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llerken (踢了肯)》之銘言:
有些推文講的好像二創自由無敵強一樣...
我說會不會把創作自由想的太隨便了?
作者不給畫就說作者怎樣怎樣?
然後說扼殺二創自由?
要主張權利跟自由也先麻煩搞清楚誰才是有權利的人好嗎?
講難聽一點啦,就連日本著作權法都講明:(我忘記是2X條的樣子 自己去google)
「著作者は、その著作物を翻訳し、編曲し、若しくは変形し、又は脚色し、映画化し、
その他翻案する権利を専有する。」
只有原作者才有二次創作的專有權利,其他人去吃屎
今天如果真要嚴厲執行,整個同人會場跟二創文化我看都會消失
日本二次創作跟同人能夠如此看似無邊無際,
也只是著作權人跟原作的「寬容」跟放任才得以興盛
有種你去畫神奇寶貝裡本看看 去畫米老鼠薄本看看
聽說連FaQKonami也不太想讓其他人畫
在日本姑且如此,臺灣更不用說
今天高捷少女不論是跟官方合作,還是本來就是作者自己畫爽的
著作權始終在他手上,或甚至賣斷再高捷公司
從來都不會是在其他同人畫家身上
你要用這角色形象?
可以,請著作權人同意你使用
今天人家都發聲明稿跟你說 你要用可以 別給我畫怪怪的本本
能搭順風車就該感激了,在那邊靠北人家是哪招?
記得二創永遠都存在灰色地帶而已,你想要挑明跟著作權人硬來
要嘛你口袋夠深,被告不怕的
要嘛你人緣夠好,作者都隨便你
不要再有不當的妄想了,拿於法不容的東西當作權利主張,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