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之銘言:
: ※ 引述《nate530 (nate)》之銘言:
: : 這根本就看法官自由心證 因為這大都不起訴
: : 法官都會以聊天室/網路id無法辨知你真實世界的身份為由
: : 因此不會造成損害而不起訴
: : 只能說告人和被告都有點運氣運氣的
: 事實上真的完全看法官心情啊....
: 我舉我的例子好了。(先說我沒有罵人)
: 幾年前曾有一個人,故意在痞客邦取跟我ptt一樣的id,
: 嫖竊抄襲我的文章,故意扭曲文意,甚至假冒我的身份,在網路上招搖撞騙抹黑造謠,
: 意圖把我塑造成一個爛人。
: 我在自己的Blog把這件事情完整的寫文幾萬字舉證後,文中講了他一句『無恥』。
: 這種行徑用這個形容詞是錯了嗎?
: 刑法311條,對於能舉證屬實的事情,不罰。
: 然後我就被法官判定叫違反刑法310條公然侮辱,上訴後不但維持原判,
: 二審的法官竟然還想要把我弄去關!
: 害我繳兩萬罰鍰....
: 幾萬字的文章就故意給你挑幾個字,然後說你不是在陳述事實,是在謾罵。
: 更可惡的是法官在法庭上竟然跟我說,我沒空查事實真相是如何。
: 如果有人還相信台灣的司法有救,我現在都會很直白的跟他說:別蠢了!
我從判決文看到的
對方舉證的不只有"無恥"
對方舉證包含
不肖之輩
不只是笨蛋,根本是混蛋
XXX比想像中的還不知恥 (XXX是本名)
無恥
你這種言而無信的貨色
你這渾蛋
小人
品格之惡劣
言而無信,是謂畜生
卑劣無恥之輩
連對方本名都出來 真的很難閃
如有誤會的地方 跟我說
判決文 就不貼了
畢竟太多個人資訊
當然這件事原po生氣有他的理由在
呼應標題
虛擬網路這世界 發言可能要謹慎
尤其不要在公開網路上指名道姓 指著人的鼻子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