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作曲家因雷亞支持涉抄襲的V.K克而解除合作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6:54:15
※ 引述《SilverFlare (銀白閃焰)》之銘言:
: 轉一篇粉粉護航的文章來讓大家笑笑
: https://tinyurl.com/jbv7twe
: 聽起來像就是抄襲嗎?先別妄下定論
: 郭又華/
: 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大一大二不分系學生、《魔獸信長》移植DOTA2計畫日文配音總召
盜版盜版再盜版 同人同人再同人
好好的魔獸爭霸不玩
跑去玩魔獸信長這種同人作品還想要移植 難怪會對著作權觀念如此薄弱
我先說結論
屁話一堆
通篇鬼扯
只讓我看到你的狡辯 像吃了地獄鬼椒之後的肛門一樣 想罵的話狂瀉不止
: 一、爭點:聽起來像就是抄襲嗎?編曲與作曲的概念釐清
說得好 我直接拿幾個法律上實際的觀念來打你的臉
你知道著作權上的最基本概念嗎?你聽過概念表達二分法嗎?
著作權侵害的兩個要件:「接觸」及「實質相似」
所謂「接觸」,指依社會通常情況,可認為行為人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著作權人之著作
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謂「實質相似」,則係指行為人著作引用著作權人著作中實質且重要之表達部分,且須
綜合「質」與「量」兩方面考量(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判決意旨參照)
VK克在動漫圈也闖蕩一段時間過
在這之前有沒有可能或合理見聞小圓的音樂,自不在話下
你最好唬爛說你從來都沒有過
更何況當時連唱片行至少在台北九五跟沒倒得玫瑰都有再播
網友補充:VK自已在聲明中也提到廠商要他參考connect
不論事實真否,
以一個涉足ACG界卻辯稱從未聽過這歌的,卻做出近乎神似之作品
顯難以令人信服,有違常理判斷
請VK克舉證他從未接觸過connect等歌曲
而什麼叫做實質相似?
就是再對於概念表達二分法當中的表達去做闡述
當表達上被認定有一致或是有極為相似的狀況 那我們就認為這是抄襲
我最喜歡舉課本上的一段文字,這段文字也相當實用:
所謂抄襲,並非需要主旋律相似,
而只要經過比對樂譜跟旋律等等方式,認定節奏上有多處相似之處。
等於是說當一首歌曲整體的「感覺」、「節奏」,
能令人產生聯想其他歌曲或氛圍,那就可以被認定有抄襲
就算是拿今日台灣目前最粗糙的比對法來看
直接比對八個小節,整體氛圍出來 你最好矇著眼說瞎話
說女神聯盟的曲子跟小圓完全不像 我再次合理懷疑很多人會讓你耳朵不但長包皮還長麵皮
還在那邊講啥要素歌曲編曲,
定義開宗明義就跟你說抄襲不需要主旋律相似,你還跳針主旋律
安安請問有事嗎? 事情大不大?
跟你說甚麼不插電版,不唱歌版根本沒有關聯
: 二、案例側面探討:「打不倒的空氣人」跟「Connect」
前面講他媽一堆鬼扯東西
這段我連回答都不回答
直接一句:
安安有念過書嗎?
安安聽過概念表達二分法嗎?
空氣人跟connect哪裡氛圍像了?
兩者要表達出來的概念差距這麼大
是哪個耳朵聽到編曲相似的啦...還是你耳朵構造跟別人特別不一樣?
讓我可以合理懷疑一下你是甚麼魔法學院嗎?你是哈利波特嗎?
可以讓石內卜這樣幫你葛萊芬多加十分加不停?
卡農就更不用說了
我只能說真他媽好棒棒
只能說頸部以上的所有器官都是很重要的東西 希望你也有在使用
另外想吉就來 看是誰會把誰吉到像大吉嶺
作者: gaym19 (best689tw)   2017-03-12 16:56:00
拜託不要吉我 我怕
作者: dsa3717 (FishCA)   2017-03-12 16:56:00
怕.jpg
作者: momomodo (莫貘)   2017-03-12 16:57:00
喔喔~只聽過小圓名但連看都沒看過的我要被你打囉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6:58:00
我有說我會打人?那你肯定看錯我的文章
作者: momomodo (莫貘)   2017-03-12 16:59:00
論點再強化一下啦...不然你到時被對方吉得不要不要怎辦?
