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perSg (○(#‵ ︿′ㄨ)○森77)》之銘言:
: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8-01-23/111573
: 1月21日,香港職業電競隊伍HKA試圖遷入新居「華固奧之松」不料卻遭到攔阻,也使得這
: 起事件再度受到關注,為了還原當時的狀況,《新頭殼》特別再次訪問了華固奧之松管委
: 會委任律師王瀚興律師與HKA的經理Eric Lin。
: 華固奧之松管委會委任律師王瀚興律師表示,立基於「出入人員複雜」這樣的安全考量:
: 「原本房東與他們公司簽約的時候,這是屬於私人契約,其他住戶並不知情這裡將成為他
: 們(HKA)所謂的『員工宿舍』,所謂的員工宿舍就是『不特定多數人』,我們這邊的住
: 戶都是家庭為主,總共有93戶,其中大部分都是反對這樣的狀況的,所以我們提出條件:
: 請對方將入住的10人壓到至少4、5人,我們才會願意重新開會討論入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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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前雙方各執一詞
: 2.華固奧之松有嘗試報警,但HKA握有合法契約,警察到場後也很快的就離開現場
: 3.社區規約 vs 民法契約
嗯 其實一般人看這新聞會覺得 反正都是睡覺的地方
一般住家改作宿舍似乎也沒什麼問題,管委會法規上完全站不住腳胡亂要求...等等
但其實一般住宅跟宿舍在法規上定義不同 相關的公共安全要求也不太一樣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https://goo.gl/tcYDBk
第二條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
,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建築物
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亦同。
附表一 關於住宿的場所都放在H類住宿類,都是「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底下再分為
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H-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而在附表二的使用項目舉例就有說這兩種有什麼差別:
H-1 1.民宿(客房數六間以上)、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
H-2 1.集合住宅、住宅、民宿(客房數五間以下)。
雖然都是H類,但H-1與H-2一個數字之差,就代表它是不同的使用行為了。政府法規
管理上H-1類的進出人口雖然還算是特定人(如公司員工),但使用強度上會比H-2類高
,所以列為不同的類組。
接下來才是比較麻煩的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四條雖然有說:『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
、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專有部分就是專屬於所有權人的區塊,簡單說就是集合住宅
大門以內的範圍,這條條文感覺上住戶要出租,管委會並沒辦法管制...
然而第十五條也寫了:『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
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這條就有點麻煩了,什麼叫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就是前面寫的「建築物使用類組」,
華固奧之松(97年建字0123、98年使字0365)全棟都標H2類集合住宅,使照存根現在都是
公開資料,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去查查看。
因此該戶所有權人依第四條當然可以合法的出租給房客,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然而
管委會如果認為房客其實是公司,承租後作為員工宿舍(H1)使用,與使用執照所載用
途集合住宅(H2)不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進行干涉,其實也不能說是依法
無據的要求。畢竟法規認定上住家就是跟宿舍不同。
當然H1跟H2其實要變更也沒那麼難,前面提到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就是
解決這種不符使用的情形,H2變H1屬於比較輕微的變更情形,所以還有一種「免辦變更
使用執照」,不是說什麼都不用辦,而是授權地方政府,可以提出較簡單的申請程序而
不用經過正式的執照變更,就可以合法使用啦。
不過啦,我也看過管理委員會真的完全不理這套,硬是干涉人家店面不准開診所、不准
開什麼的,不是真的所有管委會都懂得法規的。但這個管委會已經請律師了,起碼基
本上還是能用法律條文往來的,公司也應該有法律顧問,看怎麼大事化小,合法進駐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