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章忠信先生的文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2&aid=2823
意思是如果谷被法院判定為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
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為評論目的之合理使用,並未限制只能使用合法之著作重製物,只要
是符合該條文目的之使用,也就是「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且「在合理範圍內」之引用,著作權法並沒有要求一定是要以「正版」為要件,這也是
要方便利用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之考量的故意不限制
合法重製物或來源之規範。」
那谷就算使用非法下載的影片做剪輯,也不構成非法散佈和侵犯著作權了?
但版權方還是能控告谷非法下載吧?
畢竟非法下載已經是事實了,而且他的平台論也站不住腳
用A片舉例更是極有問題的發言
但這樣可以舉證嗎?
搜查谷的硬碟可能還找的到版權物(雖然現在才搜有點太晚了)
甚至如果有釣魚的話,能給出谷的P2P紀錄
還能多告散佈?
我好奇的是,是否能拿這些剪輯影片當非法下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