作者: gaym19 (best689tw)   2017-03-12 16:59:00
我沒看小圓啦 不過我倒是有收他的ED 還蠻好聽DER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7:00:00
那不叫看錯 比較像腦補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7:01:00
論點要再強化? 1+1就能解決的問題 難道你要用微積分嗎?
作者: SuperSg (萌翻天的時代來啦°▽°)   2017-03-12 17:02:00
大告嶺
作者: momomodo (莫貘)   2017-03-12 17:02:00
在對方的眼裡面 我們全是凶宅(茶)
作者: YoruHentai (*゜ー゜)b )   2017-03-12 17:02:00
完了完了 這篇也要被吉嗎XDDDD
作者: msbdhdfceb (ゾン)   2017-03-12 17:03:00
怕.jpg
作者: e49523 (濃濃一口痰)   2017-03-12 17:03:00
吉吉復吉吉
作者: cz999888 (Sliver knight)   2017-03-12 17:03:00
你這樣火力太凶狠有點不妙啊
作者: SuperSg (萌翻天的時代來啦°▽°)   2017-03-12 17:04:00
你是不是正在看hbo?
作者: momomodo (莫貘)   2017-03-12 17:04:00
我ACG也打滾了20幾年 但小圓就真的連碰都沒碰啊?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7:04:00
這是種獅子搏兔 全力以赴的概念 務求把人打到不要不要
作者: CIA7 (ㄐㄐ)   2017-03-12 17:04:00
抄就是抄 弄一堆莫名其妙的論點來護航 讓人連反駁都很痛苦-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7:05:00
20幾年很長嗎...
作者: LABOYS (洛城浪子)   2017-03-12 17:05:00
用一些華麗的辭藻和飄忽的概念想繞出護航的想法但他根本不敢掛保證沒抄啊
作者: momomodo (莫貘)   2017-03-12 17:06:00
對方很讓你火大是事實 不過還是有我這種實例啊?
作者: SuperSg (萌翻天的時代來啦°▽°)   2017-03-12 17:06:00
罵人腦__是有點危險
作者: npn1992 (沉默是金)   2017-03-12 17:06:00
記得vk克之前不是有說過雇主要的曲子是跟connect相似?真是這樣不可能說沒接觸過
作者: jorGGWP (米老鼠)   2017-03-12 17:07:00
樓上到底想表達什麼
作者: momomodo (莫貘)   2017-03-12 17:07:00
錯的就是錯的 但我可不想因為沒看過啥作品就路過躺槍啊
作者: zseineo (Zany)   2017-03-12 17:09:00
他那段不是指對方是有研究音樂的人,所以聽過是合理的
作者: cz999888 (Sliver knight)   2017-03-12 17:09:00
這篇火力兇狠但依照我看基德被桶的判例 這篇也穩被說引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7:09:00
又不是要打你 你還自願路過來躺槍 這有兩個字可以形容
作者: jorGGWP (米老鼠)   2017-03-12 17:10:00
跟雇主沒關係 你去看第一篇文就知道了
作者: momomodo (莫貘)   2017-03-12 17:10:00
我只是個路過鄉民 但就是對那句沒看過xx會被打很感冒
作者: jorGGWP (米老鼠)   2017-03-12 17:11:00
M大就人如其名 喜歡討m吧
作者: c121125 (寶特瓶)   2017-03-12 17:11:00
那你可以化妝成VK克再跳出來
作者: momomodo (莫貘)   2017-03-12 17:12:00
等會..有研究過音樂+acg打滾=有接觸過大部份作品?
