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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見 懶 人 包 ==========
" target="_blank">" class="img-responsive" />一、有限度縮短3-4規定之追溯期為七日。
二、廢除4-6、5-6、6-4、7-6之蓄意引戰規定。
三、修改5-9違法散佈之規定,無論有無代理皆準用同一標準。
四、廢除5-2-2之輕微違規,僅餘違規與無違規。
五、放寬4-10、5-10、6-8、7-10之政治文規定。
六、廢除私信檢舉制,一律改為公開檢舉。
七、增加舉證責任條款:板主僅依檢舉人所提供證據進行判決,檢舉人負舉證責任。
八、增加罪疑惟輕原則:若板主無法確信被檢舉人違規時,應以無違規論。
九、精簡板規文字。
== A.個人帳號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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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次數》842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932 篇 (退: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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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可處理板務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日 1900 - 2100
== C.參選原因及目標 ==========================================================
" target="_blank">" class="img-responsive" />一、參選原因
(一)對現行板規罰則之構成要件不明確及含有過多主觀因子感到不滿。
(二)對現任板主houseman1104於板規之解釋及其過往案件判例感到不滿。
二、參選目標
(一)明確化板規條文,足以使使用者能夠判斷其行為是否違反板規。
1.修改板規中過於依賴板主主觀判定之條文。
2.修改板規罰則之構成要件及名詞定義,使之明確。
(二)大幅放寬板規罰則,使本板板規能達成良性溝通、言論自由之創板宗旨。
(三)促使本板使用者積極參與板務討論,並對板規有基本認識,以減少誤犯之可能。
1.放寬討論板務之規定。
2.板規文字精簡化。
(四)保障使用者自由發文之權利。
1.確立板規罰則之「罪疑惟輕」原則。
2.確立檢舉人舉證責任,保障被檢舉人之權利。
3.有條件縮減板規罰則之追溯期。
== D.願意詳讀新版與舊版板規並遵守執行 ========================================
本人已詳讀新版與舊版板規,並願意遵守執行。
== E.對於新版板規之看法以及意見 ==============================================
E、F、G、H 我將一併說明。
" target="_blank">" class="img-responsive" />如同上開參選目的所述,管見以為依希洽板之閒聊性質,板規之規定應寬鬆而明確。
寬鬆,謂板規對使用者之限制較少;明確,謂板規能使人明知何種行為違反規定。
對板規之詳細意見請見下述:
一、板規罰則之追溯期(3-4)
┌───────────────────────────────────┐
│3-4 本板板規之追溯期為十四日,逾期之檢舉板主一概不受理。 │
└───────────────────────────────────┘
現行板規之追溯期為十四日。惟管見以為超過近兩個星期之違規情事,實際上難已對希
洽之使用者及現行法制度造成實質損害。若無造成實質損害,則處罰其實毫無必要,故
應再縮減追溯期至七日。惟人身攻擊、公布個人資料等侵害個人重大法益之情事,考量
相對人之權利,應維持十四日之追溯期,除外若超過追溯期則應刪文不處罰。
二、爭議言論及引戰規定(4-6, 5-6, 6-4, 7-6)
" target="_blank">" class="img-responsive" /> ┌───────────────────────────────────┐
│4-6 本板不應發表任何爭議言論或引戰言論。 │
└───────────────────────────────────┘
┌───────────────────────────────────┐
│5-6 使用者於本板發文或回文內容引起爭議,且符合5-6-1中之條件者, │
│ 認定為蓄意引戰,違反本條者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
│ │
│ 5-6-1 蓄意引戰條件如下表: │
│ *於本板板主S文程序後,仍無視警告繼續發表或回覆相關文章 │
│ ,內容具有爭議性者。 │
│ *經板主判定蓄意發文或回文引起爭議者。 │
│ *文章內容含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者。 │
│ *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等相關支持粉絲群眾者。 │
│ *蓄意挑起不同ACGN作品粉絲、玩家之間的紛爭者。 │
│ 符合以上任一條件即構成蓄意引戰。 │
│ │
│ 5-6-2 私人恩怨之違規需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
└───────────────────────────────────┘
┌───────────────────────────────────┐
│6-4 使用者於本板推噓文內容引起爭議,且符合6-4-1中之條件者, │
│ 認定為蓄意引戰,違反本條者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
│ │
│ 6-4-1 蓄意引戰條件如下表: │
│ *經板主判定蓄意推噓文引起爭議者。 │
│ *推噓文內容含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者。 │
