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B0000001&DF=&SNo=983
: 這邊的解釋是錯的。
: 民法983-2的原文是
: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六等親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講的就是段譽的例子,也就是輩分相同的六等親是例外。
我對法律不熟,但是....
這條是講因為收養成立的六等親吧?
因收養而成立的六等親,輩份相同者不在此一限制
講的應該是同時要有收養關係和輩份相同者才不在此一限制
http://www.lungtanhr.gov.tw/pda/email/emailreplyx_np24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