作者: kopune (無限期支持 i☆Ris)   2017-03-12 17:13:00
作者: momomodo (莫貘)   2017-03-12 17:13:00
我是覺得整篇的論點可以再強化
作者: mybaby520 (麥卑鄙)   2017-03-12 17:14:00
您忍一下或水球好唄 子彈不長眼啊
作者: zseineo (Zany)   2017-03-12 17:14:00
我不知道要強化啥,一個接觸過ACG圈的音樂工作者聽過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7:14:00
不要強出頭啊
作者: aram9527 (特殊連殺雙管霰彈槍)   2017-03-12 17:14:00
用詞是可以再改 但我總覺得重點不在那邊
作者: zseineo (Zany)   2017-03-12 17:15:00
小圓的曲子本來就是合理推測(小圓可不是什麼冷門作品)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3-12 17:15:00
重點不在那邊的話那段最好改掉,有接觸ACG圈就一定聽過小圓的曲子是毫無根據的說法
作者: momomodo (莫貘)   2017-03-12 17:16:00
你們很怒也別隨便把路人當vk克好嗎?(雖然我也不曉得它誰
作者: CYmphony (CY)   2017-03-12 17:16:00
1
作者: zseineo (Zany)   2017-03-12 17:17:00
他那句就在說以VK克的背景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7:17:00
衝著虛淵的名號 小圓也不會是多冷門的東西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3-12 17:17:00
人會常有種錯覺是自己喜歡的熱門作品會覺得同圈的一定
作者: comparable (灰蠟燭)   2017-03-12 17:17:00
說人vk克會不會構成人格否定=公然侮辱阿?
作者: mybaby520 (麥卑鄙)   2017-03-12 17:18:00
跟V.K克無關啊 您出來幫自稱是業餘音樂人的政大小妹擋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3-12 17:18:00
與其把重點放在那沒有根據的論點上,不如著重於VK本身
作者: shinobunodok (R-Hong)   2017-03-12 17:18:00
退一百萬步你有非抄不可的理由好了 什麼不抄你去抄知名度爆幹高的小圓 啊這不是找死
作者: darklucker (香魚柳丁)   2017-03-12 17:19:00
有死嗎? 還不是有大公司找去演講
作者: LABOYS (洛城浪子)   2017-03-12 17:20:00
哪有非抄不可的理由 XD 編不出來就不要編啊
作者: Aggro (阿果)   2017-03-12 17:20:00
大公司力挺 你們這些反社會非主力市場的那邊叫叫有差嗎
作者: momomodo (莫貘)   2017-03-12 17:20:00
擋什麼刀啊..對方錯就錯 這位想鞭對方卻鞭得不太到位 我提醒一下就被當成是一掛的
作者: zseineo (Zany)   2017-03-12 17:21:00
沒人當你一掛啊,只是你拿自身當例子並沒什麼說服力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7:21:00
整串推文只有你覺得不到位0.0
作者: shinobunodok (R-Hong)   2017-03-12 17:21:00
啊抱歉 我忘記惹 在台灣 抄襲不道德並不可恥
作者: mybaby520 (麥卑鄙)   2017-03-12 17:22:00
其他人不知道 我是沒有這麼認為啦 甚至清楚你要表達啥
作者: momomodo (莫貘)   2017-03-12 17:22:00
然後你們就對我刀劍齊飛惹~
作者: shinobunodok (R-Hong)   2017-03-12 17:23:00
對了先問一下 反社會要怎麼反嗎 我怕我不夠反社會
作者: Golu (沒了戒指的魔王)   2017-03-12 17:23:00
真要說的話知道小圓的人佔全世界人口比例絕對超爆幹低wwwwww
作者: zseineo (Zany)   2017-03-12 17:23:00
也就我跟break講了幾句而已吧 哪裡刀劍齊飛了…
作者: momomodo (莫貘)   2017-03-12 17:24:00
我不認同這位作者的話早就一直噓了 沒看我只是不推而已?
