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ermis (火山菌病病人No.01221)
2016-10-17 10:33:41※ 引述《SuperSg (萌翻天的時代來啦°▽°)》之銘言:
: 擷取摘要:
: 1.抄襲是不好,但這部分只是玩家的選擇基準之一,也不是最高基準
: 2.原創與否不是免洗金牌,能接受市場考驗並且存活下來的才夠資格大聲
: 3.抄襲不是問題,問題是在喜歡炒短線
: 4.藉由遊戲沉迷度來培育出一票親衛隊是很重要的事情,他們可以幫你嗆人、幫你噓人
: (BZ:^_^)
: 5.PMGO就是個炒短線的遊戲,你可以學他初始的10%,但後面的90%要想辦法走出自己的路
: 6.抄人就抄人,別說謊說自己是原創,玩家有眼睛會看會比較
: END.我的英雄夢還有救,只要剩下的路走對就行,加油
: =====
: 我個人看是沒救了啦(′‧ω‧`)
先感謝幫忙縮減閱讀時間QQ
其實針對遊戲體驗來說,我覺得還真的跟這位說的差不多
不然某遊戲怎麼紅成這樣真的沒道理。
(嗯,基於本人被桶一個月的經驗,我不想說名字)
對玩家來說好不好玩才重點,對創作者來說這才是大問題。
沒有人喜歡自己的創意被別人整組搬走賺大錢,然後自己一毛錢都沒拿到。
(看看特斯拉)
然後那個人或那個公司竟然還有臉聲稱自己是原創,說到底,我想沒甚麼創作者
能夠心平氣和坐下來談這件事。
我以前還會對抄襲義憤填膺,甚至對於支持抄襲的人感到不屑
不過經歷上次事件後我就想通了
拿人東西的人跟給人東西的人本來考量的利益點就不一樣。
創作者反抄襲這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但說穿了這利益根本跟消費者沒有半毛
直接關係,要求消費者不要支持抄襲實在是很天真的。
如果創作者自己不站起來走法律途徑,那也是在縱容抄襲,實際上真正的利益損
害者只有被抄襲的人,其他人並不會有啥利益損失,自然沒必要跟被害者站在一起。
更別忘了,台灣是一個喜歡檢討被害者的社會。喜歡嘲諷努力卻失敗,歌頌走歪路
卻成功的鬼島。
所以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真的有甚麼很酷的點子,建議三點:
1> 有錢又有原型的話先申請專利,以免被抄走還被人申請專利反咬你一口
(參考之前被炒熱的某三位貓貼圖互咬事件)
2> 沒錢但有原型的話,趕快找一家有錢公司把創意賣了,好歹可以賺點錢
3> 沒錢沒原型,那你還是把這點子收起來,當作自己從沒想過這東西。
不要一腦熱到處跟人宣傳,或者以為自己可以獨食,商場是戰場,是殘酷的。
不是你發現自己被陰了出來哭哭大聲嚷嚷,其他人就會幫你討公道。
大多時候都是你在那邊哭完了其他人嘴砲完了,抄襲你的那位仍然爽爽賺爽爽
抄,用這種姿態嘲諷你的天真與努力。
作者:
lanjack (傳說中的草食熊)
2016-10-17 10:39:00我幫你說,神
作者:
oz5566 (阿康)
2016-10-17 10:40:00拚
作者:
hermis (火山菌病病人No.01221)
2016-10-17 10:43:00接龍大失敗QAQ
作者:
alexjui (C100)
2016-10-17 10:55:00專利的維持要COCO跟強大的法務
作者:
hermis (火山菌病病人No.01221)
2016-10-17 10:56:00樓上說的沒錯QAQ
作者:
alexjui (C100)
2016-10-17 10:57:00不然就算你專利申請成功,還是跟沒申請差不多,還會被告還有要看你申請哪一國的,有些比較人治的就必須另行它法不過強大的法務通常會幫你處理後面這堆鳥事情
作者:
gtfour (朱兆蘭)
2016-10-17 11:02:00總算想通了啊
作者:
hermis (火山菌病病人No.01221)
2016-10-17 11:03:00因為人老了會偏右(唬爛中)
作者:
lanjack (傳說中的草食熊)
2016-10-17 11:06:00幸好我還是偏左
作者:
tonyxfg (tonyxfg)
2016-10-17 11:08:00申請專利要錢,而且是每年都要繳錢,另外專利是屬地主義,在台灣申請只有台灣有用,所以要避免被抄襲還得每個國家都去申請才行
作者:
alexjui (C100)
2016-10-17 11:18:00強大的法務還是需要的(認真)。
跟偏左偏右沒關係,單純是民眾普遍短視+法律編的很智障。
作者:
tonyxfg (tonyxfg)
2016-10-17 11:44:00那要看誰比較怕麻煩,如果沒有強大的法務,例如小公司之類的,通常沒那個心力跟時間去耗,很可能選擇付錢了事
作者:
alinwang (kaeru)
2016-10-17 11:45:00手遊市場87%的玩家是不會關心遊戲有沒有抄襲.神塔就是.
另外,專利蟑螂通常是卡國外專利到他國要重新申請的時間差先申請過(但會通過通常也跟司法買通有關,如對岸),像是當初對岸有人搶在APPLE在中國申請好商標前搶先註冊通過,搞到APPLE得付這些地頭蛇大筆授權金。上次《PMGO》的情況,說真的他付了長達十年專利金在那邊,根本不能算是什麼專利蟑螂。
其實資訊不夠吧 我一開始就知道是抄襲的 才不會去玩炎
至於我說法律編的智障,是指直接描圖改服裝去賣在台灣都不算侵權。
作者:
alinwang (kaeru)
2016-10-17 11:51:00與其說資訊不夠倒不如說懶得收集資訊..
而且台灣人本來就普遍對設計創作沒什麼尊重可言,完全不把設計當一回事,當然覺得只要自己權益沒受損,那管創作者被抄襲多少東西。只能說有志從事創作設計的,還是學好英文日文拼出國比較有機會,哪怕資本主義代表國美利堅都比台灣這些嘴巴稱自己右派的叼民尊重創作得多。
作者:
dsa3717 (FishCA)
2016-10-17 12:02:00LL是抄(ry
不過,講「抄襲沒什麼」總比那些白痴護航「這又沒抄襲」要得人尊重一點,像當初那個智障女神……
講「抄襲沒什麼」起碼承認那在抄,那堆說「這那算抄」的單純就是智障在嘴硬而已。
作者:
ImCasual (七星破軍幹你娘)
2016-10-17 12:14:00抄襲不是最大問題,如果擺明是幹誰的創意來用還多少有廣告效果抄了還堅持自己原創只有無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