的情況
作者:
zien0223 (LazyCat)
2014-07-09 13:18:00我的例子有點太悲觀 不過實在是懷疑在沒有明定的情況下為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3:18:00因為要接軌某東西 只好繼續向米國輸誠 登呢
作者:
kuma5566 (熊五å…ä¸æ˜¯é›Œäº”å…)
2014-07-09 13:21:00如果今天工作滿地跑也沒有人想當奴隸啊....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3:21:00以後每次指派新的職務就簽一份新的合約最保險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3:21:00不只啊 某人念茲在茲的他呸呸 你不輸誠人家怎麼要換給你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3:22:00看公司想要幾個工作就簽幾份合約,直接法制化最保險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3:23:00如果那麼愛參照米國立法例 麻煩通盤照抄 鬼島永遠是看起來抄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2014-07-09 13:24:00以後翻開雜誌,攝影、編輯、美術全都填老闆?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3:24:00好的 然後不想承繼人家爛的 然後生出自己更大的爛果實
如果這麼愛老美的話,我還蠻希望憲法也抄一下,全抄更好XD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3:25:00本來就是啊 只可惜法界受留學國影響 只好什麼都抄
剛剛問了玩智財權的事務所朋友 他只對我說以後他生意應該會很好了還有另一個行業叫做經紀人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3:35:00訂出腦殘法條又不是第一次了 不用太意外
軟體的部分很麻煩的在於 走GPL之類的license
作者:
arrakis (DukeLeto)
2014-07-09 13:36:00這條早就化為實務而行之有年,問題在於員工的智慧產值會被更合理地壓榨掉...
patch卻被認定是公司所有的話 那官司是打不完的所以夠強的創作者會出來獨立開工作室雖然我知道很多中國與台灣的公司都是自己魔改造
作者:
ssccg (23)
2014-07-09 13:52:00原本的條文就是著作財產權歸雇主吧,有變動的是著作人格權像上面說的程式碼,如果職務上可以這樣解釋,那"現行"的規定就已經是那些都是公司的了,不用等這個改,差別只有會不會標一下作者是你吧
我是知道有公司比較熟這塊的是把opensource的東西與自己家的東西分開啦但是因為拿到的SoC有bug的魔改通常就不會放出去了
作者:
ssccg (23)
2014-07-09 14:01:00其實我是不懂沒有入過公司程式庫,一開始就是發到別的地方的code,要怎麼被認定是職務上創作,即使內容跟工作有相關但是法官又不寫程式,不會是用內容認定吧
當然是因為公司有使用這個open source的軟體
作者:
xji6m3vm0 (上海自來水來自海上)
2014-07-09 14:03:00題問..在上班閒暇時,自己創了公司形象腳色...算誰的?
沒被上級看見或是上級看見不喜歡...算自己的被看見又被上級喜歡...算公司的
作者:
ssccg (23)
2014-07-09 14:15:00所以opensource project在收patch要簽CLA在patch上去前就要先釐清著作權是誰的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說我一臉被劈樣)
2014-07-09 14:16:00QB的契約不錯了啦,別跟某卡片就好了(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