作者: seer2525 (冠軍都是一場夢)   2017-03-12 17:24:00
請問被吉有什麼要注意的ㄇ 我還未滿18欸QQ
作者: Golu (沒了戒指的魔王)   2017-03-12 17:24:00
知不知名一點都不重要
作者: aram9527 (特殊連殺雙管霰彈槍)   2017-03-12 17:25:00
沒事沒事 賽爾號別怕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7:25:00
有在接觸ACG也許不知道小圓 可不可能不經意接觸到小圓?
作者: UniversalGod (UniversalGod)   2017-03-12 17:25:00
VK克什麼咖。最近才聽到
作者: seer2525 (冠軍都是一場夢)   2017-03-12 17:25:00
居然有人看的出來是塞爾號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7:26:00
很有可能 因為那幾年很紅 電視上都會不經意播出來
作者: aram9527 (特殊連殺雙管霰彈槍)   2017-03-12 17:26:00
我在Twitch上面碰過你呀
作者: seer2525 (冠軍都是一場夢)   2017-03-12 17:26:00
網路世界還真小
作者: momomodo (莫貘)   2017-03-12 17:27:00
矛盾啦.. 只要對方咬著沒看過你也拿他沒皮條
作者: zseineo (Zany)   2017-03-12 17:27:00
合理見聞這件事,像我好幾年沒聽台灣流行歌了,可是出門逛街或是看廣告也是會聽到新的歌
作者: momomodo (莫貘)   2017-03-12 17:31:00
用這種方式逃掉制裁的很多 至少台灣老是這樣
作者: Zoro80298 (天羽秀翼)   2017-03-12 17:32:00
沒辦法 "致敬模仿"沒有明確的定義 法官也很難下判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3-12 17:33:00
合理見聞這種東西終究只能當推測,就好像問老外,他們可能會覺得你是台灣人一定有聽過閃靈的歌,算合理見聞
作者: mybaby520 (麥卑鄙)   2017-03-12 17:34:00
也沒啥好注意... 會特別拍照PO來現代表沒本事吉 然後犬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3-12 17:34:00
但實際上光這邊搞不好就一堆人沒聽過
作者: mybaby520 (麥卑鄙)   2017-03-12 17:35:00
種排泄物部分若是針對言論而非行為人 我認為可受公評大多不起訴處分 不過是指人還是指言論這我就不知道惹就此打住直接神隱是最好 to 塞爾號
作者: kuninaka   2017-03-12 17:36:00
我看懂momo在演反派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3-12 17:37:00
VK聲明中提到案主給參考曲的部分,比猜測的合理見聞還更明確作為指控的標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7:38:00
那段我有看過 所以我今天講得都是最寬鬆的方式來認定
作者: sue5566 (56不能亡)   2017-03-12 17:38:00
怎麼去警察局 厲害喔
作者: aram9527 (特殊連殺雙管霰彈槍)   2017-03-12 17:39:00
搞不好警察局照片也是致敬來的也不好說
作者: pbkfss (joker)   2017-03-12 17:39:00
不過講到同人,板上每隔一段時間也都會看到同人有什麼錯
作者: seer2525 (冠軍都是一場夢)   2017-03-12 17:39:00
to好心人m大 我只有指她的文章是排泄物
作者: pbkfss (joker)   2017-03-12 17:40:00
這種言論出現呀
作者: FungiCharlie (方吉查理)   2017-03-12 17:41:00
吐槽一下 都在公眾媒體投書了還容不下一點反對意見一言不合就想吉 太誇張了吧
作者: kuninaka   2017-03-12 17:41:00
同人被質疑的是營利吧
作者: f222051618 ( 珍 珠 奶 茶 )   2017-03-12 17:41:00
同人文化嚴格來說是侵權沒錯 但版權擁有者禁止時 99.9的人也都會自主下架更不會主張說是自己的權利 VK事件則是被抓包說沒抄
作者: kuninaka   2017-03-12 17:42:00
所以只有久石讓可以鎮VK?
作者: dolpy3269   2017-03-12 17:43:00
邏輯是很合理啊,但誰來決定像不像?你自己都說感覺了,用誰的感覺判斷有無抄襲?
