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論法律的話
好微妙的感覺
※ 引述《SuperSg (萌翻天的時代來啦°▽°)》之銘言:
: 新聞網址:http://gnn.gamer.com.tw/9/122909.html
: 1.有玩家透過非正當手段與非法程式取得遊戲內尚未開放的武將卡,
: 觸犯刑法第 358 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嫌、
依照網路電玩設計的概念
比較正常的方式有兩種,所有紀錄檔擺在公司端,
1.連線時由客戶端發生封包確認帳密,公司回傳的封包資料內包含可用那些檔案
修改封包,讓不能用的武將卡也可以用
對戰時,系統不會檢查使用的封包內包含不應該出現的武將
這樣子沒有直接入侵到對方電腦,難度也比較低
比較接近改模組的觀念,伺服端不受影響,所以比較難察覺
2.直接駭進對方主機,取得權限,修改玩家的資料
這種難度太高
我覺得比較可能是前者,但是這樣子558、359就很難說了
: 刑法第 359 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嫌、
: 刑法第 362 條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嫌
製作犯罪程式..
怎麼證明程式是誰寫的
如果抓到500個玩家好了,每個玩家都是這個程式的撰寫者?
這個說出去笑掉大牙
下載使用和製作之間又有一定的差距,這也很難告的過
: 2.台灣卡普空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正式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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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晤..... 之前有過遊戲公司告玩家告成功的先例嗎? 不太了解這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