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網路有人格權 玩遊戲罵「腦殘」有罪

作者: whe84311 (Rainsa)   2016-05-15 10:29:20
https://goo.gl/gsqZUa
作者記者李承穎╱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5月15日 上午3:24
洪姓男子玩網路遊戲「英雄聯盟」時,透過電腦配對與陌生玩家組隊,他認為對方技術差
而輸了比賽,在聊天室中罵對方腦殘,被控公然侮辱;他辯稱「一個網路帳號不具有人的
權利」,但法官認為網路世界是真實社會的延伸、網路化身的名譽權應受法律規範,判洪
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
網友在網路遊戲中謾罵,遭控妨害名譽的案件屢見不鮮,但法官在判決書中詳細解釋「網
路世界與真實世界的關係」相當罕見。
法界人士認為,早年司法界很少把「帳號」當成「人」,因此總是不起訴或無罪;士林地
方法院這個判決對保障虛擬世界的名譽權下了很好的註解。
這宗網路糾紛發生在去年七月十二日,洪姓男子被控妨害名譽出庭時,辯稱直到開庭才知
對方是彭姓男子,他認為建立帳號僅需卅秒,不需知道對方是男是女,就如一輛腳踏車不
會有名譽,一個網路帳號根本不應獲得「身為人的權利」,不該受有人格的保護。
但法官指出,網路科技顛覆過往社會生活需透過真實見面才能往來,人可以透過網路下單
買賣交易、傳遞訊息,顯然網路世界已非虛幻世界,「極端延伸了個人在新社會領域中扮
演新角色的可能性」。
個人在網路以匿名和假名與他人互動和往來,其他人雖然不知道真實身分,但是在網路所
化身的身分地位,來自創造者自身的努力,以各種競爭或互動建立起專屬的人際關係和聲
譽,雖然網路與真實社會生活享有的權利義務不盡相同,但不代表在網路世界努力建立起
的聲譽不該保護。
法官認為,英雄聯盟是多人線上戰術遊戲,可匯集不同地區玩家參與,每個賽季均有世界
大賽,每場遊戲對戰輸贏均會核算積分,也有檢舉系統管理各帳號言行;累積積分的等級
從低至高分為銅、白銀、黃金、白金、鑽石、菁英及大師,也是在這「新社會領域」中的
身分地位。
告訴人彭姓男子創立的帳號在白金第三區間,顯然已長時間使用,並已建立專屬聲譽和評
價,因此,洪留言張貼「腦麻、你他媽腦殘、還留下你這垃圾禍害人間…」等語,不論在
真實社會與網路,都有貶損他人人格意涵,構成公然侮辱。
作者: oneJack (JackSon)   2015-05-15 10:29:00
喔喔喔喔? 所以以後在八卦罵人都可以告了wwwptt長期使用者更多吧www
作者: lymelyme (哩米哩米)   2016-05-15 10:32:00
樓下天才腦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0:33:00
此例一出,大訴訟年代又要來囉我是很樂見啦 這種簡單又好告的案件多一點比較好XD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6-05-15 10:34:00
還沒有這案例都有訴訟了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6-05-15 10:36:00
哈哈,大釣魚時代來了
作者: shinobunodok (R-Hong)   2016-05-15 10:37:00
沒關係 那我們直接一點 你玩的超爛 這樣應該可以了
作者: WindSpread (陽だまりの詩)   2016-05-15 10:37:00
我阿罵都比你行
作者: ice2240580 (滄浪退思)   2016-05-15 10:37:00
這我一定吉
作者: king22649   2016-05-15 10:37:00
這怎麼調到ip資料的阿?印象中不是有個資法了嗎?
作者: WindSpread (陽だまりの詩)   2016-05-15 10:38:00
說實在的嗆人方法這麼多,非得問候對方爸媽或他的腦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龍之介)   2016-05-15 10:38:00
繼續罵 繼續罵
作者: anchang14 (逃避現實)   2016-05-15 10:38:00
概念式連結www
作者: anchang14 (逃避現實)   2016-05-15 10:39:00
感覺後面的判決理由有做點研究,至少知道不好爬分(?)
