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目前金管會罰金當現金被罰完時,會發生只要被罰者不賣股票,就不會被執行,而
且還會因為計算資產為負數,連帶不用繳稅的問題。
舉例而言假設我今天有10萬的股權跟3萬現金,只要刻意去上一個三萬的廣告被罰個150萬
的資金,那我接下來就等於吃了無敵星星,完全不用怕稅的問題(因為資產為負,但股權
不被執行)。
這會導致兩個問題,一是這提供了不正當的避稅手段,二是罰金失去意義。
解決方案:
經討論後提出的方案為修改稅收計算資產
時,現金下限為0,並且於緩衝期後強制徵收,若現金不足則徵收股票賣到足夠為止(即強
制執行罰金。)。
個人提議緩衝期為7天,同時若在上訴中得以凍結。
本次推投將採用新制系統推投,屆時推投選項將以此篇討論為主(討論同樣為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