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另外發一篇我想補充一下逆轉中的"序審法庭"
這是很久以前歐美的概念
和現在的法庭不一樣
而是"司法法庭"的"前導法庭"
簡單來說,就是把一個刑案分成
"定罪"和"量刑"兩部分
也可以說是把現在的檢查庭前提-"行政權"
改成由法院負責的-"司法權"。
也就是一個案子,
首先要由"序審法庭"決定「有罪」或「無罪」,
結果就是這兩個選項,
只依事實判斷。
而後來的司法法庭,
才決定量刑。
此時才討論"動機"和"狀況",
而這也跟現在一樣往往要走個兩年三年。
(但是在逆轉裁判中,動機被序審法庭考量。)
比如說A因為被B打,
所以A殺了B
那在序審法庭就一定是有罪,
但是在司法法庭也許會因為自我防禦而減刑。
而事實上兩邊的系統也不一樣
序審法庭的是檢控官,是警察體系
司法法庭的是檢察官,是法務體系
而序審法庭的辯護人可以不是律師(因此真宵那些人才可以站在旁邊)
而司法法庭的辯護人則一定要是律師。
裁判官歐美是以陪審團為優先
畢竟這不是司法問題,是"事實"問題。
當然逆轉裁判沒有那麼嚴謹啦
但是這套系統真的可以節省很多資源
比如說鄭杰事件,
我覺得首先就是要先"定罪",
至於甚麼神經病之類的之後再慢慢討論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