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見] weichipedia

作者: weichipedia (阿克西斯教小埋★騎士)   2017-02-07 2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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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見 懶 人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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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度縮短3-4規定之追溯期為七日。
二、廢除4-6、5-6、6-4、7-6之蓄意引戰規定。
三、修改5-9違法散佈之規定,無論有無代理皆準用同一標準。
四、廢除5-2-2之輕微違規,僅餘違規與無違規。
五、放寬4-10、5-10、6-8、7-10之政治文規定。
六、廢除私信檢舉制,一律改為公開檢舉。
七、增加舉證責任條款:板主僅依檢舉人所提供證據進行判決,檢舉人負舉證責任。
八、增加罪疑惟輕原則:若板主無法確信被檢舉人違規時,應以無違規論。
九、精簡板規文字。
== A.個人帳號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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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可處理板務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日 1900 - 2100
== C.參選原因及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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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選原因
 (一)對現行板規罰則之構成要件不明確及含有過多主觀因子感到不滿。
 (二)對現任板主houseman1104於板規之解釋及其過往案件判例感到不滿。
二、參選目標
 (一)明確化板規條文,足以使使用者能夠判斷其行為是否違反板規。
   1.修改板規中過於依賴板主主觀判定之條文。
2.修改板規罰則之構成要件及名詞定義,使之明確。
(二)大幅放寬板規罰則,使本板板規能達成良性溝通、言論自由之創板宗旨。
(三)促使本板使用者積極參與板務討論,並對板規有基本認識,以減少誤犯之可能。
1.放寬討論板務之規定。
2.板規文字精簡化。
(四)保障使用者自由發文之權利。
1.確立板規罰則之「罪疑惟輕」原則。
2.確立檢舉人舉證責任,保障被檢舉人之權利。
3.有條件縮減板規罰則之追溯期。
== D.願意詳讀新版與舊版板規並遵守執行 ========================================
本人已詳讀新版與舊版板規,並願意遵守執行。
== E.對於新版板規之看法以及意見 ==============================================
E、F、G、H 我將一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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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上開參選目的所述,管見以為依希洽板之閒聊性質,板規之規定應寬鬆而明確。
寬鬆,謂板規對使用者之限制較少;明確,謂板規能使人明知何種行為違反規定。
對板規之詳細意見請見下述:
一、板規罰則之追溯期(3-4)
┌───────────────────────────────────┐
│3-4 本板板規之追溯期為十四日,逾期之檢舉板主一概不受理。       │
└───────────────────────────────────┘
 現行板規之追溯期為十四日。惟管見以為超過近兩個星期之違規情事,實際上難已對希
 洽之使用者及現行法制度造成實質損害。若無造成實質損害,則處罰其實毫無必要,故
 應再縮減追溯期至七日。惟人身攻擊、公布個人資料等侵害個人重大法益之情事,考量
 相對人之權利,應維持十四日之追溯期,除外若超過追溯期則應刪文不處罰。
二、爭議言論及引戰規定(4-6, 5-6, 6-4,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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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本板不應發表任何爭議言論或引戰言論。               │
└───────────────────────────────────┘
┌───────────────────────────────────┐
│5-6 使用者於本板發文或回文內容引起爭議,且符合5-6-1中之條件者, │
│ 認定為蓄意引戰,違反本條者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
 │ │
│ 5-6-1 蓄意引戰條件如下表: │
│ *於本板板主S文程序後,仍無視警告繼續發表或回覆相關文章 │
│ ,內容具有爭議性者。 │
│ *經板主判定蓄意發文或回文引起爭議者。 │
│ *文章內容含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者。 │
│ *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等相關支持粉絲群眾者。 │