作者: shinobunodok (R-Hong)   2016-05-15 10:41:00
爐石雷克薩:我會獵殺你 這樣可以告恐嚇嗎
作者: SuperSg (萌翻天的時代來啦°▽°)   2016-05-15 10:42:00
你動畫提督,你愛看GLASSLIP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16-05-15 10:42:00
"腦麻、你他媽腦殘、還留下你這垃圾禍害人間…"沒說是腦殘吧
作者: mer5566 (あめ)   2016-05-15 10:43:00
其實按照傳播學的概念 網路角色的確是人格的延伸啊
作者: sb8888 (V5)   2016-05-15 10:43:00
之前不是說罵人沒罪嗎www
作者: lolic (lolic)   2016-05-15 10:43:00
我覺得吼 嘴髒話的活該被告拉
作者: oneJack (JackSon)   2016-05-15 10:45:00
以後只能說:你玩的超爛,回銅牌重新爬好嗎?
作者: shinobunodok (R-Hong)   2016-05-15 10:46:00
然後法官說:說人銅牌也算侮辱
作者: fragmentwing (片翼碎夢)   2016-05-15 10:47:00
你玩得比火星騎士還爛
作者: darkbrigher (暗行者)   2016-05-15 10:47:00
之前有些案例不是都要指名道姓才有罪?
作者: Becuzlove (阿嗚阿嗚阿嗚嗚~)   2016-05-15 10:47:00
明明帳號是人在玩的 還狡辯說跟人沒關係咧
作者: sb8888 (V5)   2016-05-15 10:47:00
你玩得比馬英九還爛 (疑?
作者: Pep5iC05893 (結束)   2016-05-15 10:48:00
日常生活中ID跟暱稱使用的頻率已經比本名還高卻有說法這跟真實的人們沒有關聯 感覺很奇怪阿?
作者: shinobunodok (R-Hong)   2016-05-15 10:49:00
玩WOW還蠻常打輸電腦的 他還會嘲諷我 讓我很不爽(誤
作者: mer5566 (あめ)   2016-05-15 10:49:00
拿腳踏車類比根本是白癡啊 你看到有人騎腳踏車騎得爛是罵人?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0:52:00
法官這水準不意外 這法條就是要人民實行說好話運動
作者: qwdhc (Qwdhc)   2016-05-15 10:53:00
慘了 講人肥宅說不定也會被告
作者: mer5566 (あめ)   2016-05-15 10:54:00
上面打錯 你看到有人騎腳踏車騎得爛是罵車?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16-05-15 10:54:00
"網友在網路遊戲中謾罵,遭控妨害名譽的案件屢見不鮮"應該常常有人告吧
作者: oread168 (大地的精靈R)   2016-05-15 10:55:00
你也可以辯你怎麼知道當時當刻就是本人我坐在這邊打那兩個字?
作者: WindSpread (陽だまりの詩)   2016-05-15 10:55:00
哪邊提到腳踏車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16-05-15 10:55:00
內文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0:56:00
辯那個沒屁用拉...
作者: WindSpread (陽だまりの詩)   2016-05-15 10:56:00
i see 最近視力越來越差了
作者: Becuzlove (阿嗚阿嗚阿嗚嗚~)   2016-05-15 10:58:00
乖乖道歉和解不就沒事了 就是拉不下臉 那就有罪判定囉~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16-05-15 10:58:00
不只腦殘的問題啦,是嘴了一大串才被告的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0:58:00
被說恐龍法官也是不意外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16-05-15 10:59:00
哪邊恐龍了 XD
作者: skhten (skhten)   2016-05-15 11:01:00
那是因為人身攻擊吧,小嘴一下臭了嗎QQ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04:00
這種法律本來就該限縮的,可以參考的很多拉
作者: GOBS (GodOfBullShit)   2016-05-15 11:04:00
那嗆人ㄈㄓ有罪嗎?
作者: mer5566 (あめ)   2016-05-15 11:05:00
這法官判得很正確啊 是在恐龍什麼
作者: crocus (哪來的)   2016-05-15 11:05:00
被告剛好吧...
作者: rochiou28 (胡扯)   2016-05-15 11:06:00
很好啊 網路言論就是太自由才這麼亂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06:00
八卦板也是有訟棍出沒阿,我在四年前就聽到要限縮了 到現在越解釋越寬
作者: Syd (Wish you were here)   2016-05-15 11:06:00
我覺得應該不只有講腦殘
作者: WindSpread (陽だまりの詩)   2016-05-15 11:07:00
你幹麼一直拿別的案例來救援O_O
作者: crocus (哪來的)   2016-05-15 11:07:00
腦麻、你他媽腦殘、還留下你這垃圾禍害→來自八卦版新聞
作者: Zenonia (Zenonia)   2016-05-15 11:07:00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嘻嘻哈
作者: crocus (哪來的)   2016-05-15 11:08:00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16-05-15 11:08:00
這篇內文就有說了阿,是記者標題亂下而已
作者: airtsubasa (偽學姊)   2016-05-15 11:09:00
那在網路pvp殺人可不可以判死刑?
