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乃指二人以上實施犯罪者而言,學理上可分為廣義共犯與狹義共犯兩種:前者包括
共同正犯、教唆犯及從犯在內;後者僅包括教唆犯與從犯,而共同正犯不與焉。
我國刑法上所謂之共犯,即指廣義共犯。
共犯之成立要件有四:
一、須有二人以上參與犯罪行為。
二,參與犯罪行為之人必須具有責任能力。
三、共犯間必須有犯意之聯絡。
四、共犯間必須犯同一罪名。
共同正犯者,乃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謂也。故其要件:一、須有二人以上之共同
?
有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教唆犯,乃指教唆他人犯罪者,亦即唆使原無犯意之人,實施犯罪行為之謂。教唆他人犯
?
行為之他人,稱為被教唆人或實施正犯。教唆犯之成立要件有七:
一、須有教唆他人犯罪之故意。
二、須有特定之被教唆人。
三、須被教唆人有刑事責任能力。
四、須被教唆人有自由之意思。
共犯,乃指二人以上實施犯罪者而言,學理上可分為廣義共犯與狹義共犯兩種:前者包括
共同正犯、教唆犯及從犯在內;後者僅包括教唆犯與從犯,而共同正犯不與焉。
我國刑法上所謂之共犯,即指廣義共犯。
共犯之成立要件有四:
一、須有二人以上參與犯罪行為。
二,參與犯罪行為之人必須具有責任能力。
三、共犯間必須有犯意之聯絡。
四、共犯間必須犯同一罪名。
共同正犯者,乃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謂也。故其要件:一、須有二人以上之共同
?
有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教唆犯,乃指教唆他人犯罪者,亦即唆使原無犯意之人,實施犯罪行為之謂。教唆他人犯
?
行為之他人,稱為被教唆人或實施正犯。教唆犯之成立要件有七:
一、須有教唆他人犯罪之故意。
二、須有特定之被教唆人。
三、須被教唆人有刑事責任能力。
四、須被教唆人有自由之意思。
五、須被教唆人原無犯罪之意思。
六、須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為。
七、須教唆人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我國教唆犯採獨立處罰主義,故「被教唆人
?
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
從犯,即幫助他人犯罪者而言。亦即於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予以助力,使其
?
構成要件為:
一、須有幫助之故意。
二、須有正犯之存在。
三、須有幫助之行為。
四、須正犯有實行行為。
五、須幫助行為與實行行為間有直接影響。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減輕與否,一任裁判官自由裁量。至於從犯與共
犯之區別,目前實務上所採者共分四項:
一、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
二、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
三、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參與之行為係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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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自已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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