│ *蓄意挑起不同ACGN作品粉絲、玩家之間的紛爭者。        │
│ 符合以上任一條件即構成蓄意引戰。 │
 │                                   │
│ 5-6-2 私人恩怨之違規需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
└───────────────────────────────────┘
┌───────────────────────────────────┐
│6-4 使用者於本板推噓文內容引起爭議,且符合6-4-1中之條件者, │
│ 認定為蓄意引戰,違反本條者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
│ │
│ 6-4-1 蓄意引戰條件如下表: │
│ *經板主判定蓄意推噓文引起爭議者。 │
│ *推噓文內容含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者。 │
│ *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等相關支持粉絲群眾者。 │
│ *蓄意挑起不同ACGN作品粉絲、玩家之間的紛爭者。 │
│ 符合以上任一條件即構成蓄意引戰。 │
│ │
│ 6-4-2 私人恩怨之違規需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
└───────────────────────────────────┘
┌───────────────────────────────────┐
│7-6 使用者轉錄至本板之文章內容引起爭議,且符合7-6-1中之條件者, │
│ 認定為蓄意引戰,違反本條者直接水桶三個月。 │
│ │
│ 7-6-1 蓄意引戰條件如下表: │
│ *經板主判定蓄意轉錄文章引起爭議者。 │
│ *文章內容含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者。 │
│ *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等相關支持粉絲群眾者。 │
│ *蓄意挑起不同ACGN作品粉絲、玩家之間的紛爭者。 │
│ 符合以上任一條件即構成蓄意引戰。 │
│ │
│ 7-6-2 私人恩怨之違規需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
└───────────────────────────────────┘
 依管見,本板板規有關爭議文章及蓄意引戰規定,應予以刪除,其理由如下述。
 (一)蓄意引戰之定義流於空洞:
   何謂「引起爭議」?何謂「挑起紛爭」?其構成要件範圍過廣而空洞,使用者難以

   認其行為是否違反板規,不合乎法制原則,應予以刪除。
 (二)板主主觀認定因子過高:
   如上所述,由於本規定之構成要件不明確,只能由板主主觀認定違規,並非妥當。
 (三)處罰過重:
   既由板主主觀認定,而又動輒直接水桶一個月或三個月之處罰,其處罰欠缺正當性

 (四)違反創板宗旨1-2-1:
   依創板宗旨,希洽板以交流、溝通、理解之自由討論為根本原則,討論作品產生歧

   在所難免,倘若無惡意辱罵、人身攻擊等情事,皆無以板規處罰之理。
依上開四項理由,現行板規各款逐項討論之:
 (一)經板主判定蓄意轉錄、發文、推噓文引起爭議者:
   刪除。理由同上。
(二)文章內容含有私人恩怨者:
刪除。私人恩怨難以認定,且若無達到惡意辱罵、人身攻擊程度,實無處罰必要。
若達到辱罵攻擊程度,可準用4-5人身攻擊之相關規定。
(三)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支持者:
刪除。若無達到惡意辱罵,人身攻擊程度,實無處罰必要。
若達到辱罵攻擊程度,可準用4-5人身攻擊之相關規定。
(四)蓄意挑起不同作品粉絲間之紛爭:
刪除。「蓄意」如何認定?「挑起紛爭」如何判斷?行為人主觀事實難以查證,客
觀要件也不明確,根本上難以明確認定違規與否,沒有處罰的正當性,故刪除。
三、防雷之規定(4-7, 5-7, 6-5, 7-7)
 基本上,管見肯定防雷投票之結果,比起前次嚴格的防雷規定顯得寬鬆許多。自投票中
 可以看出大多板友認為僅須要有基本的標題防雷即可。而我尊重板眾之民意選擇。
四、違法散佈之規定(5-9)
 依公告,本規定目前暫時凍結中。管見以為,無論是否有臺灣公司代理,應準用同一標
 準來審視,即皆比照5-9-1之標準判斷違規與否。若如此,則本板使用者及板主無需再
 確認該作品是否有代理或是否被公告禁止散佈,有利於使用者遵守規定,亦有助於板主
 快速且正確判斷違規與否。
五、政治文之相關規定(4-10, 5-10, 6-8, 7-10)
┌───────────────────────────────────┐
│4-10 本板不應發表任何與中華民國政治相關之言論。 │
└───────────────────────────────────┘
┌───────────────────────────────────┐
│5-10 使用者禁止於發文或回文中提及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 │
│ 違反本條者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
│ │
│ 5-10-1 政治相關ACG作品之討論為本條之例外,唯討論時仍不可對於現實存 │
│ 在之政治人物或政黨進行負面評論,違者警告一次。 │
└───────────────────────────────────┘
┌───────────────────────────────────┐
│6-8 使用者禁止於推噓文中提及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 │
│ 違反本條者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
│ │
│ 6-8-1 政治相關ACG作品之討論為本條之例外,唯討論時仍不可對於現實存 │