作者: crocus (哪來的)   2016-05-15 11:09:00
真的咧...我還以為沒提XDD
作者: oread168 (大地的精靈R)   2016-05-15 11:09:00
8+9中輟糞GAME
作者: xian (鹹蛋超人)   2016-05-15 11:09:00
水~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10:00
這麼說好了 今天一個人就算故意要戳你 只要你嘴他 你就被告
作者: Pep5iC05893 (結束)   2016-05-15 11:11:00
基本原則 對事不對人
作者: Becuzlove (阿嗚阿嗚阿嗚嗚~)   2016-05-15 11:12:00
...網路殺人跟死刑有啥關聯性你告訴我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12:00
本來法條實義是要保護名譽 變成說好話運動
作者: oread168 (大地的精靈R)   2016-05-15 11:13:00
如果常常在播佛法的那個大師當法官 可能會判你死刑XD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16-05-15 11:13:00
??? 不懂你在說啥,你可以改用酸的阿(ㄟ
作者: louis1004 (皮卡魯‧索尼克(?))   2016-05-15 11:14:00
應該這樣說 對帳號沒事 但是這個帳號當下有人在控制(?)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14:00
今天如果是在現實生活 跟你同組的組員故意害整組降等
作者: GX90160SS   2016-05-15 11:14:00
可以嘴啊,不能人身攻擊而已
作者: ko27tye (好滋好滋)   2016-05-15 11:14:00
那有十個帳號不就有十種人格
作者: Becuzlove (阿嗚阿嗚阿嗚嗚~)   2016-05-15 11:15:00
GX說得其實就重點了 罵歸罵 方法有差的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15:00
你可以就事論事說對方打得很爛,可是你不能人身攻擊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16-05-15 11:16:00
話說你怎麼知道有沒有參考了?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16:00
這樣有很難離解嗎?還是有人就是沒辦法不出口成髒?
作者: Becuzlove (阿嗚阿嗚阿嗚嗚~)   2016-05-15 11:16:00
"我阿嬤都比你厲害" "你確定你不回去打電腦嗎?"
作者: mer5566 (あめ)   2016-05-15 11:17:00
你可以酸他說你在銅五一定可以如魚得水(?)
作者: CAtJason (敬請見諒)   2016-05-15 11:17:00
銅牌不EY
作者: hinofox (終らない瞧捌の唄を詠う)   2016-05-15 11:17:00
你媽叫你去ㄘ飯!
作者: Becuzlove (阿嗚阿嗚阿嗚嗚~)   2016-05-15 11:18:00
"一直送死你不覺得羞愧嗎?""這遊戲對你來說太難了"
作者: sillymon (塑膠袋)   2016-05-15 11:18:00
"你媽長的像魚人" "很抱歉"
作者: Becuzlove (阿嗚阿嗚阿嗚嗚~)   2016-05-15 11:19:00
"我覺得你在浪費你的時間 同時也是浪費大家的時間"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19:00
實務上就是不參考阿..