│ *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等相關支持粉絲群眾者。 │
│ *蓄意挑起不同ACGN作品粉絲、玩家之間的紛爭者。 │
│ 符合以上任一條件即構成蓄意引戰。 │
│ │
│ 6-4-2 私人恩怨之違規需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
└───────────────────────────────────┘
┌───────────────────────────────────┐
│7-6 使用者轉錄至本板之文章內容引起爭議,且符合7-6-1中之條件者, │
│ 認定為蓄意引戰,違反本條者直接水桶三個月。 │
│ │
│ 7-6-1 蓄意引戰條件如下表: │
│ *經板主判定蓄意轉錄文章引起爭議者。 │
│ *文章內容含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者。 │
│ *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等相關支持粉絲群眾者。 │
│ *蓄意挑起不同ACGN作品粉絲、玩家之間的紛爭者。 │
│ 符合以上任一條件即構成蓄意引戰。 │
│ │
│ 7-6-2 私人恩怨之違規需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
└───────────────────────────────────┘
依管見,本板板規有關爭議文章及蓄意引戰規定,應予以刪除,其理由如下述。
(一)蓄意引戰之定義流於空洞:
何謂「引起爭議」?何謂「挑起紛爭」?其構成要件範圍過廣而空洞,使用者難以
確
認其行為是否違反板規,不合乎法制原則,應予以刪除。
(二)板主主觀認定因子過高:
如上所述,由於本規定之構成要件不明確,只能由板主主觀認定違規,並非妥當。
(三)處罰過重:
既由板主主觀認定,而又動輒直接水桶一個月或三個月之處罰,其處罰欠缺正當性
。
(四)違反創板宗旨1-2-1:
依創板宗旨,希洽板以交流、溝通、理解之自由討論為根本原則,討論作品產生歧
見
在所難免,倘若無惡意辱罵、人身攻擊等情事,皆無以板規處罰之理。
依上開四項理由,現行板規各款逐項討論之:
(一)經板主判定蓄意轉錄、發文、推噓文引起爭議者:
刪除。理由同上。
(二)文章內容含有私人恩怨者:
刪除。私人恩怨難以認定,且若無達到惡意辱罵、人身攻擊程度,實無處罰必要。
若達到辱罵攻擊程度,可準用4-5人身攻擊之相關規定。
(三)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支持者:
刪除。若無達到惡意辱罵,人身攻擊程度,實無處罰必要。
若達到辱罵攻擊程度,可準用4-5人身攻擊之相關規定。
(四)蓄意挑起不同作品粉絲間之紛爭:
刪除。「蓄意」如何認定?「挑起紛爭」如何判斷?行為人主觀事實難以查證,客
觀要件也不明確,根本上難以明確認定違規與否,沒有處罰的正當性,故刪除。
三、防雷之規定(4-7, 5-7, 6-5, 7-7)
基本上,管見肯定防雷投票之結果,比起前次嚴格的防雷規定顯得寬鬆許多。自投票中
可以看出大多板友認為僅須要有基本的標題防雷即可。而我尊重板眾之民意選擇。
四、違法散佈之規定(5-9)
依公告,本規定目前暫時凍結中。管見以為,無論是否有臺灣公司代理,應準用同一標
準來審視,即皆比照5-9-1之標準判斷違規與否。若如此,則本板使用者及板主無需再
確認該作品是否有代理或是否被公告禁止散佈,有利於使用者遵守規定,亦有助於板主
快速且正確判斷違規與否。
五、政治文之相關規定(4-10, 5-10, 6-8, 7-10)
┌───────────────────────────────────┐
│4-10 本板不應發表任何與中華民國政治相關之言論。 │
└───────────────────────────────────┘
┌───────────────────────────────────┐
│5-10 使用者禁止於發文或回文中提及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 │
│ 違反本條者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
│ │
│ 5-10-1 政治相關ACG作品之討論為本條之例外,唯討論時仍不可對於現實存 │
│ 在之政治人物或政黨進行負面評論,違者警告一次。 │
└───────────────────────────────────┘
┌───────────────────────────────────┐
│6-8 使用者禁止於推噓文中提及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 │
│ 違反本條者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
│ │
│ 6-8-1 政治相關ACG作品之討論為本條之例外,唯討論時仍不可對於現實存 │
│ 在之政治人物或政黨進行負面評論,違者警告一次。 │
└───────────────────────────────────┘
┌───────────────────────────────────┐
│7-10 使用者禁止於轉錄文章中提及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 │
│ 違反本條者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
│ │
│ 7-10-1 政治相關ACG作品之討論為本條之例外,但仍不可對於現實存 │
│ 在之政治人物或政黨進行負面評論,違者警告一次。 │
└───────────────────────────────────┘
管見主張放寬現行政治文之規定,僅需規範部份內容:
(一)攻擊中華民國政黨及其支持者者。
(二)擅加聲稱他人為某一中華民國政黨支持者者,並由相對人檢舉。
六、輕微違規(5-2-2)
┌───────────────────────────────────┐
│5-2-2 本項違規判決分為以下三種: │
│ *無違規: 沒有違反板規 │
│ *輕微違規:輕微違規,板主權衡後認為可以不處分。 │
│ 然而記入違規紀錄。 │
│ *違規: 明顯違規,視為違反5-2處理。 │
└───────────────────────────────────┘
管見以為,輕微違規應予刪除。
板規明定之規則,違規則違規,無違規則無違規,何來「輕微違規」之有?