│ 在之政治人物或政黨進行負面評論,違者警告一次。 │
└───────────────────────────────────┘
┌───────────────────────────────────┐
│7-10 使用者禁止於轉錄文章中提及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 │
│ 違反本條者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
│ │
│ 7-10-1 政治相關ACG作品之討論為本條之例外,但仍不可對於現實存 │
│ 在之政治人物或政黨進行負面評論,違者警告一次。 │
└───────────────────────────────────┘
 管見主張放寬現行政治文之規定,僅需規範部份內容:
 (一)攻擊中華民國政黨及其支持者者。
 (二)擅加聲稱他人為某一中華民國政黨支持者者,並由相對人檢舉。
六、輕微違規(5-2-2)
┌───────────────────────────────────┐
│5-2-2 本項違規判決分為以下三種: │
│ *無違規: 沒有違反板規 │
│ *輕微違規:輕微違規,板主權衡後認為可以不處分。 │
│ 然而記入違規紀錄。 │
│ *違規: 明顯違規,視為違反5-2處理。 │
└───────────────────────────────────┘
 管見以為,輕微違規應予刪除。
 板規明定之規則,違規則違規,無違規則無違規,何來「輕微違規」之有?
 若板主認為行為人之情事難以判斷其違規與否,應依罪疑惟輕判定無違規,而非所謂
 「輕微違規」。
七、對於玩梗的爭議用詞看法
依管見,無論玩梗與否皆不影響人身攻擊之判定,端看該人身攻擊之嚴重程度。
EX:「肥宅」,肥雖為貶意,但並非人身攻擊。
「死肥宅」,死,其意為「該死的」,為人身攻擊。
「你才智障!你全家都智障!」,無論玩梗與否,皆為人身攻擊。
若板主因當事人玩梗而不予處罰,則使其後使用者可聲稱其玩梗而規避處罰,這並非板

放寬之原意,故玩梗不應影響人身攻擊之判定。
八、ACG點之認定(4-2, 5-2, 7-2)
現行板規對ACG點之認定由板主主觀判定,並無客觀明確規定,我認為有所不妥。
管見主張,ACG點之認定為文章之主旨有ACG點即可,應較現行判例為鬆。
EX:「看到這些兔子讓我想到點兔的角色」 想到點兔的角色,與ACG點有關。
  「小埋是不是過氣了」 詢問作品目前討論狀況,與ACG點有關。
「穿越到異世界應該要做什麼?」 若未提及作品,違規。
九、人身攻擊(4-5, 5-5, 6-3, 7-5)
關於人身攻擊,管見認同現行板規之規範,這部份我沒有意見。
以下十、十一、十二 三條,主要是提出用以防止板主濫權、並保護被檢舉人權益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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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私信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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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信板主檢舉應予以廢除。
檢舉人私信板主檢舉,而被檢舉人不知其被檢舉之情事,短時間內縱被檢舉人有改善之
意欲卻無法知悉其已被檢舉。應一律改採公開檢舉制,使被檢舉人能知悉檢舉。並降低
板主處理檢舉案件之負擔。
十一、舉證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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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以為,現行板規應增加「舉證責任條款」。
板主僅依檢舉人所提供之證據進行判決,檢舉人對被檢舉人應負舉證責任。
此規定可避免板主濫權判決,僅能以該案件進行判決,並保障被檢舉人之權利。
十二、罪疑惟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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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以為,現行板規應明文規定「罪疑惟輕原則」。
若檢舉人之證據不足或被檢舉人之違規事實不充分,致使板主無法確信被檢舉人違規時
,應以無違規論。
此規定可保障被檢舉人之權利,確保其不因可能不存在的違規事實而受處罰。
十三、精簡板規文字
現行板規過於冗長,往往大原則提完提小原則,而小原則又不斷的重覆一樣的文字。
管見以為若能夠縮減板規篇幅,願意讀完而瞭解板規的使用者也會變多。
== H.對於希洽常規非常規活動的看法 ============================================
==
並無特殊意見
== 結論 ======================================================================
==
我認為一個好的看板,應該以動用最少的板規限制為前題。因此,我對希洽板規的態度是
趨於開放,僅保留部份規範重大違規事項之板規,並希望能以此達到創板宗旨所言之
「良性溝通、自由討論」之板風。
作者: dichenfong (S級英雄第一位 唬爛超人)   2017-02-07 20:21:00
$689
作者: youtien (恆萃工坊)   2017-02-07 20:22:00
作者: emptie ([ ])   2017-02-07 20:23:00
大推you got my vote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17-02-07 20:23:00
你的政見會讓板規再多上一大堆...