作者: oread168 (大地的精靈R)   2016-05-15 11:19:00
而且還能確定是誰罵的才厲害吧XD 你怎麼知道不是我家小黑代打www
作者: Becuzlove (阿嗚阿嗚阿嗚嗚~)   2016-05-15 11:20:00
法官:那為了找出是誰 只好請你"全家人"來提出證明了阿不然你家的PC會有誰去動啦喂
作者: oread168 (大地的精靈R)   2016-05-15 11:22:00
你的損友會第一個先跳出來指證
作者: Becuzlove (阿嗚阿嗚阿嗚嗚~)   2016-05-15 11:23:00
遇到這種事情就摸摸鼻子道歉和解 硬要盧沒好結果的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25:00
讓我想到一本書:失控的309
作者: airbear (airbear)   2016-05-15 11:26:00
拉先萬
作者: ifulita (和泉政宗)   2016-05-15 11:28:00
很好啊,就是有很多人以為在網路上就什麼都可以講。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29:00
你嘴人打得爛,你上法庭可以提出合理性的證明你嘴人腦麻你提得出證明嗎?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30:00
判決始終沒有一個標準,公然這定義也有些問題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30:00
現在不是說對方的行為是錯的你就有言論免責權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32:00
不過法官沒玩遊戲啦 今天對方打的好 你嘴 跟打的爛 你嘴在同一個法官得到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我覺得就不太合理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33:00
還是你覺得口出成髒就是你的言論自由?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33:00
今天他在討論版嘴 跟在一個密閉的10人遊戲房間內嘴(甚至隊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34:00
現在就是不是在說嘴不嘴 而是嘴的內容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34:00
伍頻道)嘴 得到的法律效果也是一樣 這也是一個問題
作者: ENCOREH33456 (XM3)   2016-05-15 11:34:00
我說在座的各位都好棒棒
作者: justwedave (dave)   2016-05-15 11:35:00
玩個遊戲玩成這樣 你還是21個小時之後再來吧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36:00
所以你覺得在封閉的場合提人老母也是正確的?更不用說你嘴人的場合不是"你設定的封閉房間"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37:00
309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38:00
也不是私隊,而是"除了你跟對方以外隨機八人的公開防"還是你覺得人少就不足以構成公開?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41:00
我是覺得這有些爭議存在。隊伍頻道 公開頻道 還是討論區應該是不同的。隊伍在系統分配後 這5人為一體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43:00
私隊頻對方根本就看不到所以炒不起來這個怎麼會有爭議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43:00
當有人戳被嘴提告。我覺得就算判刑也該酌情他們同隊阿.....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44:00
為何酌情?難道法律規定不能惡意幫助對方?對方的行為在LOL本身已經有懲戒系統,法律管不上他的行為「特定多數人」的定義是二人以上,除了你跟對方以外
作者: GX90160SS   2016-05-15 11:46:00
要怎麼"證明"對方在遊戲中"戳"XDDD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47:00
還有三個人是隨機多數人,還是你覺得這三個人不算在公然侮辱
作者: GX90160SS   2016-05-15 11:47:00
不小心被打爛時常常看起來就像在戳耶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50:00
可是他戳 讓甲積分(名譽)受損,以法官的見解來說 是不是
作者: letibe (remember the fate)   2016-05-15 11:50:00
講這麼多,這人格權延伸到底哪裡恐龍了?
作者: lcomicer (冷水青蛙鍋)   2016-05-15 11:50:00
所以要多看書,豐富酸人的詞彙XD 看歐美酸人多創意奔放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50:00
只有你跟對方看到就不構成公開的條件,除非你自己放上討論區
作者: letibe (remember the fate)   2016-05-15 11:51:00
還有什麼時候積分受損可以和名譽受損畫上等號了?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52:00
那你去告他啊= =我們現在再講這個?
作者: letibe (remember the fate)   2016-05-15 11:52:00
這是傳說中的有積分才有人權原則嗎 lol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53:00
一個小偷被抓到被人揍,難道會因為對方偷你東西你就不會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53:00
法官認為積分的等級是在這「新社會領域」中的身分地位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1:54:00
一個人嘴你 你揍他 跟你平白無故去揍他 效果一樣嗎..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54:00
簡單來說,你如果真這樣想那你就別嘴他,去告他說他戳你傷害名譽,但是你不可以說他老母
作者: pan46 (pan)   2016-05-15 11:56:00
以後玩lol可以賺大錢囉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56:00
告訴你是一樣的,他嘴你老母你可以告他,你揍他你會被告傷害,這兩個在審理不會被互相"酌情"不,我不懂你這麼執著於嘴人老母的點是甚麼。不口出成髒很難?現在就是在說你可以嘴他玩很爛,然後上法庭你有立場站得住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1:58:00
呵呵 看來鄉民水準沒好到哪去 合自己意的判決>司法正義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1:59:00
但是你就是不能嘴人腦麻跟老母,要不然你就要吃官司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1:59:00
不合意的判決>司法已死 恐龍法官 象牙塔裡的書蟲說來你們要的不是法律保障 而是要法律站在你這邊而已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2:00:00
