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trickleeee (派脆)》之銘言:
: 看起來好像很難懂,總而言之,不能跟直系的結婚(爺奶父母兒女孫女),而旁系血親
: (姑叔姨舅堂表兄妹)必須到6等親才能結婚。例外就是因收養可以到4等親,或是同輩
: 的6等親可以結婚。
: 而姻親,照上面那三條的例子,只需要到5等親就可以結婚。親等表就想像經過結婚成為
: 為什麼我剛好會查到呢?因為我兩個姑姑的兒女想在一起,因為一起工作日久生情,查了
: 一下,他們只到4等親,所以無法結婚。女方老母氣炸了,男方媽媽倒是很開放,說小孩
: 喜歡就隨他們,只是法律問題無法結婚,小孩也怕太近,有比較大的機率會出問題。
: 雙方家裡都有其他兒女已經結婚生子,不用怕沒人傳家,所以也覺得還好。我比較意外的
: 是男方媽媽居然這麼開放,我爸那輩還是小時候幫爺爺種田,家裡十個小孩的那種大家庭
: ,傳統農業家庭又重男輕女,這麼看得開我頗驚訝,正常反應應該是像女方媽媽那樣才是
: OTZ。
: 所以照原文的例子,他是媽媽的養子(我應該沒看錯吧),媽媽再婚,出現了他哥哥,所以
: 應該是爸爸那邊原本就有的小孩,所生出的孫女。
: 他們是沒有血緣關係,不怕生出畸形兒,雖然親等是3等,但是因為姻親關係(媽媽再婚)
: 變成4等,然後又是因為是養子(收養只要4等)。所以應該在台灣法律上結婚不違法。
: 真是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 為什麼我又要跟本子認真呢?(smh)
部分引言恕刪
傳統觀念裡如果是同姓的堂兄妹那當然不成,這種表兄妹結婚反而不會排斥吧
尤其是以前的鄉下農村或是偏遠山村,不大會去注意這種事情
以前老家附近就有聽長輩說過很多表兄妹結婚的例子了
雖說那也是民國30幾年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