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5-08-04 10:05:49※ 引述《killerken (踢了肯)》之銘言:
有些推文講的好像二創自由無敵強一樣...
我說會不會把創作自由想的太隨便了?
作者不給畫就說作者怎樣怎樣?
然後說扼殺二創自由?
要主張權利跟自由也先麻煩搞清楚誰才是有權利的人好嗎?
講難聽一點啦,就連日本著作權法都講明:(我忘記是2X條的樣子 自己去google)
「著作者は、その著作物を翻訳し、編曲し、若しくは変形し、又は脚色し、映画化し、
その他翻案する権利を専有する。」
只有原作者才有二次創作的專有權利,其他人去吃屎
今天如果真要嚴厲執行,整個同人會場跟二創文化我看都會消失
日本二次創作跟同人能夠如此看似無邊無際,
也只是著作權人跟原作的「寬容」跟放任才得以興盛
有種你去畫神奇寶貝裡本看看 去畫米老鼠薄本看看
聽說連FaQKonami也不太想讓其他人畫
在日本姑且如此,臺灣更不用說
今天高捷少女不論是跟官方合作,還是本來就是作者自己畫爽的
著作權始終在他手上,或甚至賣斷再高捷公司
從來都不會是在其他同人畫家身上
你要用這角色形象?
可以,請著作權人同意你使用
今天人家都發聲明稿跟你說 你要用可以 別給我畫怪怪的本本
能搭順風車就該感激了,在那邊靠北人家是哪招?
記得二創永遠都存在灰色地帶而已,你想要挑明跟著作權人硬來
要嘛你口袋夠深,被告不怕的
要嘛你人緣夠好,作者都隨便你
不要再有不當的妄想了,拿於法不容的東西當作權利主張,哪招?
作者:
Puye (PUYE)
2015-08-04 10:08:00二次創作本來就算是種侵權行為吧 只是基於對原作內容不足
作者:
senria (≡(?)≡)
2015-08-04 10:08:00高捷只是說你畫我就告你 想畫的就去畫啊 自己負擔就是
作者:
Puye (PUYE)
2015-08-04 10:09:00或者遺憾 所創作出來的 但二創某種程度上有助於原作的討論
作者:
senria (≡(?)≡)
2015-08-04 10:09:00二創是不是侵權由法院判定 而台灣是親告制 所以除非有人被定罪 否則你不能說他犯罪 至於高捷就是說我一定讓你變犯罪
作者:
Puye (PUYE)
2015-08-04 10:10:00或者推廣 所以大部分的作者都是睜隻眼閉隻眼吧
作者:
Puye (PUYE)
2015-08-04 10:12:00我覺得有先聲明就是好事 即使將來怎麼了 也可以拿這項聲明當防火牆 我已經有先聲明了 但仍然有人違反 深表遺憾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15-08-04 10:27:00快龍x麻美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5-08-04 10:41:00你要如何讓出版社默許二創甚至發展商業行為才是重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