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打LOL罵人87被罰2萬 統神:法官不要丟桃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6-29 00:35:05
※ 引述《zhtw (人生就是不停的後悔。。)》之銘言:
: ※ 引述《pl132 (pl132)》之銘言:
: : 打LOL罵人87被罰2萬 統神:法官不要丟桃園人的臉
: : 。
: : http://cdn2.ettoday.net/images/2481/e2481024.jpg
: : 統神在臉書上表示:
: : 今天早上起床看到這新聞真他媽屌翻了
: : 真的是概念式連結 想怎麼連就怎麼連 當連連看玩是吧
: : 我玩了英雄聯盟六年了 我從來不知道遊戲內可以看到別人競時通大頭貼 這個一天都沒玩
: 這個部份我其實認同桶神欸
: 英雄聯盟遊戲中的確看不到登入器(競時通)的頭像,只看得到遊戲中英雄的頭像
: 而且沒辦法直接從遊戲連結到競時通
: 用這個理由還能告成其實蠻誇張的
: 雖然看到嘴砲的人被告還蠻爽的
: 不過名目不對阿…
先撇開名譽權的侵害是否有無需要刑罰的介入這個大問題
反正如果修法修後全部除罪化 還是會有名譽侵害的民事賠償問題
今天就單純討論目前刑法中對於公然侮辱
會覺得法官兩套標準應該是對法律的理解有問題
喔 更別說這個知名實況主說得有多強
結果遇到地檢也是各種裝無辜XDDD
他開的那一庭,我剛好有熟人在裏面有轉述給我聽
只能說嗆是很敢嗆 至於實際上是怎樣又是一回事了
再來回到兩套標準問題
我們要知道的是今天法官對於事實認定的標準究竟為何
首先是今天網路上允許的是一人一ID,
且該ID無疑地代表該人,例如說ID需要驗證才能使用或者可以藉由特定IP鎖定ID
進而鎖定為特定人 那麼妨害名譽成立大致是無疑.
最明顯的就是在實名制網站上指名道姓罵人
只有在於不存在實名制或是無法確定ID跟人之間的關聯性
才會有所謂的只罵ID的問題
而所謂的"人格權"只要能確定是特定某一人的原則之下
因為對於這個ID的評論既然已經成為名譽的外在評價總和
那對於人格上保護的法益就會存在
只是在於這個保護法益是否由實益仍需要經過客觀事實的判斷
因而產生價值判斷及討論餘地
原則上如果不涉及對於指名道姓的評價的話
通常才會變成不起訴或者是難以連結評價的狀況
而回到問題
英雄聯盟在特定的場合(比方說積分場)玩家既然無法重複腳色
在不特定人共同組成5v5封閉的環境下
(即表示"該場次"的"特定腳色"即能代表某一人 沒有其他人能取代)
你要說無法完全建立ID或腳色與真實人格的連結或關聯性
我是認為殊難想像啦
總不可能你要說我罵的是那個腳色的操作
而不是那個腳色背後的靈魂吧?
我想也沒人會做這種靈肉分離的抗辯才對
與其說兩套標準
不如說一開始這些被告的人本身就沒搞清楚
自己所說的言語代表的怎樣的價值判斷或有沒有討論的餘地了
至於ID等不等同於真實人格
有人或許會說有實務見解不盡相同
但是這些見解必須要去搞懂背後的網路環境才能套用
如果只是隨便找個判決就說實務上怎麼處理
那就會貽笑大方
舉個例子
如果今天在K島罵人跟在Line罵人
我相信這大家都能很清楚知道差異性在哪邊
而如果有人用K島罵人不起訴來說Line罵人被起訴是法官雙重標準
我相信大家都不會同意這種說法
作者: bentaiw (變態)   2017-06-29 00:36:00
想啪長秀啪死長秀ㄇㄉ騷貨OK 樓下上
作者: zhtw (人生就是不停的後悔。。)   2017-06-29 00:40:00
重點是怎麼連結到競時通頭像的 因為這樣其實不太合理我才會說被告活該但名目不對而且這次被告的不是桶神啦
作者: jason841207 (煞氣a妹控)   2017-06-29 00:55:00
加了好友繼續罵... 對方也有問題啊點下去給人罵
作者: zhtw (人生就是不停的後悔。。)   2017-06-29 00:56:00
加好友罵就不算公然侮辱了吧 …還是感覺怪怪的捏 這樣等於說遊戲中被罵了 加罵你的人好友就能上法院告人了 自己也能建立連結如果是一對一罵好友的確不算公然侮辱阿 事後連結的做法如果真的可行 就會像我說的一樣自己加罵你的人好友就能建立連結了 當然 如果此案是沒加好友也被連結的話 這個判決就更不合理了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7-06-29 01:06:00
"公然""特定人""侮辱" 根本不以有無概念式連結為必要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6-29 01:08:00
我知道非必要 但實務上常常會跟概念式連結扯上關係特別是扯到真實人格與網路ID...很多原被告都愛鬼扯這些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7-06-29 01:10:00
法官只是藉此說明名譽是如何被侵害的 與罪成不成立無關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7-06-29 02:01:00
特定角色代表某一人 沒人可取代?那代打是什麼?代打者也繼承這個帳號的人格權?有夠荒謬共用帳號呢?是不是可以主張一次侵犯到一百個人的人格權?法官又是怎麼驗證當下使用帳號的是這個人?
