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新聞中被判刑的應該是用這條
第 38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
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跑去翻了一下原本的法條看到這個
第 39 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
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持有也會有事喔,不僅會被沒收、罰錢,還會被抓去輔導教育
不過是行政罰所以不會留下前科就是了
有要去日本買本子或是家裡有未成年本的人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