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雙馬尾在日本到處可見

作者: herikocat (巴貓兔)   2015-05-14 15:16:05
回文不用ACG點吧!
先打預防針,巴貓並非法學專業,
只是對部分法規較有興趣(尤其考銓或勞工法令),
許多都是參考法律人士解說,與自己再研讀法條。(看我的 法規崩壞!)
所以如有缺漏之處歡迎有相關專業的人士來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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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
人格權為個人人格的基礎,與個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人格權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
與不可侵犯性,尊重個人的尊嚴、稱呼,以及保障個人身體與精神活動等之權利在內。人
格權在本質上具有不可拋棄性、不可移轉性及不可侵害性,比如生命、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姓名、肖像等權利都屬於人格權的一種。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
障。
所以人格權當然也受到憲法的保障。
(補一個點,學生被記過也可以主張人格權受侵害喔!)
而在公共場所未經他人同意拍攝路人,明顯牽扯的就是「隱私權」、「肖像權」、
「貞操權」(如果扯到性騷擾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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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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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與貞操權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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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
民法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
此限。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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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許多處參考自,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的蕭家捷律師
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
關於隱私權:
當個人進入公共場合時,隱私權就必須要受到限制。
而限制的判定標準,依大法官釋字第689號(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惟在公共場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
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
與臺灣高等法院的相關判決應該以個人究竟有無「合理隱私期待」作為判斷標準。
說在公共場合中,一個人的隱私是否受到侵害,必須考量當事人、發生地點、相關題材等
,綜合判斷當事人於當時究竟有無合理隱私期待。
而不是一概的認為隱私應該受保護,或是公共場合即沒有隱私可言。
故於一般情形之公共場所,一般民眾都難以主張自己對於顯露於外的身體、表情、動作有
何合理的隱私期待(畢竟你都已經公開給所有在同一個空間的其他人看了!),除非是
偷拍裙下、胸口內之類的隱私部位。
譬如:甲男未經QB子許可即擅自拍攝QB子的纖腰與美腿,
若以刑法第315-1條的妨害秘密罪起訴則不會成立,
客觀上應該不可能屬於QB子的身體「隱私部位」,否則QB子豈非公然的將身體「隱私部位
」祼露在外?(刑法真的沒管這麼寬,法律不是動不動就會陷人於罪)
妨害秘密罪它保護的是「秘密」,這和行為目的無關,縱使拍攝者心存下流意淫QB子,
但秘密最基本的特性當然是「不公開」,故甲男的確沒有妨礙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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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騷擾與貞操權:
但此行為應該『有可能』屬於上列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要件:
1.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2.以他法(本例即拍照),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
如果成立,依同法第20條規定,可處拍照之甲男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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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肖像權:
高等法院在民國96年的判決中就曾表示「未經他人同意,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非以幽默
為目的之漫畫陳列、複製,或以肖像作營業廣告,均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
102年時更明白的闡述「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包括:(1)肖像之作成,如拍攝、
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為必要。(2)肖像之公
開,如將他人肖像在電視、網路、新聞雜誌公開傳播等。(3)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即將他人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
故拍照者「單純拍攝他人肖像」(即使未將影像公開或做營利使用),依照法院實務見解
,就已經是一種對肖像權的侵害行為。
然而,肖像權不是絕對、優先的權利,因此當肖像權與其他權利互相衝突時,仍然需要在
個案中進行判斷、衝突調和。
法院多次在判決中表示「肖像權與言論自由係同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有所衝突時
,應就個案衡量肖像權與媒體報導自由,而認定侵害行為是否具違法性」
「肖像權亦非絕對,肖像權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衝突時,對於肖像權之侵害是否因屬
言論(新聞)自由範疇而得阻卻違法,應依個案情形,採取利益衡量之方式加以判斷」
相同地,拍照者也有拍照的行動自由,除可歸在「一般行動自由權」中討論之外,
亦可認為屬「言論自由權」的一環。
也就是當攝影師拍照的權利與路人的肖像權互相衝突時,並不代表攝影師就「必須」刪除
照片,或是路人就必須容忍被拍攝入鏡,而需要於個案中綜合各種的事實狀態,以決定誰
的權利在此時更值得受到保護。(也就是依個案情形,請恭聽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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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正常地於公共場所拍照(非拍攝隱私部位,如裙下、胸口內),不會構成妨礙秘密罪。
二、但若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
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則可能觸犯到性騷擾防治法。
所以於禮於法,請不要針對某些部位(絕對領域之類的)去特別地拍攝,
三、如果將路人一併拍攝,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但須將路人的肖像權與攝影師
在公共場合拍照的權利相互比較調和,不能一概而論。
又參酌民法第195條第1項關於人格權侵害「情節重大」時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
如路人並非主角、入鏡的人潮眾多,或是被當作主角的路人在一般人看來並不特別奇
怪或難看等,對於肖像權(或名譽權)的侵害並不嚴重的情形下,應該是會以保障拍
攝者的自由為優先。
1.所以刻意帶著毀謗性的拍攝並公開,是會造成人格權的侵犯。
2.未經授權許可,不要用作商業性(營利目的)行為。
3.如果未拍到臉或太過模糊無法辨認,擅自公開也就罷了!(沒受害人就沒加害人)
但如果拍攝至能清楚認出是誰,還是不要隨意公開,否則「可能」侵犯肖像權。
4.如果你被拍攝,也不要使用威嚇、強迫手段逼對方刪除照片、影片。
說不定對方沒事變成你有事!沒背景的一切請執法人員協助,訴諸法規才是上策。
(補個個人心得感慨,
其實制度與法規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那是普通沒資源的大眾最能依靠的!