作者: f222051618 ( 珍 珠 奶 茶 )   2017-03-12 17:43:00
還推給案主 甚至前幾天才針對2014的事情發了篇沒有誠意的道歉文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3-12 17:44:00
這時候只要一句按煮給你參考是要你參考不是要你抄就好
作者: f222051618 ( 珍 珠 奶 茶 )   2017-03-12 17:44:00
這種無恥行為怎麼可能跟同人文化比
作者: mybaby520 (麥卑鄙)   2017-03-12 17:45:00
從我的觀點來看 此人言論通篇模糊焦點、混淆視聽,毫無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3-12 17:45:00
另外現在覺得小圓超有名有涉足ACG市場的人怎可能不知道就跟外國人覺得閃靈超有名台灣人怎可能不知道一樣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3-12 17:47:00
說他合理見聞必然知道小圓然後抄,這終究是自由心證而他說的案主提供參考曲(小圓)結果他拿去抄了,才是明確的證據
作者: mybaby520 (麥卑鄙)   2017-03-12 17:48:00
你要使用何種解釋或和解就得自己決定了 與我的言論無關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3-12 17:48:00
然後再根據waiting的說法就是別的案主給他參考他拿去抄最後沒用到還把抄來的曲子丟到別的案子用
作者: pbkfss (joker)   2017-03-12 17:49:00
不過有些少數言論是連同人是有侵權都不這麼認為阿
作者: seer2525 (冠軍都是一場夢)   2017-03-12 17:49:00
謝謝m大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3-12 17:49:00
同人不一定有侵權,二創才一定有侵權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7:50:00
魔獸信長是侵犯到誰的著作權了?魔獸的地圖編輯器,不
作者: f222051618 ( 珍 珠 奶 茶 )   2017-03-12 17:50:00
樓上說的沒錯 是我用詞不夠精確
作者: mybaby520 (麥卑鄙)   2017-03-12 17:51:00
反正鬼隱就對了 別再講話了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政大小妹大概也有看這篇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3-12 17:52:00
他看又如何,實際上發言本來就應該控制在不違法為前提只要控制發言在被起訴都不可能的程度上,自然暢所欲言而有可能會被起訴被告的發言本來就不應該講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7:53:00
sheep大 我建議你去看一下魔獸爭霸的使用者協議...
作者: Golu (沒了戒指的魔王)   2017-03-12 17:54:00
就算她突然心血來潮想當____木昆,請記得去八卦看一下這類
作者: mybaby520 (麥卑鄙)   2017-03-12 17:54:00
我是對seer2525說啦 看他挫挫的建議至少不要再到臉書
作者: Golu (沒了戒指的魔王)   2017-03-12 17:54:00
處理____木昆的流程wwwww
作者: mybaby520 (麥卑鄙)   2017-03-12 17:54:00
砸場子
作者: shinobunodok (R-Hong)   2017-03-12 17:54:00
BZ是說那些東西名義甚實質上都是我的 但是隨便你用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7:55:00
人家喊告就噤聲 只能說指正之言不該被寒蟬效應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7:55:00
我知道……魔獸開放玩家使用編輯器,但相關模組跟地圖之類所有權依舊是官方所有但不表示玩家用編輯器所開發出來的玩法的相關權利也是屬於官方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7:58:00
可是 就真的是屬於官方的啊...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7:58:00
那我這樣說啦,信長有沒有改模組 有沒有利用官方地圖?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7:58:00
除非使用到BZ的模組才會有侵權的問題,但印象中人家模組不是自己有做?
作者: mybaby520 (麥卑鄙)   2017-03-12 17:58:00
如果是從我嘴巴說出的倒無所謂 但我不能代表他R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7:59:00
除非你今天用魔獸信長的概念 全新地圖 全新模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7:59:00
信長官是那些地圖材質加道具貼圖 就很難自成一格了
作者: shinobunodok (R-Hong)   2017-03-12 18:00:00
LOL dota:有人叫我們?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8:00:00
你說用官方地圖……是指他dota直接拿魔獸的模組去dota去用嗎?
