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的AngryJoe所在是美國,所以貼上美國法律對合理使用的維基條目
第一部美國版權法於1790年制定。現行美國版權法中有關合理使用的部分摘錄如下:
在第106條和106A之規定外,對一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合理使用,無論是通過複製、
錄音或其他任何上述規定中所提到的手段,以用作批評、評論、新聞報道、
教學(包括在課堂上分發多份拷貝)、學術交流或研究之目的,不屬於侵權。
在確定任何一特定案例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時,必須考慮到下列因素: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這種使用是具有商業性質或者是為了非營利的教育目的;
(2)有版權作品的性質;
(3)同整個有版權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以及
(4)這種使用對有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