作者: diding (酸鹼中和)   2017-02-07 20:23:00
投了
作者: dichenfong (S級英雄第一位 唬爛超人)   2017-02-07 20:23:00
投了 就你了 版規太用心了
作者: AkiraIo (Rfolder)   2017-02-07 20:23:00
還有附圖片
作者: MiharuHubby (點兔喵PASS教掌門)   2017-02-07 20:24:00
小埋真有心
作者: Mikono (御子野)   2017-02-07 20:24:00
大家認為有做事的板主就是要像房子那樣啊 認真放水怪怪der
作者: phoenix286 (糰子大家族)   2017-02-07 20:24:00
自負舉證責任啊… 感覺好麻煩
作者: POLU822 (寶綠)   2017-02-07 20:26:00
圖文並冒 職業病耶 就你了
作者: cloud654 (cloud)   2017-02-07 20:27:00
壓力測試
作者: purpleforest (紫悠林)   2017-02-07 20:27:00
太多
作者: ganlinlowmo (ID是個錯誤-槍哥)   2017-02-07 20:28:00
壓力測試
作者: FrogStar (蛙星)   2017-02-07 20:28:00
有圖 太U了八
作者: CloseFeather (克洛斯.菲勒)   2017-02-07 20:28:00
根本姆咪
作者: leegiway (Mr.李)   2017-02-07 20:29:00
了不起 負責!! @@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7-02-07 20:29:00
姆咪騎士來喔
作者: js0071724 (超☆烈焰流星雨)   2017-02-07 20:29:00
壓雅
作者: hollande (心愛騎士來喔)   2017-02-07 20:29:00
連前板皇都嗆過氣埋74 幫QQ
作者: teps3105 (紫月)   2017-02-07 20:30:00
引戰部分認為不應該隨意刪除 ,尤其會造成版面混亂甚至
作者: jumpwhite (白醬P)   2017-02-07 20:30:00
好~~推
作者: defendant (被告)   2017-02-07 20:30:00
推推
作者: lopp54321010 (嘻嘻010)   2017-02-07 20:30:00
太多了 看一半先測試
作者: uu26793 (不太友善 刻意解讀)   2017-02-07 20:31:00
把板規砍光光就不用處理爭議了 讚
作者: akingeta1945 (紅魔族第一魔法師之夫)   2017-02-07 20:32:00
作者: npn1992 (沉默是金)   2017-02-07 20:33:00
測試
作者: eatmycock (雞雞歪歪)   2017-02-07 20:34:00
小埋騎士ヽ(・∀・)ノ
作者: badend8769 (壞結局)   2017-02-07 20:34:00
給我縮短到20字以內
作者: lopp54321010 (嘻嘻010)   2017-02-07 20:35:00
看完惹 推回來好惹
作者: chocobell (ootori)   2017-02-07 20:35:00
小埋小埋得第一
作者: AkiraIo (Rfolder)   2017-02-07 20:37:00
推圖片wwww
作者: lemonish98 (草萱)   2017-02-07 20:39:00
推小埋74!!
