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npyn (Apple)》之銘言:
: 漫畫設定乍看亂來,但情節安排與傳達訊息很有趣喔~
: 這個名詞是中、日、韓皆有的法律術語。
: 定義相當複雜,由於缺乏法律知識,即使讀完仍無法完全理解。
: 擅自簡化成這樣:
: 若有犯意但與犯行(無論既遂或未遂)之間的因果關係或可能性無法成立,則刑法不罰。
: 換句話說,人類無法參透的超能力等殺人方式,
: 雖然看得出來是誰殺的,但是其方式與證據皆超出人類科學範圍,實質上無法處罰。
: 那麼,疑問來了,若找到死亡筆記本也抓到奇樂,
: 是不是無法處罰他也不能長期拘禁他呢?
: 是不是就只能保管筆記本並暗中監視奇樂呢?
: 請問有何法條能夠處罰奇樂呢?
我想可能扯遠了,
這邊先不提所謂的侵害法益的危險在判斷上應該以客觀上一般人認知為判斷
因為死筆的運作本質上已經超過客觀一般人認知了
今天如果按照死筆裡面的狀況
記得裡面的設定是當摸到死亡筆記本的人也能看到死神的存在
而透過書寫筆記本即可發動這個超能力去殺人,
只要能確立"透過這樣的超能力就能殺人"存有因果關係即可
為何要參透中間的運作方式?有很重要嗎?
就像假設今天科技還在黑暗時代
有人撿到一把光束槍 他對人開槍導致死亡,
法院也只需要證明到"對人使用這光束槍就能殺死人"
有必要去參透中間這把槍如何運作嗎?
我想是沒必要的
另外刑法26條寫得很清楚,甚麼叫不能犯?
行為無法產生犯罪的結果,而這個行為本身又"無危險"
這才是不能犯的全貌,而只有符合上面的條件,法律才會說不罰
針對危險性的部分,
這部分念法律的懂就好
我也沒義務要教人
你只要知道,當前面的"無法產生犯罪結果"的行為出現時
接下來就是判斷他的行為會不會造成危險
而這個危險
在新客觀理論跟印象理論裡面分別用來判斷的標準有具體危險說跟重大無知說
只有在成立"有危險的不能未遂"以及"非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時,才會被刑法相繩
至於為何"有危險的不能未遂"跟"非重大的不能未遂"需要被處罰?
理由在於如果今天"無法產生犯罪結果"的行為,其實是有侵害法益之危險,
僅因為偶然的原因,導致並未對法益造成侵害(比方說被害者運氣太好,沒遭受危險)
那其實還是障礙未遂,並非真正的不能犯
最常見的舉例就是兩個
一,草人插針
標準的不能犯 也就是迷信犯 適用刑法26條而不罰
二,某甲對空鳴槍想殺面前的某乙
某甲行為仍有具體危險,不適用26條,以未遂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