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LITICHONG (阿逸)》之銘言:
: 上回討論的,是芽衣婚約的法律效力。
: 在芽柚的橘勢未定下,這次來談芽衣婚姻的效力問題。那麼,我有兩個問題先提出:
: 一、假若芽衣照爺爺安排而跟宇田川店長結婚,但芽衣並無結婚意思。依現行日本民法
規
: 定,請問該婚姻效力可能為何? 理由為何?
: (A)無效 (B)得撤銷 (C)解除 (D)終止 (E)不得申報
要打太多字所以另外開一篇
如果不考慮是否是未成年的情況,婚姻有效
婚姻是身份契約,契約只要對於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又日本婚姻採用登記制度,所以要結婚必需本人發出意思表示
如題芽衣本人沒有結婚意思確發出意思表示
依照日本民法93條意思表示與意思不一致時不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
故婚姻依然成立
至於742條第一項是要搞錯人或其他因素沒有結婚意思(人違いその理由)
婚姻才能無效
其他因素要跟搞錯人一樣嚴重才能婚姻無效
很明顯芽衣沒有搞錯人,應該也沒有嚴重到搞錯人一樣沒有結婚意思
如果是未成年的情況
依照737條必需父母同意才能結婚
如果沒有父母同意,依照740條不得受理
所以這時候答案就變成E,不得申報
(精準來講是役所不得受理,即使受理也是無效受理)
: 二、若芽衣選擇跟柚子結婚,依現行日本民法不承認同性婚姻下,她們能用什麼法律途
徑
: 解決?
: 我已經想出解答了!現在跟各位講明遊戲規則:
: 「1.從我發此文開始起算半天,這12個小時內,誰能最先在下方推文提供正確解答及法
律
: 理由,我願意請客吃飯,絕不食言。
: 2.請以日本法為出發,在前面兩大問題中,第一大題計有2個法律效果。除選出2個選項
外
: ,並請回答所持理由,只要全答對就被判定為合格。
依照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24條,25條
婚姻成立依照各當事人本國法
婚姻效力依照共同本國法->同一常居所地法->關係最密切法
所以只能一方或雙方拋棄日本國籍,長居國外
才能得到日本承認的婚姻了
: 3.至於第二大題則是加分題,計有兩個解決途徑。各位也能在第一大題選擇1個選項 (
不
: 用再回答理由),以及回答第二大題的所有法律途徑,則同樣被判定為合格。」
: →時間一到,我會另開一篇回文公布所有的正確解答及理由,在此祝各位好運。
: 另外我請客的地點,還是在台北市西門町的茶堀出軌,因為我實在太愛店貓了w
: https://i.imgur.com/sL5VXMv.jpg →睡很香的店貓,及侍寢的我。