作者: twosheep0603 (兩羊)   2017-02-07 20:40:00
壓力測試
作者: s005513366 (うめる神推し♥あず)   2017-02-07 20:40:00
推你
作者: sscck5 (oraora)   2017-02-07 20:41:00
能推翻雨皇就選你
作者: chuchu000 (chuchu000)   2017-02-07 20:42:00
壓力測試
作者: Satoman (沙陀曼)   2017-02-07 20:44:00
OK,投你
作者: nanhu0423 (rex)   2017-02-07 20:44:00
689
作者: doyouknowhow (hi)   2017-02-07 20:46:00
那個懶人包好猛喔 敢問閣下大名
作者: diabolica (打回大師再改ID)   2017-02-07 20:51:00
怎麼總感覺好像看過一次
作者: dinghaipi (果凍魚)   2017-02-07 20:51:00
懶人包很棒,就你了
作者: henrylol (戳戳)   2017-02-07 20:53:00
乾 受法律影響很深喔www 就你了 雖然我不想看到政治文w
作者: badend8769 (壞結局)   2017-02-07 20:54:00
還是超過20字了!
作者: AkiraIo (Rfolder)   2017-02-07 21:00:00
政治文沒ACG或硬掰 還是可以桶(吧?
作者: orangeon11 (11)   2017-02-07 21:00:00
看完推推
作者: tsukiyomi157 (電動搖桿肥宅)   2017-02-07 21:02:00
罵小埋會被桶嗎 如果會就不投了(?
作者: shinjangli (阿良)   2017-02-07 21:04:00
所以說人是"黨工"算不算違規啊?沒指名政黨喔沒說是中華民國的政黨喔
作者: tonyxfg (tonyxfg)   2017-02-07 21:07:00
那指人是水銀黨黨工呢?
作者: HO2 (Peroxyl radical)   2017-02-07 21:13:00
心愛絕望殘黨
作者: Hikonari956 (姆咪姆咪蹦蹦跳)   2017-02-07 21:20:00
作者: shinjangli (阿良)   2017-02-07 21:21:00
所以是由你主觀認定有無違規是嗎?
作者: cyclone055 (硬體變屍體)   2017-02-07 21:28:00
懶人包用心…乾脆直接把版規都廢了,只留一些基本的就好
作者: rochiou28 (胡扯)   2017-02-07 21:28:00
惡意辱罵人身攻擊無處罰必要? 辱罵攻擊不就兩者一部分?
作者: Amulet1 (AmuletHeart)   2017-02-07 21:29:00
小埋74 投了~
作者: ex250203 (我是肥宅我驕傲)   2017-02-07 21:30:00
可以把那些亂黑心愛的傢伙們水桶我就投你
作者: asd5982231 (.)   2017-02-07 21:31:00
鳥不起!負責
作者: rochiou28 (胡扯)   2017-02-07 21:32:00
少看了個無 沒事我是不知道在那酸來酸去是能有什麼交流溝通啦
作者: zizc06719 (毛哥)   2017-02-07 21:37:00
我突然想選你上台,然後看你整天崩潰耶
作者: CloseFeather (克洛斯.菲勒)   2017-02-07 21:38:00
樓上這心態不可取 要是他真的跑去做大事 不是作孽嗎
作者: rochiou28 (胡扯)   2017-02-07 21:41:00
你不覺得你最後一句良性溝通跟廢除引戰也是互衝嗎創版宗旨1-3:先取互相平衡,再論溝通和交流。廢除了之後你覺得還會有平衡?挑釁的開頭你要怎麼良性討論? 沒人身攻擊也可以辦到阿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17-02-07 21:55:00
不可能詳細規定到不靠心證就能執行的程度啦除非你弄到比六法全書還詳細
作者: rochiou28 (胡扯)   2017-02-07 22:00:00
所以起頭的人先挑釁了 跟宗旨的先追求平衡才有尊重理解 也才能有各ACG言論觀點上的自由 有沒有相互衝突?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17-02-07 22:11:00
無罪推定原則和無心證是兩回事....= =在你說出無罪推定原則時 這就是心證了
作者: DendiQ (貔貅)   2017-02-07 22:13:00
竟然還做 PPT!!
作者: tnst92191 (CHbrother)   2017-02-07 22:14:00
快去做遊戲 不要混了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17-02-07 22:15:00
你的說法就是無罪推定呀....