作者: cactus44 (鋼彈仔)   2017-06-29 02:05:00
去說服法官說啊...反正看太多在網上很能講,到法庭只會狂跳針的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7-06-29 02:06:00
就連一人一ID都不見得可靠你居然說是無疑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6-29 02:07:00
那你要證明對方是代打所以沒有人格權問題啊 舉證呢?而且話說代打這東西本質就已經違反會員規約 想合理化???拜託,看清楚我那段在講的東西好嗎? 還是又只會斷章取義?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7-06-29 02:10:00
人格權這種東西是具有不可拋棄性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6-29 02:10:00
在這邊狂跳針 不如先去了解各個實務背景好嗎?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7-06-29 02:11:00
網路帳號這種可以買賣 封鎖 代用 的東西我不認為有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6-29 02:13:00
等等 你為啥都舉一些違反法令或規約的來合理化???還是你認為這些非正常使用的行為可以合理解釋ID≠人格?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7-06-29 02:15:00
實際上就是一直在發生的事情你覺得因為不合法所以就裝做沒看到?標準法律人的迂腐思想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6-29 02:16:00
這根本就是拿非法來質疑合法 這如果說得通也太狂了吧?因為很多人在做 所以就能合理化? 很多人闖紅燈所以不遵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6-29 02:16:00
這論點也太妙...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7-06-29 02:17:00
很多人在闖紅燈 所以你綠燈的時候也不得不考慮有人會闖過來撞你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6-29 02:18:00
我怎麼想都不是法律的問題,是你邏輯跟價值觀的問題耶?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7-06-29 02:22:00
是法律的問題 當一件事很容易發生不能當作例外的時候你就必須去搞清楚到底有沒有這些例外發生 什麼共用帳號啦 代打啦 法官有做查證這些資料的義務嗎?有確定請求損害救濟的是權利人嗎?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6-29 02:24:00
噗 法律原來必須要為非法或非正當行為背書 真是神邏輯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7-06-29 02:24:00
是不得不考慮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6-29 02:25:00
那身分證也不能代表本人算了 因為常有假身分證這些例外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7-06-29 02:26:00
而且你說的那些非法行為終究只是玩家與遊戲公司的契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6-29 02:26:00
那請問今天這案件有代打跟假帳號的問題嗎? 你的證據呢?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7-06-29 02:28:00
一個法官他媽的要處罰一個人之前這些可以不弄清楚喔?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6-29 02:28:00
與案情無關的假設本來就不需要討論阿 不然你要提證據咩你如果要說他的ID不能連結他本人人格 請舉證好嗎?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7-06-29 02:29:00
法律可以這麼不嚴謹 隨便一個人來告我就判他刑喔?
作者: simdavid (涼小麵)   2017-06-29 02:33:00
說隨便判的麻煩自己做點功課,看完判決書再來提出質疑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6-29 02:33:00
不不不 這已經跟嚴不嚴謹沒關聯了 單純是你沒搞懂而已而且我內文的理由也寫很清楚 請你認真看完別斷章取義至於我不會要你看判決書 避免你又說法律人只會blabla~~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6-29 02:36:00
你要幫忙整理判決的重點才對啊
作者: mrmowmow (mow)   2017-06-29 07:07:00
有夠硬拗
作者: AYeh (阿葉)   2017-06-29 07:08:00
推原po
作者: twolight (兩兩兩兩光)   2017-06-29 07:10:00
某r說詞有夠難看,可能以後有機會被告過才會懂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7-06-29 07:13:00
我只有告過別人
作者: sumwind (我來看熱鬧的)   2017-06-29 07:36:00
這判決沒問題啊,管不好自己的情緒影響他人,當下那角色那id就是代表他本人,想無罪有本事舉證你說87是事實非罵人,統胖靠被罵吸引人氣他當然沒差,我當初會看他的台就是喜歡看一堆人罵他,還拉了好多同事一起看,真的舒壓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7-06-29 07:39:00
我對罵87被告這件事沒什麼意見我只是對遊戲帳號有人格權非常不解
作者: lisb5300 (救星無聊救星)   2017-06-29 08:52:00
那我問一下 每個遊戲都有什麼無敵關羽啦 豪炎寺什麼的別的人也能取 那是不是我今天被罵我只要說我有帳號是這個名字 我就能主張我被公然侮辱
作者: fewhy (I am real)   2017-06-29 08:55:00
可能。那是不是把reply拿來看跟隊友找來問。是事實的話是法院認證的XX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7-06-29 09:52:00
主張可以存在事實或謊言,你要主張可以,但同時需要提出能說服人的證據,如果提不出來就要小心誣告反噬自己@lisb5300 你先得定義被罵的到底是「你」,還是其他遊戲的某些重複“ID”,你光問題裡就出現語病矛盾了
作者: lv256 (等級256)   2017-06-29 16:15:00
推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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