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htw (人生就是不停的後悔。。)》之銘言:
: ※ 引述《pl132 (pl132)》之銘言:
: : 打LOL罵人87被罰2萬 統神:法官不要丟桃園人的臉
: : 。
: : http://cdn2.ettoday.net/images/2481/e2481024.jpg
: : 統神在臉書上表示:
: : 今天早上起床看到這新聞真他媽屌翻了
: : 真的是概念式連結 想怎麼連就怎麼連 當連連看玩是吧
: : 我玩了英雄聯盟六年了 我從來不知道遊戲內可以看到別人競時通大頭貼 這個一天都沒玩
: 這個部份我其實認同桶神欸
: 英雄聯盟遊戲中的確看不到登入器(競時通)的頭像,只看得到遊戲中英雄的頭像
: 而且沒辦法直接從遊戲連結到競時通
: 用這個理由還能告成其實蠻誇張的
: 雖然看到嘴砲的人被告還蠻爽的
: 不過名目不對阿…
先撇開名譽權的侵害是否有無需要刑罰的介入這個大問題
反正如果修法修後全部除罪化 還是會有名譽侵害的民事賠償問題
今天就單純討論目前刑法中對於公然侮辱
會覺得法官兩套標準應該是對法律的理解有問題
喔 更別說這個知名實況主說得有多強
結果遇到地檢也是各種裝無辜XDDD
他開的那一庭,我剛好有熟人在裏面有轉述給我聽
只能說嗆是很敢嗆 至於實際上是怎樣又是一回事了
再來回到兩套標準問題
我們要知道的是今天法官對於事實認定的標準究竟為何
首先是今天網路上允許的是一人一ID,
且該ID無疑地代表該人,例如說ID需要驗證才能使用或者可以藉由特定IP鎖定ID
進而鎖定為特定人 那麼妨害名譽成立大致是無疑.
最明顯的就是在實名制網站上指名道姓罵人
只有在於不存在實名制或是無法確定ID跟人之間的關聯性
才會有所謂的只罵ID的問題
而所謂的"人格權"只要能確定是特定某一人的原則之下
因為對於這個ID的評論既然已經成為名譽的外在評價總和
那對於人格上保護的法益就會存在
只是在於這個保護法益是否由實益仍需要經過客觀事實的判斷
因而產生價值判斷及討論餘地
原則上如果不涉及對於指名道姓的評價的話
通常才會變成不起訴或者是難以連結評價的狀況
而回到問題
英雄聯盟在特定的場合(比方說積分場)玩家既然無法重複腳色
在不特定人共同組成5v5封閉的環境下
(即表示"該場次"的"特定腳色"即能代表某一人 沒有其他人能取代)
你要說無法完全建立ID或腳色與真實人格的連結或關聯性
我是認為殊難想像啦
總不可能你要說我罵的是那個腳色的操作
而不是那個腳色背後的靈魂吧?
我想也沒人會做這種靈肉分離的抗辯才對
與其說兩套標準
不如說一開始這些被告的人本身就沒搞清楚
自己所說的言語代表的怎樣的價值判斷或有沒有討論的餘地了
至於ID等不等同於真實人格
有人或許會說有實務見解不盡相同
但是這些見解必須要去搞懂背後的網路環境才能套用
如果只是隨便找個判決就說實務上怎麼處理
那就會貽笑大方
舉個例子
如果今天在K島罵人跟在Line罵人
我相信這大家都能很清楚知道差異性在哪邊
而如果有人用K島罵人不起訴來說Line罵人被起訴是法官雙重標準
我相信大家都不會同意這種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