若板主認為行為人之情事難以判斷其違規與否,應依罪疑惟輕判定無違規,而非所謂
「輕微違規」。
七、對於玩梗的爭議用詞看法
依管見,無論玩梗與否皆不影響人身攻擊之判定,端看該人身攻擊之嚴重程度。
EX:「肥宅」,肥雖為貶意,但並非人身攻擊。
「死肥宅」,死,其意為「該死的」,為人身攻擊。
「你才智障!你全家都智障!」,無論玩梗與否,皆為人身攻擊。
若板主因當事人玩梗而不予處罰,則使其後使用者可聲稱其玩梗而規避處罰,這並非板
規
放寬之原意,故玩梗不應影響人身攻擊之判定。
八、ACG點之認定(4-2, 5-2, 7-2)
現行板規對ACG點之認定由板主主觀判定,並無客觀明確規定,我認為有所不妥。
管見主張,ACG點之認定為文章之主旨有ACG點即可,應較現行判例為鬆。
EX:「看到這些兔子讓我想到點兔的角色」 想到點兔的角色,與ACG點有關。
「小埋是不是過氣了」 詢問作品目前討論狀況,與ACG點有關。
「穿越到異世界應該要做什麼?」 若未提及作品,違規。
九、人身攻擊(4-5, 5-5, 6-3, 7-5)
關於人身攻擊,管見認同現行板規之規範,這部份我沒有意見。
以下十、十一、十二 三條,主要是提出用以防止板主濫權、並保護被檢舉人權益之修正
" target="_blank">" class="img-responsive" />十、私信檢舉
" target="_blank">" class="img-responsive" /> 私信板主檢舉應予以廢除。
檢舉人私信板主檢舉,而被檢舉人不知其被檢舉之情事,短時間內縱被檢舉人有改善之
意欲卻無法知悉其已被檢舉。應一律改採公開檢舉制,使被檢舉人能知悉檢舉。並降低
板主處理檢舉案件之負擔。
十一、舉證責任條款
" target="_blank">" class="img-responsive" /> 管見以為,現行板規應增加「舉證責任條款」。
板主僅依檢舉人所提供之證據進行判決,檢舉人對被檢舉人應負舉證責任。
此規定可避免板主濫權判決,僅能以該案件進行判決,並保障被檢舉人之權利。
十二、罪疑惟輕原則
" target="_blank">" class="img-responsive" /> 管見以為,現行板規應明文規定「罪疑惟輕原則」。
若檢舉人之證據不足或被檢舉人之違規事實不充分,致使板主無法確信被檢舉人違規時
,應以無違規論。
此規定可保障被檢舉人之權利,確保其不因可能不存在的違規事實而受處罰。
十三、精簡板規文字
現行板規過於冗長,往往大原則提完提小原則,而小原則又不斷的重覆一樣的文字。
管見以為若能夠縮減板規篇幅,願意讀完而瞭解板規的使用者也會變多。
== H.對於希洽常規非常規活動的看法 ============================================
==
並無特殊意見
== 結論 ======================================================================
==
我認為一個好的看板,應該以動用最少的板規限制為前題。因此,我對希洽板規的態度是
趨於開放,僅保留部份規範重大違規事項之板規,並希望能以此達到創板宗旨所言之
「良性溝通、自由討論」之板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