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打電話去問公平交易委員會這個例子
(本來問消保會 消保會說廣告不實這塊不在他們處理範圍)
結論 "完全沒問題"
承辦人說 當下賣的數量跟一開始廣告的數量符合就沒問題
就算一開始廣告說限量多少份不會再版等
但因為他有真正的賣完那個數量 (沒有多量報稀有哄抬 少量賣多人欺瞞)
符合他當最初的廣告 後續再版.再製等是另外的事情
所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不實廣告)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
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
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後略)
是不適用高捷少女的情形 我也有問江蕙演唱會的例子 他也是一樣的答案 "沒問題"
當下數量是正確且確實銷售出去 後續加演.加產等行為是商人自己的市場考量
公平交易委員會不會去禁止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