作者: weichipedia (阿克西斯教小埋★騎士)   2017-02-07 22:18:00
這兩者概念不太一樣
作者: autokey (該起床啦)   2017-02-07 22:19:00
GO~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17-02-07 22:21:00
無法確定犯罪就為無罪 不就是無罪推定...XD
作者: chuchu000 (chuchu000)   2017-02-07 22:23:00
埋74可是專業的勒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17-02-07 22:25:00
無罪推定是指被告在法庭上被預設為無罪
作者: shyin7089 (shyin7089)   2017-02-07 22:25:00
加油ㄅ
作者: rochiou28 (胡扯)   2017-02-07 22:27:00
挑釁不就我說的挑逗.刺激嗎? 就像喜歡OO的人是活在平行世界嗎? 這沒人身攻擊阿
作者: cloud654 (cloud)   2017-02-07 22:30:00
法律系 加油
作者: aaaaooo (路過鄉民)   2017-02-07 22:33:00
可以想見會有一堆鑽漏洞的廢文來挑戰極限
作者: defendant (被告)   2017-02-07 22:35:00
法律系屌打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17-02-07 22:45:00
好吧 希望你成功 只是你越賣命只是越多人恨你而已
作者: vct886 (October)   2017-02-07 22:48:00
不愧是法律系 推
作者: rochiou28 (胡扯)   2017-02-07 22:51:00
慢吐板規5-1跟5-2-1 剛剛去看了覺得這兩條很不錯
作者: sarspieya521 (HANA)   2017-02-07 22:51:00
就選你了 姆咪
作者: rochiou28 (胡扯)   2017-02-07 23:01:00
你引戰條款整個廢除我覺得太過 至少參考那兩條吧?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2-07 23:03:00
你說你法律系我就信?而且政見七是要廢除版主依職權調查?另外放寬政治文規定你是想毀了這片淨土嗎...另外刪除過多版主主觀認定雖為好事,但明顯的蓄意引戰也?刪除? 舉例說,在LL群裡就直接講果果就是婊 這不構成現實人身攻擊,但應該已經可認定為對於LL群的蓄意引戰了吧?
作者: outsmart33 (戲言見習生)   2017-02-07 23:12:00
那張圖片好精緻!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2-07 23:13:00
個人認為明顯意圖引戰至少應該給個警告而非通盤刪除罰則第六 法律尚有微罪不舉 而通盤刪除輕微違規安捏乾厚?另外還是推你想為C洽做事 不像某前版主還在亂跳針
作者: rochiou28 (胡扯)   2017-02-07 23:20:00
本板精華區1-19-1-11-2-31 你覺得這篇文不構成引戰?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2-07 23:23:00
我噓三次 所以回推三次給你 以示公平XD補推 還缺一次XD希望你能針對我的提問給予滿意的回覆 最後的補推
作者: scmdwyam (雪乃我的救贖)   2017-02-08 00:00:00
推推
作者: leafingv (唯有沉默而已)   2017-02-08 00:09:00
照你這種辦法 沒人檢舉你就不處理版務嗎…?
作者: moonoftree (月之樹)   2017-02-08 00:26:00
不錯哦 wwww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17-02-08 00:36:00
C洽一直都是不檢舉不處罰哦!
作者: purine5566 (漂亮56)   2017-02-08 00:53:00
作者: windwater77 (恋は渾沌の隷也)   2017-02-08 01:26:00
圖文並茂給推
作者: shiro0701 (我以農藥作戰)   2017-02-08 03:23:00
認真給推
作者: ezaki (御坂小衣)   2017-02-08 12:49:00
反正怎麼做都有人要極端化,有什麼意義=3=
作者: weichipedia (阿克西斯教小埋★騎士)   2017-02-08 13:31:00
b君之問題已於bm板回覆 謝謝
作者: cyclone055 (硬體變屍體)   2017-02-08 13:35:00
判定用刑事的罪疑惟輕…但檢舉卻採民事的當事人原則?可以,這很法律系,我喜歡
作者: weichipedia (阿克西斯教小埋★騎士)   2017-02-08 14:02:00
板規本有明定板主被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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