作者: SilverFlare (銀白閃焰)   2017-03-12 18:01:00
都已經去跑波形和譜形圖得出抄像的結論了 還在扯感覺
作者: fragmentwing (片翼碎夢)   2017-03-12 18:05:00
簽名檔好裱
作者: pbkfss (joker)   2017-03-12 18:16:00
看看下面一篇,除了扯感覺之外,沒什麼說的阿...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8:21:00
你到底想戰的是玩魔獸3的信長圖,還是人家跑去dota移植的,如果是前者,那我真的不知道跟著作權薄弱有什麼相關,官方本來就鼓勵玩家使用編輯器來創作地圖,所以玩家去玩這些地圖就著作權薄弱? 如果是後者,人家用dota除非是整個把“原魔獸3的模組”拿到dota去用,不然有那邊侵權了? dota本來還是魔獸三編輯器的相關創作圖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8:25:00
魔獸三國跟魔獸信長的問題一樣 你可以去翻以前的文章再說,另外鼓勵創作跟保護著作權是兩回事 你把它混淆了另外編輯器的善用不代表可以拿來做侵權的事 就像有的音樂編輯器(特別是midi編輯器)可以把mp3轉樂譜 不代表你能拿著這個編輯出來的樂譜拿去賣錢或有營利的行為
作者: sarevork (蚰梜黎h郎)   2017-03-12 18:33:00
敢污辱大吉嶺 這我一定吉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8:45:00
所以你重頭到尾都沒回答我一開始問的,關於你說跑去玩魔獸信長的人,著作權觀念薄弱的觀點在那,我不是在跟你討論地圖的所有權是在編輯者還是bz手上,因為本來那就是bz的所有權,這根本不用討論我也再仔細問你,你到底要討論的是那個部分,你也不回應,我也不知道是誰的問題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8:47:00
我 一 開 始 就 講 是 魔 獸 信 長 的 部 分 hello?有人在家嗎?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8:48:00
我在說的是因為玩魔獸信長而被你批成著作權觀念薄弱的論點到底怎麼成立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8:48:00
魔獸爭霸跟魔獸信長的關係我也是一開始就明寫 很難懂嗎?文字響序不順影閱力讀能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8:50:00
你說好好的“魔獸爭霸”不玩,跑去玩“魔獸信長”,最後還想移植的難怪觀念薄弱……你不認為你的範圍有橫跨魔獸信長跟後來在dota上的移植作品
作者: Satoman (沙陀曼)   2017-03-12 18:51:00
其實他還掛著信長之野望這標題就有問題了吧以前編輯器時代就算了,但我記得這團隊現在有上募資平台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8:52:00
所以玩魔獸信長>著作權觀念薄弱請你解釋一下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8:52:00
為啥前面一個m大跳針完現在又來一個s大在跳針?有這麼sm?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8:53:00
吃完飯回來 換別人開戰了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8:54:00
可是人家dota也獨立出來自己跑去外面做遊戲,也沒看bz說dota侵權是你從來就沒回答我的問題啊
作者: soyjay (黑暗大法師的左手勾射)   2017-03-12 18:54:00
原po嘲諷能力讓我想拜師學藝了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8:55:00
用信長之野望回侵權?是光榮那邊的問題吧
作者: soyjay (黑暗大法師的左手勾射)   2017-03-12 18:56:00
廠商沒有要他參考 還要求要改 被VK克拒絕
作者: Satoman (沙陀曼)   2017-03-12 18:56:00
為什麼光榮的就不是問題?www他幾個角色的造型也不是直接照抄basara的人物w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8:58:00
以後我看到Sheep0121跟momomodo可以簡稱SM兄弟嗎?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8:59:00
那暴雪之前在告的是告什麼東西?之前暴雪不是在反對dota的商標嗎?
