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rzyallen ()》之銘言:
: ※ 引述《tonyxfg (tonyxfg)》之銘言:
: : 這篇挺有趣的,試著問個問題好了。
: : 若QB主張其契約符合緊急避難的條件(消滅魔女與避免宇宙熱寂),且不簽契約就無法
: : 出手(非不願出手,而是無法),是否能主張契約有效?
: : 是說魔女都壓到頭上了,哪個法官還敢判契約無效的= =
: 這是把民事、刑事混再一起才有的問題吧。
: 民事契約是否有效 刑事上的罪 不一定成立。
: 反之亦然,無論刑事上罪是否成立,與之相關的民事契約也不因此之失其效力。
沒錯 不過民法還是有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法條喔
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
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
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
所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只是這兩條是用在侵權行為時判斷有無損害賠償責任 並不能因此主張契約有效
: 在刑事上
: 緊急避難是刑事的阻卻違法事由,簡單來說就是小圓他們發現被QB詐欺
: (契約內容語聽到的不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或找律師提起自訴
。
: 假設已通過刑法三階層理論第一階段,確定構成詐欺罪或其它罪名。
: 在第二階段違法性的審查時,QB仍可以向法院主張緊急避難,說明當時是不得不騙人。
: 若法官採信,那QB則無罪。
這邊論述有點怪怪的
僅是兩造對契約內容認知不同的話 應循民事相關程序解決
以刑逼民 只怕是過不了檢察官那邊跟法院之起訴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與326條可資參照
: 不過在第一階段因為主客體要件的不符,可能打從一開始就不成立犯罪。
以漫畫版第9話觀之 小圓應該完全瞭解契約內容及後續影響 已無論述實益
因此原題目應修改為
少女美樹殺爺佳因暗戀同學K男,與QB簽約成為魔法少女,以許願治癒K男的手為代價
為QB進行靈魂寶石之收集工作,但QB實際上為尋求不受能量的形式轉換會產生耗損
(熱力學第二定律)限制之能量,為了達成總公司設定之高簽約率及運轉率,
故意不向美樹殺爺佳說明簽約後意識將會脫離肉體與收集過程最終會轉化為魔女之風險
試問QB之刑責?
不知道還有沒有人想看這串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