如果判決這麼簡單 就是絕對定期刑拉..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2:01:00
另外,法官沒玩遊戲啦這種話就免了 我朋友目前新北地院法官,白金二 不要把別人都當智障看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2:03:00
好棒棒 我家族也三個法官一個檢察官兩個律師
作者: LeiaRolando (レイア.ロランド)   2016-05-15 12:04:00
一定有人指證 不然要告誰xd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2:04:00
然後呢?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2:04:00
那可見你對你家族的人不理解 不懂圈子可以不用亂放話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2:04:00
我不懂,所以你覺得法官判他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還不夠清?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2:05:00
你們家出這麼多法界人士 結果你還在講這種莫名其妙的話?我覺得是不是你從頭到尾都沒去理解法律是幹嘛用的?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2:05:00
還是你覺得因為對方先戳所以就應該擁有言論免責?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2:06:00
我的意思一直都是 沒有標準阿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2:06:00
你說這個判決是恐龍法官,那你覺得這樣應該要怎樣判才不是?所以你的標準是這樣判太重,所以是恐龍法官,所以我現在在問你你覺得怎樣才不算是恐龍法官?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2:07:00
他就只是隨口罵而已啦 要他講個標準他自己恐怕也沒標準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2:07:00
還是你覺得因為對方戳所以對方也應該要被告?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2:08:00
你家出三個法官,那麻煩你講一下哪三個行嗎?我開庭遇到會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2:08:00
我說被說...也是不意外喔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2:09:00
那不就是等同於你認同法官是恐龍法官這個言論嗎?我不是法官也沒有要釣魚所以你可以大方承認,但是你這樣回蠻沒進度到底你覺得怎樣才不是恐龍法官,怎樣判才合理中午了我要去吃飯,沒時間跟你玩文字遊戲
作者: WarnLeadwar (F2P=P2W)   2016-05-15 12:11:00
伊芙琳 圖奇 提摩 這三個嗎?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2:11:00
如果你自己都說不出個所以然就覺得這樣判決就是恐龍法官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2:11:00
XDDDD
作者: FrogStar (蛙星)   2016-05-15 12:11:00
我航:
作者: RWAllenL (想不出暱稱)   2016-05-15 12:11:00
有人是不人身攻擊不爽喔...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2:12:00
那是你單方面認定我認同囉,我覺得在遊戲內要參考的東西太
作者: ifulita (和泉政宗)   2016-05-15 12:12:00
總覺得一直有人沒搞清楚狀況,問題不在於有沒有嘴他,問題是在於嘴他的內容是什麼。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2:12:00
我等你回答哪三位法官阿 快點給我名單好不好?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2:13:00
多,既然法官認為遊戲ID(跟網路ID我覺得是不一樣的存在)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2:13:00
我暈,所以我就在問你這個CASE裡面你覺得應該要判多久
作者: lcomicer (冷水青蛙鍋)   2016-05-15 12:13:00
直指玩得爛一直被單殺也好過問候人家老北老目啊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2:15:00
我覺得是該到民法去談的
作者: thuki (揮動夜晚的散尾鞭(s))   2016-05-15 12:16:00
我暈...對方告甚麼跟法官有甚麼關係,那是法官可以決定的?討論不下去了,先閃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2:18:00
民法wwww 你不知道可以刑事附民? 195誰說要單獨談?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2:18:00
刑法方面我覺得頂多就9000元台幣
作者: WindSpread (陽だまりの詩)   2016-05-15 12:19:00
伊芙琳 圖奇 提摩 , OK (*゜ー゜)b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2:19:00
還是你以為法條只能一次告一條? 你家不是三個法官?連這點都不懂? 然後還敢嘴恐龍法官? 真是笑翻
作者: NyliePisceS (Purple Circle)   2016-05-15 12:20:00
作者: hinofox (終らない瞧捌の唄を詠う)   2016-05-15 12:21:00
好吃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2:21:00
9000元www 刑法301說最多只能罰多少?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2:21:00
你口氣真不是普通的差。我覺得遊戲內 還是PTT ID 甚至是FB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2:22:00
抱歉打字打太快 309才對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2:23:00
不是能一概而論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2:24:00
喔 亂扯一堆現在又扯回態度了?戰理不贏改戰態度?好棒棒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2:26:00
我還以為300元以下罰金是300*30 可能我搞錯 不好意思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5-15 12:29:00
呵呵罰金種類都會搞錯? 你是不是搞成易科罰金了?應該要加個"又"字才對 www
作者: excercang (啦啦啦)   2016-05-15 12:30:00
人身攻擊判勝訴的機率很高的 但通常法官要請被告道歉不道歉是絕對敗訴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6-05-15 12:32:00
我記得是300*3*10 等我晚點在確認一下,如果我記錯那跟你說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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