作者: Satoman (沙陀曼)   2017-03-12 19:00:00
暴雪之前是告刀塔吧,告盜用人物和圖像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9:00:00
我的意思是用“信長之野望”會有侵權問題的話,那是光榮方面的問題,跟魔獸爭霸3(bz)沒關係,至於dota那邊模組外型我不清楚就是,我只知道他有找人重新做他告的是手遊吧……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9:01:00
暴雪之前也有警告過信長三國等重製改作 至於有沒有實質告下去我沒追蹤研究 但要說沒侵權絕對是笑話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9:02:00
刀塔又不是valve的 怎麼會又扯到刀塔了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9:03:00
然後顯見就是利用他人著作再改作 卻妄想要移植...嗯
作者: Satoman (沙陀曼)   2017-03-12 19:05:00
https://goo.gl/oc9hbz找到了,看起來是V社先告暴雪不准用DOTA當遊戲名字然後暴雪這邊再反擊V社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9:09:00
刀塔是2015年的事了 dota侵權這事情差不多2011https://goo.gl/V1DM7n 暴雪沒說dota侵權嗎?
作者: Satoman (沙陀曼)   2017-03-12 19:13:00
BZ是主張DOTA是一種遊戲玩法,V社無權將他當做商標註冊然後看起來是V社贏了,所以BZ把暴雪DOTA改成英霸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9:15:00
你一直在重復回答魔獸侵權相關,我也不知道你為啥卡在那,一開始問你的問題很簡單,第一,魔獸信長侵權在那?這你回答很多次了,我後來一再問你的是,第二你說玩“魔獸信長”的人著作權觀念薄弱?,我也問你是指魔獸
作者: Satoman (沙陀曼)   2017-03-12 19:15:00
然後BZ只能限制DOTA2不能使用BZ旗下的角色造型來還擊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9:17:00
判決結果是V社也不能阻止非營利上的使用(from wiki)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9:18:00
還再跳針喔? 我就說拿侵權的東西去"移植"別人合法的IP這不是著作權薄弱才會有的想法不然是甚麼? 這道理就跟嘴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9:19:00
因為我知道bz有告刀塔,dota是剛剛知道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9:19:00
不然可能會變v社去告暴雪的自訂遊戲用到dota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9:19:00
玩盜版還說要出版是同樣道理 很難理解嗎?話要說這明嗎?你愛玩信長神魔隨便你 弄到要推廣我就會覺得你有問題ok?
作者: Satoman (沙陀曼)   2017-03-12 19:20:00
我的意思是談信長侵權的話,和BZ或DOTA那編沒啥問題反倒是信長之野望這名字會吃到光榮的商標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9:21:00
Dota也自己獨立出來做遊戲啊,我也說了,除非使用bz模組不然只是把玩法拿來做遊戲沒問題阿…………
作者: Satoman (沙陀曼)   2017-03-12 19:21:00
還有幾個角色造型很明顯是從Basara那邊抄來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3-12 19:22:00
為啥我重複回答同樣的東西?就像你想考高分 老師一直告訴你要念書,你還嫌老師跳針一樣 難理解嗎?
作者: breakblue (深蒼)   2017-03-12 19:22:00
這個就變成前面說的 同人的合法性→鐵定不合法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3-12 19:31:00
Basar的部分應該很後期了,新模組的部分我沒參與到,後面幾個作圖我大概只知道黑貓……前面fn,阿楓我都還記得
作者: Satoman (沙陀曼)   2017-03-12 19:42:00
那個濃姬不就幾乎是從Basara照抄過來的還有幾個ICON好像也是沿用WC3的,這倒是真的會有問題
作者: tsub (tsub)   2017-03-12 23:08:00
勇者
作者: t77133562003 (我是一隻山羊)   2017-03-12 23:12:00
有興趣可以去找當時Reddit戰Valve要搞收費mob就有戰到板權mob蠻大串的 懶的找
作者: sillymon (塑膠袋)   2017-03-12 23:50:00
XDDDDDDD 同人場也是滿滿著作權觀念薄弱的朋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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