但其實台灣有點像菱柱型社會,表面與台下落差頗大,唉!
所以請不要小看民意代表的重要性,代議士失靈是很慘的!)
假設原拍攝發生在台灣,原PO除了那張巫女照到臉有可能侵犯肖像權,
還有那張和服的角度有點怪怪DER,可能可以用性騷擾法外,(成不成不知)
其餘有的都沒臉,頂多是被道德譴責沒禮貌,不然應該還不生法律相關問題。
不過還是當個有禮貌的人吧!尊重別人也是尊重自己!
想想看!他/她沒有那麼好到要偷拍而可以放棄自己的自尊與人格啦!
如果對方不願意給拍就拉倒,我等也不特別希罕!不是嗎?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5-05-14 15:19:00
美麻權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說我一臉被劈樣)   2015-05-14 15:20:00
|ωQ‵) 如果只是不給你拍,給帥哥美女拍呢 ....??
作者: rockyao   2015-05-14 15:22:00
我明天問問看我一個病患 他是最高法院法官 請教一下他的意見不過也要有空就是……診所太忙了……
作者: kaj1983   2015-05-14 15:32:00
之前大學生了沒有找來一堆記者當來賓,記得當中有個狗仔記者說別人沒有權利動你的相機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5-05-14 15:32:00
巴//麻美
作者: P2 (P2)   2015-05-14 15:33:00
作者: kaj1983   2015-05-14 15:34:00
所以遇到疑似偷拍時不能要求對方給你看照片
作者: rockyao   2015-05-14 15:34:00
要找警察來 自己當然是不能要求
作者: kaj1983   2015-05-14 15:35:00
等警察來人早就走了
作者: rockyao   2015-05-14 15:36:00
我明天一起問看看好了
作者: kaj1983   2015-05-14 15:44:00
嗯!不要過激是重點,節目那狗仔是故意反其道要讓藝人激動XDD
作者: lordmi (星宿喵)   2015-05-14 15:49:00
你討論台灣的法律沒有用,在日本特寫街頭素人就是會被告去看看街の人肖像権侵害事件(東京地裁平成17年9月27日)最高裁「在無承諾下...人有不被拍攝的自由」
作者: kaj1983   2015-05-14 15:53:00
難怪街頭AV只能出現女優,其他都是碼
作者: lordmi (星宿喵)   2015-05-14 15:53:00
不過要是不放出來,倒是沒有任何國家法律能告的了你所以(r
作者: kaj1983   2015-05-14 15:54:00
日本連法律都比台灣先進...orz
作者: rockyao   2015-05-14 15:57:00
也不是先進就是比較完備
作者: kaj1983   2015-05-14 15:59:00
我只是想婊中華民國的粒萎而已啦
作者: rockyao   2015-05-14 16:00:00
立委不就是全台灣最無用的職業嗎所以bear26這樣po出來在日本會被告就是了
作者: kaj1983   2015-05-14 16:03:00
全世界也是排倒數的啊
作者: rockyao   2015-05-14 16:05:00
水龍敬大濕也有在他推特上說 日本國會議員的平均年齡太高了 滿是老人
作者: lordmi (星宿喵)   2015-05-14 16:12:00
擅自特寫拍臉放網路沒有什麼好爭議啊,就民事訴訟解決你有發現你所列的法條都是針對當事人權益因為公布受到損害吧,也就是說發佈出來的當下就理虧了,原因隨便當事人講
作者: kaj1983   2015-05-14 16:28:00
幹,越魯錢越少就是了
作者: herikocat (巴貓兔)   2015-05-14 16:30:00
魯蛇名譽不值錢
作者: Leeng (Leeng)   2015-05-14 16:37:00
最多值兩顆魯蛋
作者: tonyy801101 (tonyy801101)   2015-05-14 16:39:00
也好 至少可以加菜(X
作者: lordmi (星宿喵)   2015-05-14 16:40:00
不要只是想到肖像這層,還有精神賠償等等可以提的以街の人肖像権侵害事件為例,就是受害者的名譽和精神痛苦判賠,大部分告得成的也幾乎不是訴求肖像權的本身好嘛...
作者: darknoice (必須牢記的事....)   2015-05-14 17:05:00
拍儀隊換班或攤販工作之類的特寫照也不行嗎?
作者: allmygod (小菜)   2015-05-14 17:19:00
本案例涉及行政罰跟民事侵權問題,性騷擾防治法屬於機關可以自行裁罰的部分只要有相當事證是不需要靜待法院判決
作者: RieX (eX)   2015-05-14 17:56:00
看完前篇 發現比沒水準更沒水準的事情就是一直辯解自己的沒水準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15-05-14 1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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